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勞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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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71/2019 [2022] HKCFI 2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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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交付本席判刑。 相關的危險藥物是135.4克的「冰」毒,市值大約是73,384港元。 在2018年6月21日的凌晨四時多,被告在天耀邨的耀泰樓附近被警察截停。搜查後,發現被告身上藏有相關的毒品。警誡之下,被告指該些毒品是「冰」毒,供被告本人服用。 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被告今年38歲,在中國內地出生,1歲的時候來到香港。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在被捕前是一名紋身師,根據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所說,被告每個月大概有20,000元的收入。被告過往有三十次的出庭紀錄,有三十四次的定罪紀錄,其中有二十一次與毒品相關,有三次是販運危險藥物,包括1998年有一項定罪、2008年有兩項定罪。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犯案者必然會需要面對一段長時期的監禁。上訴庭在不同的案例裡,就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訂下了判刑的指引。販運「冰」毒,法庭應該考慮的是上訴庭案件譚伊真一案裡,上訴法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即是說,如果販運的是70至300克的「冰」毒,判刑指引應該是以11至15年的起點作為標準。 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向法庭指出,雖然被告過往有多次犯罪紀錄,但因為去年被告的女兒出生,所以這次被告有很不同的悔意,希望可以看到他的女兒長大。根據張大律師所說,被告出生於一般的基層家庭,爸爸沒有好好愛錫他的子女,更在被告15歲的時候將他趕出家門,其實這一部分亦在被告呈遞的五封求情信裡,他的姐姐亦有提及這件事。 剛才提及的五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被告的媽媽、姐姐、他的未婚妻和未婚妻的媽媽寫給法庭。當中他們都說被告現在非常後悔,希望法庭輕判。正如剛才所說,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而上訴法庭訂下了嚴重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包括個人情況或經濟問題、家庭的問題,這些都不應該獲得減刑。 就這件案件,法庭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是135.4克的「冰」毒,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12年監禁。雖然被告過往有三次同類型的犯罪紀錄,但法庭認為,因為被告有家人的支持,所以法庭因為這一點,就被告的過往紀錄不會作出任何加刑的考慮,亦不會因此在判刑起點裡以較高的起點來釐定。因此,法庭維持採用12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被告有坦白認罪是一個有力的減刑理由,亦因為他在最早的階段表示認罪,所以可以獲得充分的三分之一的扣減。所以被告的判刑就由12年減到8年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