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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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理由(1)指原審法官就如何處理警誡供詞作出錯誤指引,是合理可供辯的。投訴的核心,是考慮供述是否由警方不當取得,即三個相關問題中的問題二之時,不應牽涉供述是否可靠的議題(Mushtag),但原審法官卻可能在這點誤導了陪審團。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74/2021[2022] HKCA 16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74/2021

[2022] HKCA 1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74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6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UI FUNG PO (呂鳳宝)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2年1月20日

判 案 書

1.我批准申請人就上訴理由(1)和(4)進行上訴。

2.上訴理由(1)指原審法官就如何處理警誡供詞作出錯誤指引,是合理可供辯的。投訴的核心,是考慮供述是否由警方不當取得,即三個相關問題中的問題二之時,不應牽涉供述是否可靠的議題(Mushtag),但原審法官卻可能在這點誤導了陪審團。

3.上訴理由(4)涉及幾個投訴,其中一個關乎申請人是否管有毒品。議題是,由於申請人在上車後旋即被捕,控方是基於什麼理由指他管有車尾箱內的毒品?根據他的招認,申請人到案發地點是要拿取毒品,然後把毒品往別處送,但光登上由別人開來的車就是管有車上的毒品?這是有爭辯空間的。

4.我同時批准申請人就上訴理由(4)的內容和書面陳詞作原有範圍內的修改和增減,以便更精準地聚焦問題。

5.我拒絕申請人就上訴理由(2)進行上訴。原審法官備受批評的那番話,只是要指出,申請人在警誡會面裡說謊,並不一定如他所說,是聽從了警方的指示。原審法官把這個議題分開處理,沒有包含在警誡供詞的指引之內,做法雖然並未完全按照《範本指引》的建議,卻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6.我拒絕申請人就上訴理由(3)進行上訴。正如申請方本身指出,原審法官多番提到案中的電話通話紀錄,是因為她在複述證人的證據。也由於這是原審控辯雙方大律師在發問時造成的後果,突顯了原審控辯雙方對這個議題的著重,所以現時代表申請方的大律師就更沒有基礎作出投訴。

7.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重新就上訴 理由(2)和(3)提出申請所帶來的‘減時’風險,警告過申請人,申請人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譚黃律師行轉聘何婉嫻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張秀群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