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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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Cites 1 case

Case No.FCJA 2146/2017[2021] HKFC 248
Court
FCJA
Date17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2146/2017

[2021] HKFC 2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書案件編號2017年第214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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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判決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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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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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2.男方現年36歲,是一名廚師。女方現年37歲,也是一名廚師。在2008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同年,兒子出生。在2017年,訴訟雙方以一年分居提交離婚申請。在2017年8月22日,法庭頒令將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雙方,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又法官在雙方同意下命令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2,000作為兒子贍養費,以及由下學期開始,兒子每學期初開學時的書簿、校服、雜項費用,由訴訟雙方平均支付。

3.由2018年10月起,男方欠付兒子贍養費。在2019年10月18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在2019年11月26日,訴訟雙方協議以分期方式清償已累積應付未付的贍養費共$34,000,即由2019年12月7日起,在每月7日或以前支付$1,500港元,直至全數還清為止。因此,法庭頒令將上述判決傳票及傳票之聆訊無限期押後。男方依期分期付款,至今只餘下上述欠款其中$2,500未付,預計會在2022年1月付清。

4.在2020年6月30日,女方以傳票申請要求將男方付兒子之贍養費由每月$2,000增加至$4,000。

5.根據《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作何規定。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6.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7.扼要來說,女方作出本申請的理據為兒子日漸長大,各項開支隨之增加,所以要求增加兒子贍養費。

8.按女方2020年7月10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22,044.91。她是廚師,月薪為$20,273,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245  
公共設施雜費  
963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0  
  
12,208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服裝/鞋費  
8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200  
供養父母  
1,000  
  
2,000  

子女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3,8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3,735  
課外活動費  
520  
娛樂費/禮物  
300  
假期消費  
200  
服裝費/鞋費  
600  
午餐及零用錢  
300  
校服費  
500  
  
9,955  
每月開支總額  
$24,163  

9.在2021年11月1日,女方提交了兒子由2021年1月至12月的開支的補充資料和文件,其中可見包括補習費、零用錢、早、午、晚三餐及一些雜項開支如新年買衣物、更換眼鏡、眼科檢查、眼藥水,校服等,平均來說兒子每月開支只為$6,619.67。

10.男方對女方所稱之收入和支出並無質疑。本席注意到,以上所見兒子每月開支$6,619.67比女方在上述表格E填報之兒子之開支每月$9,955為少。審訊時,女方不反對法庭按以上補充資料來衡量兒子之需要。再計及兒子須攤分部份之一般開支如租金、公共設施雜費,本席認為大致來說可算兒子之每月開支為$7,500。經考慮到女方之收入略比男方者為多,由訴訟雙方攤分,可算女方佔其中$4,000,男方佔餘下$3,500。

11.按男方2021年5月24日之表格E ,男方有存款$26,000。男方在粥店之工場當廚師,月薪為$18,525,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9,800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食物開支  
1,000  
  
11,8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650  
服裝/鞋費  
500  
贍養費  
2,000  
供養父母  
2,000  
  
6,150  
每月開支總額  
$17,950  

12.在審訊時男方說,他在今年8月尾辭去粥店廚師工作,去了鄉里經營的米線店工作,日薪$700,但只工作了約10天,因與鄉里意見不合便離開了,至今無業。男方又說,其後他一直在找工作,又想過去地盤工作,但至今未有着落。男方堅持只願繼續付每月$2,000作為兒子贍養費。

13.女方對男方填報之支出並無異議 ,但女方不接受男方無收入的說法,她認為若男方無更好的打算,他不會貿然辭去粥店的工作。

14.就男方之收入,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法庭之考慮為整體來說男方之謀生能力,而並非只着眼於現時男方是否在工作;

(2)  男方在粥店工作10年,是一名有經驗之廚師,由此推想,男方應不難可再找到廚師之工作,收入也可與前者相若;

(3)  男方正值壯年,也並無爭議,他身體健康,如他所想過者,他可到地盤工作,如此也應可有不少於與前者相若之收入;

(4)  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可算男方有謀生能力,月入如前相若即每月約$18,500;

15.就男方之支出,在審訊時男方說,他與未婚妻同租住現單位。其未婚妻為約37歲,現為烘焙店售貨員,月入為約$20,000。她會分擔單位租金,平均來說約每月$4,000至$5,000。由此觀之,在其表格E,男方不應將全部租金支出算為他一人之支出,若計及未婚妻之攤分,男方有經濟能力付兒子贍養費每月$3,500。

16.經考慮到按2019年11月26日之安排,男方須付之分期付款至2022年1月才付清,又男方現正在找工作,本席認為增加贍養費之安排,應由2022年2月起才開始生效。

17.本席頒令更改2017年8月22日之命令如下︰-

(1)  男方須付女方兒子之贍養費之金額由每月$2,000增加為每月$3,500,由2022年2月起生效,首期付款始於2022年2月10日,其後在每月第10日付款,上述款項適用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短者為準,或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上述所有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18.訴訟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