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寶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79/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19.
1. 上訴人方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一項是超速駕駛,第二項是駕駛未獲發牌照車輛的控罪。在暫委裁判官鄭宇傑席前審訊,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其後,上訴人就定罪向裁判官作出覆核申請,同日裁判官亦將他的覆核申請駁回。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HCMA 379/2019 [2021] HKCFI 23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9年第37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9年第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方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一項是超速駕駛,第二項是駕駛未獲發牌照車輛的控罪。在暫委裁判官鄭宇傑席前審訊,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其後,上訴人就定罪向裁判官作出覆核申請,同日裁判官亦將他的覆核申請駁回。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案情十分簡單,指上訴人在2017年4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元朗公路鄰近路段46.5B號向屯門方向駕駛輕型貨車RT9821,以速度每小時103公里行駛,超過了該路段80公里的速度限制。而另一方面,當時該RT9821的輕型貨車未按照條例規定登記及獲發牌照。在審訊時,上訴人確認他不爭議他本人就是案發時駕駛該輕型貨車的司機。在審訊時,上訴人主要針對由數碼系統、偵速系統所拍攝上訴人的車輛相片,以及偵察的速度作出爭議,亦就有關車輛的登記文件提出爭議,指該文件因為是傳聞證供,不能倚賴。因此,控方傳召四名證人,包括負責操作數碼偵速雷達的警員,檢查數碼雷達系統拍攝相片是符合規格,以及進行調查的警員,數碼偵速雷達的專家和涉案攝影機系統的技術經理。 3.在證人作供之後,裁判官接納證人的證供,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上訴人所撰寫的上訴理據裡,有1至11項的上訴理據,控方亦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裡作出陳述,在此法庭不會重複雙方的陳述及理據。法庭考慮過雙方的理據後,認為上訴人所作的上訴理據只是重複審訊時作出的理據,明顯地,上訴人只是就控方的證據作出沒有基礎的一些指控。 4.法庭認為,裁判官正確地接納相關證人的證供,法庭看不到有任何地方是裁判官就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方面出錯,亦看不到上訴人就有關控方呈遞的文件作為傳聞證供不能倚賴這個說法有任何法律基礎。在此情況之下,法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基本上完全沒有理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翁達揚先生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3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