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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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3/2020 [2022] HKCFI 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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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第一、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就第一項控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704克的固體內含609.7克的氯胺酮,而就第二項控罪所牽涉的毒品是1,727克的固體內含1,496克的氯胺酮。 案情指,警方於2018年10月4日,在深水埗達之路的範圍進行反毒品行動時,調查一架客貨車,在客貨車上找到第一、第二被告人及一位司機,並在客貨車的後乘客位旁邊,找到與第一項控罪相關,用一些紙袋和膠袋載著的氯胺酮。 該名司機與本案無關,是一位合約租賃客貨車的司機。根據司機所說,他是在沙田的麗豪酒店接了第二被告人和第一被告人,他們帶著與毒品相關的貨物,然後司機載他們到不同的地點,包括沙田、九龍塘、九龍城、深水埗。他看到第一和第二被告會在某處拿著一些紙袋下車,然後返回車上,在達之路的又一城對出被警方截停。 其後,警方到麗豪酒店被告租住的房間找到與第二項控罪相關的氯胺酮,亦在房間裡找到一些可以作為販運毒品用途的工具,包括一些電子磅及透明可再封膠袋。 警誡會面下,兩名被告承認他們是由一位綽號「老鼠」的人士招聘,進行販毒活動,收取二萬至三萬港元作為報酬。 第一被告今年24歲,犯案的時候23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教育至中三程度,犯案之前失業。他是單身,爸爸80歲,媽媽82歲,另外有兩個兄弟及兩個姊妹,但兩個兄弟和姊妹都是爸爸的前妻所生,只有被告是和爸爸、媽媽居住。 根據代表被告的蕭大律師的陳詞,爸爸身體不好,媽媽需要辭職來全職照顧爸爸,因此他的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所以被告鋌而走險,干犯這次案件。被告自己亦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解釋他犯案的情況,亦表示現在已經感到後悔,並會改過自新。 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上訴法庭訂下了指引,刑期是會和所販運的毒品以及相關的數量掛勾。就販運氯胺酮,正如蕭大律師的陳詞,法庭需要考慮上訴庭於許守城一案所訂下的量刑指引,販運600克至1,000克的氯胺酮,量刑基準是12至14年的監禁;如果氯胺酮份量超過1,000克,量刑基準是由14年起的監禁。 蕭大律師在書面的減刑陳詞提到,法庭應該就毒品的總數來為本案考慮一個整體的刑期。本席同意。本案氯胺酮的總份量是2,105.7克。法庭在考慮上訴法庭單松健一案裡訂下的指引,販運2,000克至3,000克的氯胺酮,量刑基準應該分別不低於18年及20年。就這件案件,法庭認為以18年的量刑基準作為一個整體的刑罰是適當的。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2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就第二項控罪,法庭以14年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中,除了被告坦白認罪外,法庭看不到其他有力的減刑因素。鑒於上訴法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旨在收阻嚇作用,一般的減刑陳詞,包括初犯、經濟困難等都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而最重要的減刑因素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因此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所以就第一項控罪,會由12年的監禁減至8年;而就第二項控罪,則由14年的監禁減至九年零八個月。由於先前本席所提及的總刑期,應該會反映到18年的監禁,實際上在考慮了扣減認罪的折扣後,是到12年的監禁。因此,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其中4年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的刑罰是同期執行。 總共需要服刑12年的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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