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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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0年3月7日下午五時許,當三名穿著制服的港鐵職員在港鐵葵芳站收費地區內工作期間,被告人自後以雙手拍打其中一位港鐵站職員(下稱「受害人」)雙手拍打其肩膊,然後以一支針筒插向他的頸部。受害人受痛大叫,被告人立刻走開,跳過閘機,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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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7/2020 [2021] HKDC 14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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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0年3月7日下午五時許,當三名穿著制服的港鐵職員在港鐵葵芳站收費地區內工作期間,被告人自後以雙手拍打其中一位港鐵站職員(下稱「受害人」)雙手拍打其肩膊,然後以一支針筒插向他的頸部。受害人受痛大叫,被告人立刻走開,跳過閘機,離開現場。 2.根據閉路電視,偵緝警員找到了被告人的身份及地址,並於2020年3月27日予以拘捕。 3.受害人事後被送醫院,除了因針筒所帶來的傷口之外,受害人沒有其他的重大傷害,有關的針筒亦沒有證供顯示帶有任何傳染病或病菌。 4.警方人員在被告住所之內除了搜得一些被告人在襲擊受害人時所穿的衣物之外,並找到兩張不同名字的銀行卡及一張學生八達卡。 5.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意圖令受害人受傷,有關針筒是在附近的藥房購買;因為他曾被港鐵職員截停查票三至四次,所以帶備針筒,打算在受到查票時用來恐嚇港鐵職員。當日他見到港鐵職員向兩名乘客調查,他相信港鐵職員會截停他再查票,於是拆開他帶著之針筒包裝,用針刺向他頸部。至於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三張卡片,被告人表示是在2016年某日拾得。 6.根據上述事項,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及三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7.被告人的行動令人難以理解,所以本席亦特別下令取得感化官報告及精神科報告。被告人雖然聲稱他的精神病已經痊癒;兩位精神科醫生都確認他患上幻想症、妄想症及思覺失調。被告人以為港鐵職員存心找他麻煩,所以用這個極之令人害怕及可能引起極大傷害的方法作為報復。如果被告人是精神條件正常的話,一段長的監禁是不可避免的。但根據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中及翻查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病歷,本席認為被告人當時的行動很明顯是妄想症所導致。這種病如果不予以處理的話,被告人就算身在監獄之中或在釋放之後,對其他人也會造成極大危險,所以本席認為當務之急是協助被告人把這個病醫好。 8.感化官亦就被告人之背景作出詳細的描述,為了保護其私隱,本席不會在此複述內容。但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現在父母皆殁,而朋友不多,亦沒有工作。他所居住的公屋有可能因為是次事件被收回。 9.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並不認為監禁是一個適當的處理方法。因此,本席接納感化官及兩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得接受六個月之強制醫院令(即入院令);至於第二至第四項控罪,就每項控罪,被告人得入獄兩個月,同期執行,並緩刑三年。意思說三年之內,被告人只要不要干犯其他罪行的話,這兩個月監禁就不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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