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張舉能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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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要求以口頭聆訊審理有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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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05/2021 [2022] HKCFI 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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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這是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要求以口頭聆訊審理有關的申請。 2.申請人擬向五名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包括現任及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上訴庭的一位法官,律政司司長及任職廉政公署的一名人士。 3.申請人希望有關部門披露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資料及過程。因為該上訴庭的法官及律政司司長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推薦委員會”) 的成員,故此同時被列為答辯人。根據申請的內容,申請人就推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涉及的「違法圍標及利益輸送」一事向廉政公署舉報。因為廉政公署拒絕檢控兩位首席法官及拒絕透露遴選的過程,申請人把負責處理他舉報的人士列為最後一位答辯人。 4.申請人要求由外籍法官審理本司法覆核的案件。顯然,此項要求沒有任何的法理依據支持。 5.申請人的擬司法覆核申請亦同樣沒有任何的理據支持。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香港法例第92章) 第9及11條的規定,司法人員推薦的過程必須保密。任何人披露推薦過程的內容均屬違法。顯然,基於司法獨立及法官應保持中立的原則,把推薦過程保密亦屬必要。 6.申請人只是空談知情權,可是他找不到任何法律基礎支持他的申請。在聆訊中,申請人指一般市民在選舉行政長官的過程中都會知道其他候選人的資料。可是,推薦司法人員的委任並非選舉。為了保持法官的中立性,香港及大部份普通法法制地區的法官都是由委任而非選舉產生的。推薦及遴選的過程都是非公開的。顯然,申請人的投訴沒有任何的法理支持,而廉政公署沒有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亦是正確的。 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