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浩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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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9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第一、第二被告人與本案之受害人在一所位於葵涌的遊戲機中心外,第一被告人喝罵受害人,並用腰包打受害人的臉兩下;而第二被告人則用其右肘打受害人頸背。之後三人返回遊戲機中心,第一被告人在遊戲機中心內再用凳打受害人兩下,而第二被告人則在第一被告人身旁。事後,於7月26日,警方拘捕兩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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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2020 [2021] HKDC 12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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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19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第一、第二被告人與本案之受害人在一所位於葵涌的遊戲機中心外,第一被告人喝罵受害人,並用腰包打受害人的臉兩下;而第二被告人則用其右肘打受害人頸背。之後三人返回遊戲機中心,第一被告人在遊戲機中心內再用凳打受害人兩下,而第二被告人則在第一被告人身旁。事後,於7月26日,警方拘捕兩名被告人。 2.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聲稱受害人欠他10,000元,他要求受害人還債,後者拒絕;第一被告人要求受害人出示錢包,但為後者所拒。於是,第一被告人掌摑了受害人一下,用凳掟向受害人, 其後更強行從受害人的錢包裡拿走了港幣10,000元。 3.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之下,則表示於當日他接到第一被告人來電要求幫忙,於是前往遊戲機中心外,打了受害人背部一下。接著,第一被告人要求受害人返回遊戲機中心內,第二被告人目睹第一被告人在遊戲機中心拍過受害人的頭,而第二被告人亦掌摑受害人的臉一下。 4.第二被告人指出,他是因為第一被告人與受害人爭執,所以協助第一被告人襲擊受害人。當兩名被告人離開之後,第一被告人才告訴第二被告人他當時是向受害人收債。 5.控方指控第一、第二被告人以武力對付受害人,令他在法律上作出非必須作出的行為。於2020年2月6日應該前往區域法院應訊,但由於疫症,案件再延期到2020年3月30日。當日第二被告人沒有往區域法院應訊。事後警方人員於2020年8月20日在荃灣再次予以拘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忘記了出席有關聆訊。 6.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上述案情共同被指控一項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某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5及27條;而第二被告人則加控一項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 及 (3) 條。 討論 7.本案的源自第一被告人聲稱受害人欠債,就這點是否真確,控方並無提供任何資料。法庭判刑的時候,就只會考慮當時第二被告人是確實相信第一被告人欠債。 8.第一被告人初作的解釋是他與受害人打賭港幣10,000元,而欠債是一宗民事的爭執,法律上不許可任何人用暴力強行著對方還債。 9.本席對有關欠債起因的說法甚有保留;但就是本席接納受害人確實欠債,這也不可以作為對他人施以暴力的藉口。第一被告人以及第二被告人是相約到了遊戲機中心外,第一被告人先出手打人,然後第二被告人為虎作倀,在附近幫忙襲擊受害人。之後,兩名被告人與受害人再回到遊戲機中心內,當時第一被告人更用凳打了受害人兩下。第二被告人亦承認他在遊戲機中心內亦掌摑了對方一下。 10.這種私自執行法律的方法,在最近這兩年,似乎有越來越猖狂之勢,法庭得指出,此等行為不為法律所批准。因此,本席認為應該要處以一個警惕式的判刑,以令公眾得知法庭不會批准,社會亦不容許此等把法律執在一己之手的手法。 11.在整件案件中,兩名被告人都是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理論上其刑責是相等。但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在整件事中是採取主動角色,而他所用的暴力亦比第二被告人高。 12.本席亦考慮到第一被告人曾經犯案纍纍,他有14次刑事紀錄,其中4次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有一次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一次襲警,一次普通襲擊,還有三次傷人,所以本席認為以其背景及本案之案情,並無任何減刑之空間。考慮過本案案情之後,本席決定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13.就第二被告人,雖然在法理上他的刑責是相等,但本席接納在整件事中,他的角色比較沒有那麼主動,亦考慮到他並無任何刑事案底,因此本席決定採納一個較低之量刑基數18個月。 14.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決定用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本席亦考慮過兩位辯方律師的陳情,認為兩位被告人的案底並無任何特別可以減刑之因素,因此,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按照上訴庭的指令,本席把有關刑期下調三分之一;所以第一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本來應處的30個月監禁現在下調為20個月。 15.至於第二被告人的18個月監禁,則下調至12個月。第二項控罪則下調為一個月。由於第一、第二項控罪均為不同之事件,所以得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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