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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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22/2019[2022] HKCFI 23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22/2019

[2022] HKCFI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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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家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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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志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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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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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郭家煒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10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09克晶狀固體,市值約港幣四萬八千多元。

案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2月1日,在彌敦道被警方的行動中截停,然後在他身上搜出相關毒品。其後在警誡下,被告人指那些毒品「冰」是供他自己服用,但今天代表被告人的羅大律師已經指出,被告人並非是一個使用「冰」毒的吸毒者,被告人亦承認他是在販運那些「冰」毒。

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的時候只有19歲,教育程度為中四,現時20歲。就被告人所說,以及他媽媽所寫的信件裡均指,被告人自小因為讀寫障礙,所以追不上課業。代表他的羅大律師亦提及,被告人在16歲時已經需要出來工作,但找不到長工,而做一些兼職的工作,曾經做過7-11便利店的店務員。犯案前,其實被告人已經找到一份廚師的工作,大概每個月有12,000元的收入。根據羅大律師所說,正正因為有穩定的收入,被告人就開始如俗語所說般「使大咗」,最後欠下一些財務欠款,引致他干犯這個罪行。

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罪行紀錄,這次是他的初犯。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極度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無可避免地需要面對一段長時間的監禁。上訴庭就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已經訂下了判刑指引,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判刑的時候是需要跟從這些判刑指引。關於販運「冰」毒,法庭所考慮的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一案,根據相關案件所訂立的判刑指引,若然販運70至3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在11年至15年的監禁。上訴庭所訂下的這些判刑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要跟隨。但下級法院在考慮判刑時,並不一定要以算術的形式就相關的數量於那個判刑的範疇裡考慮。就本案來說,法庭注意到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只有19歲,雖然並非極年輕,但亦屬年輕。另外被告人是初犯,原本有一份正當職業。最重要的是法庭注意到,被告人的家人都十分支持被告人,他的媽媽明顯愛護被告人。這些都是法庭於考慮該指引範圍時,就著採納一個怎樣的起點可以作出的考慮。

就這件案件,雖然「冰」毒的數量達到109克,是高於判刑指引裡70克的最低判刑的數量。但在這次的情況下,法庭決定在判刑範圍裡採納一個較低的判刑起點,法庭認為本案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1年的監禁,已經是在相關範圍裡最低的一個起點。由於被告人是在最早的階段認罪,所以可以獲得充分的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即是由11年減至88個月的監禁,亦即是七年零四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