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我面前確認,在裁判法院承認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共535.99克的氯胺酮,約市值高達三十四萬九千多港元。
案情指,被告在2018年1月24日下午6時21分在元朗被警察截停,在他的單車上找到內含63.7克氯胺酮的76.5克晶狀固體,分別載在102個膠袋裡面。
經拘捕後,警誡之下被告表示那些K仔(氯胺酮)是他自己使用,之後警察就在被告人租住的地方找到六個分別載有222.8克氯胺酮的膠袋,及另外兩個載有249.4克氯胺酮的膠袋,亦在單位內找到電子磅、可再封膠袋、一個用作將可再封膠袋封口的機器。警誡之下,被告說那些電子磅及其他工具都是他擁有的。
被告今年22歲,案發時21歲,在中國內地出生,在香港讀至中一程度,曾經在髮型屋、廚房等地方工作。在被捕的時候,他在機場工作,月入大約一萬二千多元。被告沒有案底,與父親及繼母居住,兄弟姊妹為繼母所生。
根據被告人所說,他在中一時來香港,當年7歲,之後就再沒有見過親生媽媽。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指出,被告來自一個破碎家庭。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之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會面對長時期的監禁,上訴庭已經有案例對監禁的刑期作出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要跟隨。
就販運氯胺酮方面,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訂下了判刑指引,販運的數量如果是300至600克的話,判刑指引應該是9至12年的監禁。今次的總份量為五百多克,就是列入在這一個的範圍裡面。
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一般的求情理由都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包括年輕、初犯等。在這件案件中,被告人當初聲稱,他的氯胺酮有部分是自用的,但他寫到法庭的信件裡面坦白承認了這是一個謊話。其實法庭在考慮這件案的案情時都看到,並沒有因素顯示該些氯胺酮有任何部分是被告自用的。但法庭認為,被告向法庭坦白說出他說謊這件事是有勇氣及負責任的表示,所以就這一點來說,鑒於被告顯示了額外的悔意,法庭會考慮作出刑期扣減。
就這宗案件而言,如果採納總份量535.99克來說,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一年半的監禁。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總刑期應該減至 七年零八個月。但由於我剛才所說,被告人就氯胺酮是否作自用方面作出一個坦白的承認,為此法庭給予一個額外的扣減,將刑期由七年八個月減至7年。
就兩項控罪而言,第一項控罪,法庭以6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至4年;第二項控罪,以十年半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至7年,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共7年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