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天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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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90/2020 [2022] HKCFI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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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本案被告人被控以一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告人在本席面前認罪。 相關案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4月1日下午6時左右,在深水埗南昌街突然襲擊一名女學生,強行將她推倒在地上,按住她的肩膊,然後跪在她的大腿間,揭起受害人的校裙,之後企圖拉下受害人所穿的短褲。後來,與受害人同行的同學及其他人推開被告,被告在逃跑時被警員發現並追趕,最後將他制服。但在制服他期間,被告人令警員受傷,因此被檢控上述兩項控罪。 被告人今年41歲,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自2005年開始已被診斷出患有精神病,2006年確診有精神分裂症,之後曾經入院治療,病情一直受到控制。直至去年3月開始,被告沒有準時覆診,亦沒有按時吃藥。這次的罪行,明顯是在被告的精神病影響下發生。 本席就被告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考慮是否頒令一個入院令,但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表示被告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適當的治療,他的病情已經受到控制,毋須入院令。 代表被告人的蘇大律師在求情陳詞時指被告人已經得到適切的治療,他亦承諾按時覆診及服藥,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一個監禁的刑罰,使被告人可以即時得到釋放。 本席一方面同意蘇大律師的陳詞,另一方面亦擔心被告人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是否能得到適當的協助,令他的病情不會再度失控。因此,本席下令索取一份感化官報告來考慮一個感化令是否適宜,協助被告人處理他的病情。 今天,感化官已經作出了一份詳細的報告,報告內容詳細指出被告人過往的病情以及他的生活,特別是感化官提到被告人現時已有不同的組織照顧他,包括香港善導會及新生精神康復會都有社工照顧被告人,並定期與被告人接觸,了解他是否能適切地控制他的病情。同樣重要的是,醫管局的法醫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的李先生亦非常密切地關注被告人的情況,亦會按時探訪被告人。此外,被告人對感化官說,在這一年多的還押期間,已經令他意識到後果嚴重,令他不敢再不按時服藥和覆診。在此情況下,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已經得到其他方面的一些照顧和支持,並不需要一個感化令來監管被告人。 本席接受及同意感化官的觀察和意見,認為被告人已經能得到適當的支持,幫助他照顧其病情,因此,沒有必要頒令感化令。在這個情況下,法庭認為應該接納蘇大律師的陳詞,頒令一個監禁的刑期,令被告可以即時獲釋。 就第一項控罪,案情本身屬於嚴重,因為被告人當日施行了一些暴力,令受害人受傷害和受驚。因此,本席以兩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16個月的監禁。而第二項控罪,法庭則以3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兩個月的監禁。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共需要服刑16個月。 本席亦理解被告在犯案時有一個緩刑令需要處理,但法庭認為由於本案明顯地是因為被告人的精神狀況而發生,因此不會命令執行該緩刑令的14天監禁。所以,就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總共需監禁1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