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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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被判監兩年半。申請人與受害人在租務事情上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用剪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被剪刀由背部貫穿胸部,剪刀尖在前胸壁穿出,胸膜積血充氣,肺部挫傷及縱隔積氣。此外,受害人亦受一處輕微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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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70/2002 CACC17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764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2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申請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被判監兩年半。申請人與受害人在租務事情上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用剪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被剪刀由背部貫穿胸部,剪刀尖在前胸壁穿出,胸膜積血充氣,肺部挫傷及縱隔積氣。此外,受害人亦受一處輕微割傷。 2.申請人現申請准許上訴減刑,理由是:
3.申請人向本席提交10多封各界人士代他求情的信希望本席考慮信內提出的求情因素,信中所提出的都是申請人的家庭背境特殊,同時她在犯案當時只是一時衝動才作出如此愚蠢的傷害他人行為,又指申請人的性情和藹,沒有鹵莾及偏激的性情。 4.本席認為法官判刑時已考慮申請人在傷人時並無預謀,只是在與別人爭執時,一時衝動下才作出此行為,法官因此已將刑期較一般同類傷人案的刑期調底,但法官以申請人的傷人行為殘暴,引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所以判刑兩年半。 5.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屬極嚴重的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雖然申請人的家庭背境有特殊的因素,法官的判刑並無可爭議的,亦無不正確之處。本席認為上訴的理由不足夠令上訴法庭干預判刑,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