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仇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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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62/2019 [2022] HKCFI 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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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內含53.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4.8克晶狀固體,即是俗稱的「冰」,相關的市值大約是港幣30,000元。 案情指,被告人在2018年8月4日的凌晨時分,在深水埗黃竹街一個單位附近被警察截停,因為警察認為他形跡可疑。在截停後,經搜查,在被告的袋上找到三包透明膠袋,裡面藏有相關的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那三包毒品,有部分是供他自己使用,亦有些是幫其他人送去其他地方,給他的朋友,而被告人當時身上有三部手提電話,另外有$21,759.90的現金。 被告人今年47歲,已婚,但已和太太分居,現時和一個同居的女朋友居住,有兩名女兒,分別是10歲和14歲。在被捕前,被告人是一個清潔主任,賺取大約一萬四千多元的月薪。 被告人有多次的刑事紀錄,有十一次的出庭紀錄,四十七個定罪紀錄,其中三次與毒品有關,有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兩次是管有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1年被定罪,當時判處四年零兩個月的監禁,在2013年獲釋。據被告人說,他在18歲開始已經染上「冰」毒。 就這件案件,法庭亦收到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和他兩名女兒所寫的求情信,亦有關於他工作的基金有限公司的收入證明,以及一份醫學報告,有關被告人高血壓及心臟病的病歷紀錄。 據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所說,被告人今次只是幫一個叫阿坤(譯音),認識超過十年的朋友的一個忙,將毒品運送給其他人,而沒有收取報酬。但正如本席在庭上向溫大律師表示,這個說法是較難入信,因為第一,本身這並不是一個可信的情況,而被告人的同居女友所寫的信件裡是指被告人因為幫人還錢,所以鋌而走險。但不管怎樣,正如剛才向溫大律師指出,這一部分都對判刑的影響不大。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段長時期的監禁。上訴法庭就不同種類的毒品,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判刑會與所販運的毒品的份量掛鉤。就「冰」毒,法庭應該採用上訴庭在譚伊真一案裡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即是以販運10至70克「冰」毒來說,判刑起點應該是7至11年的監禁。在這件案件裡,所牽涉的份量是53.5克的「冰」毒,法庭認為就這個份量,適合的判刑起點是九年零九個月的監禁。 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就販運危險藥物需要重罰,是為了收阻嚇作用,所以一般個人的情況,包括被告人身體上的問題、家庭、經濟這些都不是一些可供減刑的因素。在這件案件裡,法庭看不到任何的減刑因素,反而有一點就是被告人在2011年干犯過相同的罪行,在2013年放監後,幾年內亦干犯了同一個罪行。但就這件事來說,本席接納被告人在上次放監後,有做一些正職,亦有一個正常的家庭生活,所以法庭不就這一點向被告人加刑,仍然是採納九年零九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亦在最早的時間認罪,所以可以獲得充分的三分之一的扣減,本案的判刑由九年零九個月的監禁減至六年零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