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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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48/2019[2022] HKCFI 2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48/2019

[2022] HKCFI 2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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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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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9年11月4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詠璋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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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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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27.4克的晶狀固體內含27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是俗稱的「冰」毒)。

案情指,被告人在2018年8月31日下午約10時23分,被警方於深水埗一棟大廈的梯間截停,然後在被告人的內褲裡搜出一包相關的「冰」毒。

被告人被拘捕及警誡下,說他是幫其他人運送該包毒品,是用來「賺餐飯食」,要求給予他一次機會。

相關毒品巿值大約是港幣一萬四千五百多元。

被告人今年37歲,未婚,根據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所說案發時的職業是Uber司機,平均收入約為每月二萬元。他與家人同住,相關的汽車由他媽媽擁有,他媽媽有穩定的收入。

馬大律師在陳詞時說,被告人在16歲時已經染上毒癮,最初是吸食海洛英,後來轉為吸食「冰」毒。馬大律師表示,從被告人在1998年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名可以看出當時被告人已經有毒癮。馬大律師亦指出,在被告人被捕後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人身體是有相關的「冰」毒成份。馬大律師在陳詞時指,被告人當日所管有的那一包「冰」毒有部分是供被告人自己服用,而其他是分發給他的朋友。就這一點,本席在馬大律師陳詞時向他指出,單是分發給朋友這一個說法,就和被告人在警誡下的說法有矛盾,所以法庭並不接受被告人只是拿那包毒品分發,而不獲取報酬。但正如本席對馬大律師所說,是否獲得報酬去分發本身,並非一個法庭在判刑時候的主要考慮因素,因為案例亦確立,在不取酬地分發給其他人,本身不構成一個減刑因素。

在這件案件裡,法庭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是,被告人所管有的那一包「冰」毒是否有相當的部分供自己服用。控方提出,被告人當日於警誡之下的回應,以及指出該包毒品是只以一包的形式包裝,而當時被截停時被告正在上樓梯。但另一方面,法庭亦考慮到有客觀證據顯示,被告人的身體驗出有毒品的份量,即表示被告人確實有毒癮。當然,有毒癮本身亦未必代表他身上那一包毒品是供他自己服用,但考慮到該包毒品的份量不高,而被告人確實有毒癮,所以法庭接納有相當部分的毒品是供被告人自己服用。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度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干犯者必然要面對長時期的監禁,監禁的年期上訴庭已經就不同的毒品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原訟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跟隨。就販運「冰」毒,法庭應該考慮譚伊真一案,裡面指出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法庭應該採用的判刑起點是7至11年的監禁。正如馬大律師的陳詞所指,27克的「冰」毒,法庭接納是可以以七年零十個月的判刑起點作為考慮。本席剛才亦已提及,法庭接納有相當部分的毒品是供被告人自己服用,因此就命令將原有的七年零十個月的判刑起點減至7年。因為被告人有及早認罪,所以應該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由7年減至56個月。

但被告人違反了他於2017年11月15日的一個緩刑令,法庭看不到任何理由不把緩刑令的兩個月監禁命令被告人服刑,所以法庭命令,被告人本案的56個月的監禁與緩刑令的兩個月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