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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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52/2018 [2018] HKCFI 2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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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本席判處。 第一項控罪是販運內含45.61克可卡因的48.85克固體,第二項控罪是販運內含804.9克可卡因的819.5克固體。 案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5月17日在被警方截停的的士上面,在他身上搜出了有關於第一項控罪的毒品,而其後在被告人登記的旺角一間酒店的房間裡面,搜出關於第二項控罪的毒品。 被告人今年21歲,讀書至中三的程度,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同樣是販運危險藥物。當時在2013年,被告被判處入教導所。 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在陳詞的時候說,被告人工作十分勤力,在被捕之前曾經同時做兩份工作,日間在一間餐廳工作,晚上在一間酒吧工作,同樣都是做侍應,賺取每月共約二萬四千元。在2017年4月的時候,被告人失業,失去兩份工作,因此被告人犯案。謝大律師亦說,被告人對烹飪有濃厚的興趣,亦曾經去過廣州的烘焙學校上學。 被告人自己寫信給法庭,向法庭說他現在非常慚愧及後悔,見到父母出現老態,亦就他犯事非常傷心。他當時因為家中漏水,需要裝修,父母因為裝修費而爭執,所以他不忍心而犯案,在朋友的唆擺之下,告知他可以用酒店房間去犯事,販運毒品,被抓到也只坐監兩三年,所以愚蠢地犯案。他的父母亦寫信給法庭求情,向法庭表示,他們後悔將兒子放進深水埗一間學校,在那裡結識了一些損友,以為可以得到保護。除此之外,與被告人熟悉的一位咖啡店東主及蛋糕店東主亦寫信給法庭為被告人求情,並說被告人工作十分勤力,並不貪心,既誠懇、又堅毅,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的表哥和懲教署的牧師亦寫信給法庭,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之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了判刑指引。一經定罪,犯案者必然要面對一段長時期的監禁。就販運可卡因毒,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及Abdallah一案裡已定下了指引,下級法院在判刑時必須跟從。根據Abdallah一案裡面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的可卡因毒,判刑的起點應該是有5至8年的監禁;而販運600克至到1,200克的可卡因毒,判刑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監禁。在這件案,兩項控罪總共所牽涉的可卡因份量都是850克,參考了判刑指引,判刑的起點是應該高於21年的監禁。 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是要收阻嚇作用,一般的求情理由,包括財政上的問題、家庭問題或者年輕,都不是一些有效的減刑理由。而對被告人來說,他並不是第一次干犯同類型的案件,他應該清楚知道,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所須面對的嚴重後果。而正如謝大律師所說,今次唯一有力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和及早認罪。 就這件案件而言,就第一項控罪,法庭採納8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所以就第一項控罪,判刑是5年4個月的監禁。 就第二項控罪,法庭採納21年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14年。 就住兩項控罪的判刑,法庭命令同期執行,即總共14年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