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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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93/2019[2022] HKCFI 2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3/2019

[2022] HKCFI 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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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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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9年8月2日上午9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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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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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240.2克的固體,內含175.6克可卡因。

被告於2018年5月22日,在他準備返回他的寓所,即是在紅磡紅鸞道的一間酒店式公寓時被警察截停,在他寓所裡的一個夾萬起出相關的危險藥物。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相關危險藥物是屬於他的,以及他意圖將該些危險藥物售賣以賺取金錢。

相關的危險藥物價值超過二十六萬港元,介乎二十六萬港元至三十萬港元之間,視乎該些可卡因在售賣時的狀況而定。

被告人今年33歲,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次是他初犯。被告的教育程度至中二,之前是一位貨車司機,根據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所說,被告人身為貨車司機已經有15年。被告人已婚,有三名小孩,分別是13歲的女兒、9歲的女兒和一個兩歲的兒子。

根據黃大律師所說,被告一家關係良好。在被告被扣押後,一家人都經常探望被告,而今天被告太太和兩名女兒亦到庭支持被告人。黃大律師亦呈上三封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他的兩名女兒寫給法庭,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信裡形容,被告人一直都是一個非常好的丈夫和爸爸,十分愛惜家人。因為被告被拘捕,令他們一家受很大影響。黃大律師在求情時亦指,被告人這次犯案是因為他想賺快錢。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無可避免犯案者是要面對一個長時期的監禁。上訴庭就不同種類的毒品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高等法院在判刑時是要跟從相關判刑指引來定立判刑起點。

就販運可卡因毒,法庭需要參考劉德明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毒的份量如果是50至200克,判刑起點應該會是8至12年的監禁。這件案件所牽涉的可卡因份量是175.6克,正如黃大律師所說,判刑起點約莫是十一年零三個月的監禁。

正如剛才所說,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的目的是為了對犯案者作出一個具阻嚇性的效果,因此一般的求情理由,即是家庭狀況、經濟等問題均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就這件案件,雖然被告被關押會對其家庭造成影響,但這亦不是一個足以減刑的理由。這件案件主要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就這個理由,法庭應該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扣減,即是刑罰應該由十一年零三個月減至七年零六個月的監禁。

不過法庭看了被告人的家人,尤其是其女兒寫的信件,接納被告多年來一直是一個好爸爸和丈夫,因此額外給予三個月的扣減,所以總共的刑罰是七年零三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