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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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63/2018[2022] HKCFI 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3/2018

[2022] HKCFI 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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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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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9年3月15日下午2時53分
出席人士:  傅昶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藹琪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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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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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先被控以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在法庭處理案中案並裁定相關的會面紀錄是不能呈堂後,控方接受被告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

相關的危險藥物是125克的晶狀固體,內含56.30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相關的毒品在警方一次行動中,從被告人的寓所裡搜獲。

被告人現年35歲,有兩名兒子。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入戒毒所,亦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9年被判處入獄八年零四個月。

就這次案件,法庭索取了一份有關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現時並非倚賴毒品。

戒毒所報告提及被告人的背景,主要來說,被告人在小時候已經出現反叛的情況,在少年時期已經濫用毒品,一直受到毒品的影響。

就這次的案件,被告人撰寫了一封信給法庭,表示她是真心改過,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讓她可以盡快盡作為女兒和媽媽的責任。而基督教更新會的羅姑娘亦寫了信,認為被告人真誠悔改。被告人的爸爸、媽媽亦有寫信,請求法庭輕判。

就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來說,這件案件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數量相對地高,根據被告人的情況,包括被告人過往曾有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且參考到這次危險藥物的份量,法庭認為分發毒品的潛在風險頗高。

考慮了雙方大律師呈遞給法庭的案例,法庭認為就這次的控罪,應採納的判刑起點,在未考慮潛在風險的情況下,應該是18個月的監禁,而就潛在風險,法庭認為適合附加的判刑起點亦是18個月的監禁,因此這件案件的整體判刑起點是36個月的監禁,亦即3年監禁。法庭接受辯方大律師的說法,被告人在早段已經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所以給予被告人充分的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所以判刑會由36個月減至24個月,就這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兩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