黃漢龍 訴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71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21.
1. 申請人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逾時申請上訴許可,以針對以下命令提出上訴:(i) 法庭於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命令,即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數額經簡易程序評定;以及 (ii) 法庭評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為港幣19,512元而作出的命令,命令日期為2021年9月17日。
Cited by 1 case
|
HCAL 712/2021 [2021] HKCFI 36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7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逾時申請上訴許可,以針對以下命令提出上訴:(i) 法庭於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命令,即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數額經簡易程序評定;以及 (ii) 法庭評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為港幣19,512元而作出的命令,命令日期為2021年9月17日。 2.有關的事實背景,以及法庭 (i)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及 (ii) 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訟費的原因,已在法庭於2021年8月25日頒下的判決書中列明,本席不會在此複述。 3.本申請藉日期為2021年11月1日的傳票提出,該日期已超逾尋求上訴許可的14天期限。申請人解釋有關延誤是基於他不懂英語所致,並指直至2021年10月才得到一位朋友協助,向他解釋判決書的內容。判決書以英文撰寫是由於該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是依據一份日期為2018年5月8日呈請書及一份日期為2021年3月9日的意見書提出的,該呈請書及意見書皆以英文撰寫,由資深大律師簽署或議定。無論如何,因應申請人的解釋,本席集中考慮擬提出的上訴的理據。 4.申請人提出兩點來支持擬提出的上訴。首先,他稱自己經濟上無法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第二,他指不應該因為提出申請而被懲罰。第一點顯然不是可行的上訴理由。至於第二點,法庭已於該判決書第24段說明作出訟費令的原因,該訟費令並非因為申請人提出申請而施加的懲罰。 5.整體而言,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非可合理爭辯,而且無成功機會。因此,申請人的傳票 (日期為2021年11月1日) 現予駁回。此外,本席作出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在本申請的訟費,而數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5,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葆和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L 7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