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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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被判監兩年半。申請人與受害人在租務事情上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用剪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被剪刀由背部貫穿胸部,剪刀尖在前胸壁穿出,胸膜積血充氣,肺部挫傷及縱隔積氣。此外,受害人亦受一處輕微割傷。

Case No.CACC 170/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Aug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70/2002

CACC17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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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曾維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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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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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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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被判監兩年半。申請人與受害人在租務事情上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用剪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被剪刀由背部貫穿胸部,剪刀尖在前胸壁穿出,胸膜積血充氣,肺部挫傷及縱隔積氣。此外,受害人亦受一處輕微割傷。

2.申請人現申請准許上訴減刑,理由是:

(1) 她在不智及驚慌情況下,為了保護兒子而傷害了受害人;

(2) 她是四子之母,是家中經濟支柱;

(3) 她身患糖尿病及有高血壓;

(4) 她的兩名兒子有自閉症及曾嘗試自殺。

3.申請人向本席提交10多封各界人士代他求情的信希望本席考慮信內提出的求情因素,信中所提出的都是申請人的家庭背境特殊,同時她在犯案當時只是一時衝動才作出如此愚蠢的傷害他人行為,又指申請人的性情和藹,沒有鹵莾及偏激的性情。

4.本席認為法官判刑時已考慮申請人在傷人時並無預謀,只是在與別人爭執時,一時衝動下才作出此行為,法官因此已將刑期較一般同類傷人案的刑期調底,但法官以申請人的傷人行為殘暴,引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所以判刑兩年半。

5.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屬極嚴重的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雖然申請人的家庭背境有特殊的因素,法官的判刑並無可爭議的,亦無不正確之處。本席認為上訴的理由不足夠令上訴法庭干預判刑,本席拒絕申請。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