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生發展有限公司 訴 程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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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答辯人程詩楠提出的上訴。申請人順生發展有限公司是九龍洗衣街65號七樓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於1999年4月17日以口頭協議方式租下該單位內一房間,為期至2001年4月16日止,每月租金1,200元。自2000年6月1日起答辯人已停止繳付租金。至2000年12月8日答辯人欠下申請人租金、電費等達7,350元,申請人遂於當日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追討欠租及電費,又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歸還申請人該房間的管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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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471/2001 CACV47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471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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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7日 宣判日期: 2001年12月7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答辯人程詩楠提出的上訴。申請人順生發展有限公司是九龍洗衣街65號七樓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於1999年4月17日以口頭協議方式租下該單位內一房間,為期至2001年4月16日止,每月租金1,200元。自2000年6月1日起答辯人已停止繳付租金。至2000年12月8日答辯人欠下申請人租金、電費等達7,350元,申請人遂於當日在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追討欠租及電費,又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歸還申請人該房間的管有權。 2.答辯人稱他沒有拒絕繳付租金,他聲稱申請人應負責收取整個單位的水費,但有兩年多申請人沒有按時到單位收取水費,其後突然要求單位的租客一次過繳清該筆水費,但如何計算水費數目就不清楚。答辯人要求申請人計算清楚水費數目,他才繳付租金,不過申請人一直都沒有計算清楚,所以租金一直累積,申請人稱欠款達7,350元。但答辯人承認他欠申請人電費150元。 3.土地審裁官裁定答辯人確實欠繳申請人所追討的租金及電費,遂頒令答辯人須於從命令日開始計算的四星期內將所欠申請人的租金及電費繳付申請人,如未能於限期內繳款,則需將房間空置交回申請人。 4.答辯人的上訴理由是申請人曾於兩次在土地審裁處針對他提出申請,指他欠租,但兩次都失敗。他認為申請人以不誠實的手段及理由多次誣告他欠租、欠電費及以此為藉口收回房間。答辯人稱申請人多次騷擾租客,而且申請人不繳交水費以致水務局截去食水供應,引致答辯人不便。答辯人又稱土地審裁官仍然接受申請人的說法,是受申請人誤導,而且土地審裁官不准許他陳述他完全沒有欠租的事實,他認為土地審裁官判申請人得直的判決完全不正確,所以他要求推翻判決。 5.根據所有的資料及在聆聽申請人和答辯人的陳述後,本庭認為答辯人於土地審裁處聆訊時已經承認欠下申請人所追討的欠租及電費,而他拒絕繳付該等數目的原因是因為申請人沒有繳交水費。本庭認為這並不構成答辯人不繳付租金的理由。答辯人應該十分明白,水費與租金是兩回事,他既然租用申請人的物業,就必須按照協議(不論是口頭或書面)去繳付租金,不能因水費問題而不履行繳付租金的承諾,所以土地審裁官判申請人可以向答辯人追討欠租及電費的決定是沒有不對的地方。 6.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似是而非,實屬無理取鬧。本庭駁回其上訴。雖然雙方均沒有法律代表,但由於答辯人的上訴屬於無理取鬧而引致申請人實際損失,本庭命令答辯人需繳付申請人訟費港幣1,000元。
申請人: 由順生發展有限公司委派黃安華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