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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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23/2019[2022] HKCFI 25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23/2019

[2022] HKCFI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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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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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20年1月17日上午11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英權先生(錡官),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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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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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27.2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1.2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

控罪指,被告人在2019年2月23日下午9時05分在葵涌石籬邨被警察截停,其後在他的身上搜出相關毒品。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幫助他人將相關毒品交付其他人。

被告今年43歲,單身。根據他的大律師陳詞,他已經與家人失去聯絡,以及居無定所。他有多次刑事紀錄,包括十四次被帶去法庭,牽涉二十項控罪,最後一項控罪是在2019年3月13日協助管理賭博場所,被判四星期監禁,緩刑兩年。正如主控官所說,本案發生在該案的緩刑令前,所以與該緩刑令無關。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干犯者必然要面對相當長的監禁刑罰,就販運「冰」毒,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一案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的「冰」毒,法庭應採納的判刑起點是7至11年的監禁。

本案涉及11.2克的「冰」毒,剛剛超越了剛才的判刑指引裡的最低點。正如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所說,本案最強亦是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的坦白認罪,就此法庭會給予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就本案販運相關「冰」毒,法庭採取7年的判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判處被告56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