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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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21/2018[2018] HKCFI 16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21/2018

[2018] HKCFI 16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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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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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6月26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秀群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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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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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

被告人販運的相關危險藥物是39克的晶狀固體內含38.90克的「冰」毒。

案情指,2017年8月7號凌晨時分,被告人在一架的士上,在旺角被警察所設置的路障截停。搜查之後,在他身上找到相關的毒品。

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該些毒品是他自己服用。之後的錄影會面裡,被告人亦重複說,相關毒品是供他自己服用,而他服用的份量是每日兩克。

被告人今年51歲,有十七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五次與毒品有關。在五次與毒品有關的案件裡有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相關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在1997年,被告人在當時被判處十三年零八個月的監禁。被告人最後一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在2008年4月,是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去戒毒所。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指,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有毒癮。張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根據被告人的驗毒紀錄,在2017年5月的紀錄,驗出被告對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亦顯示被告人有服食「冰」毒的習慣。張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判刑時,確認相關的毒品裡面,其中有部分是被告人吸食,因而給予被告人一點量刑扣減。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個長時期的監禁。

監禁的刑期,上訴庭已經就不同的毒品定下指引,刑期與所販運的份量掛勾。就「冰」毒而言,正如張大律師所說,上訴法庭在譚伊真一案裡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7至11年之間。

量刑起點並非給下級法庭的緊身衣,但下級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一般都需要跟從。就本案的38.90克「冰」毒,正如張大律師所說,一般來說介乎於9年的監禁的判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有相同的販運紀錄,所以在釐定一個判刑起點時,不會採取一個較寬鬆的態度。就此,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是九年零三個月的監禁。但另一方面,法庭接納張大律師的陳詞,相關的「冰」毒裡有部分被告人自己服食,但法庭認為,每天兩克的份量,在一般來說是不尋常地高,所以法庭並不就份量方面完全接納被告人的說法,但法庭會酌情認為,有一個相當部分的「冰」毒由被告人自己服食,所以因此亦給予被告人6個月的扣減,所以量刑起點成為八年零九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獲得是三分之一的扣減。

所以總共判處70個月的監禁,即五年零十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