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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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1月21日0220時,警員在荃灣悅來坊商場巡邏,期間見被告人在一已關門的餐廳外之用餐區進食,但當被告人見警員時卻神情緊張故上前截查。

Case No.DCCC 473/2021[2021] HKDC 16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3/2021

[2021] HKDC 16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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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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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出席人士:  馮尚智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慧女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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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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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0年11月21日0220時,警員在荃灣悅來坊商場巡邏,期間見被告人在一已關門的餐廳外之用餐區進食,但當被告人見警員時卻神情緊張故上前截查。

3.搜身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港幣8,427元。在被告人所坐之座椅後方有一木櫃及人造花圃,而兩者間有一木板相隔,警員移開木板,卻有一膠袋掉到地上,後知內有47個小膠袋,內含6.19克可卡因的共7.73克固體。

4.被告人於警誡下稱當晚以港幣6,000元向朋友購買自用。

5.案中毒品巿值估計為港幣8,071元。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17歲,未婚,中三教育程度。被捕前在書店任兼職,月入約港幣1千多元。被告人和家人同住,並沒有濫藥習慣。

7.辯方指被告人是次只是一時愚笨,受人引誘,貪圖賺快錢。事緣於2020年3、4月時份遇上了舊同學“羅氏”,不時也一同消遣,於案發前一個月,羅氏問及被告人想不想賺外快,被告人回應想,及後便等羅氏指示。到了2020年11月20日,羅氏着被告人到官塘取下涉案毒品並帶往案發地點等別人拿取及付款,打後便可得數千元作報酬。

8.被告人現已十分後悔,望可改過自新,被告人過往有3項定罪紀錄,但沒有類同。

9.本席亦因被告人之年紀十分年輕,本席亦先探討更生那方向是否恰當,索取了教導所報告,而於辯方力陳下,亦索取多一份勞教中心報告。最終,被告人並不合適於勞教中心,但教導所則合適及有位置提供。

10.那麼,以被告人之年紀,應先從更生考慮,定或監禁也是恰當。本席先探討應有之量刑起點。

11.本案涉及6.19克可卡因,根據之指引,0至10克2至5年監禁。若以純數學計算約為46個月監禁,而給了其1/3扣減後,應為30個月監禁。若把被告人判以教導所,刑期可達3年,表面上看似相若,而辯方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已還押約13個月,若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望約7至8個月後便可獲釋。

12.雖則被告人只得17歲,但考慮到他已服刑之日子,和教導所之時間相比,這可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及或許令他失去自由時間更長。

13.考慮了所有因素,本席以監禁式刑罰判處被告人,本席以46個月作起點,除扣減1/3外,再找不到進一步下調之原因,判處30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