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92/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9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Lump sum maintenance – Costs – Respondent absent and in contempt – Court infers assets from Petitioner's evidence – Property valued at HK$18.5m – Wasted assets added back – Petitioner's medical needs considered – LKW v DD principles applied – Total assets HK$27.4m – Net assets after debt HK$27.4m – Equal share HK$13.7m each – Petitioner's existing assets deducted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HK$13.7m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all costs – Enforcement orders made for non-payment.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Quantum of Lump Sum Maintenance · Costs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lump sum maintenance to Petitioner.

Case No.FCMC 1192/2016[2019] HKFC 25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0 Sep 2019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92/2016

[2019] HKFC 25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年第1192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1月29日
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19年2月26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9月30日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申請)

-----------------------

前言

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本案呈請人為妻子(下稱“女方”),答辯人為丈夫(下稱“男方”)。

3.於1969年,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於本審訊日均已成年及自立。

4.於2016年1月,女方以男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同時亦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當中包括物業方面的頒令。

5.男方在他存檔的送達認收書(表格4)[1],曾經提出抗辯離婚,但最終沒有存檔他的抗辯理由書。

6.於2018年1月2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判令[2],同日亦宣告並無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並將附屬濟助事宜押後處理[3]

7.女方附屬濟助的申請,進度未如理想,男方只是一次在2016年4月18日的首次約見的首次聆訊現身法庭,其後的聆訊均全部缺席,亦不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逼使女方在別無他選下,須要提出交付羈押的法律程序[4]

8.於2017年10月26日,男方被法庭執達吏逮捕及帶往法庭,在聽取男方的陳詞後,法庭裁定男方藐視法庭,同日頒令男方須接受7天的交付羈押懲罰,並須向女方支付交付羈押法律程序的一切訟費。

9.儘管男方被法庭懲罰,男方仍然保持他的不合作態度,繼續不出席法庭的聆訊,亦繼續不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不必要地延誤。

10.早前法庭曾經安排2018年8月21日審訊女方的附屬濟助,但基於當天發現2018年4月19日的蓋印命令,並沒有送達給予男方,通知他審訊日期,繼而附屬濟助審訊押後至2019年1月29日展開,以便女方的代表律師妥善處理送達命令及聆訊通知給予男方。

11.本案之前婚姻居所物業,是以男方個人名義登記為業主。於訴訟期間,男方委托地產代理代他出租及管理此物業,因此本席頒令這次的審訊通知,同時須要送達給予該地產代理以便轉達給予男方。

12.一如以往,男方缺席令天的審訊。法庭在查證及滿意送達審訊通知給予男方後,展開這次的審訊。

13.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沒有存檔任何誓章,亦沒有出席這次的審訊,法庭只能從女方的證供作出調查及考慮,以決定本案的附屬濟助。

14.女方安排了男方所委托的物業代理的負責人許先生出庭作供,交代前婚姻居所現時的租務情況。

法例條文

15.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4條,法庭可以在頒令離婚時,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附屬濟助命令。按照第6條,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再者,按照第6A條,法庭亦有權作出命令將財產出售。

16.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1) 條,法庭在行使第4、6、6A條所賦予的權力時,法庭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 (a) 婚姻雙方各别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産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别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别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案例

17.香港終審法院在LKW–v- DD 一案 (FACV No.16/2008),判決日期為2010年11月12日,對於法庭應該如何運用上述的第7條

法例考慮附屬濟助時,訂出了指導性的4項原則及5個步驟。在原則方面,分别為 :

(a)  以公平為目的;

(b)  排除歧視;

(c)  平均分割準則;

(d)  排除細緻入微的審查往事。

18.在步驟方面,分别為 :

(a)  確定資産;

(b)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c)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d)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割;

(e)  決定結果。

()

19.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法庭只能按照女方的證供,包括但不限於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的內容、女方庭上所述所說的一切,配合客觀環境事實作出合適的推定及考慮。

20.本案之首要重大資產為前婚姻居所,座落於新界元朗區橫州的一楝三層高物業(“前婚姻居所”),為男方單名註冊持有,並沒有按揭。根據2018年7月19日的估價報告,前婚姻居所連租約出售的價格約為 HK$18,238,000,而交吉出售的價格則約為 HK$18,508,000。在沒有男方的反對下,法庭將採納估價報告中的交吉出售價,用作為計算本案的家庭資產。

21.在2015年10月26日女方被男方襲擊後 ,她便搬離前婚姻居所,男方亦把前婚姻居所出租,女方案情聲稱男方獲得的租金收入如下 :

-  第1份租約 : HK$23,000 x 18 個月 = HK$414,000;

-  第2份租約 : HK$30,000 x 24 個月 = HK$360,000

合共 HK$774,000 (HK$414,000 + HK$360,000)。另男方管有第2份租約的兩個月按金HK$60,000 (HK$30,000 x 2)。

22.女方傳召証人xx先生作供,這名証人是受男方委托的物業代理,處理前婚姻居所的租務,先生出示了第2份租約證物[5],當中可見租約期為兩年,自10/7/2018起至9/7/2020為止,在租約期內業主及租客,均有權在租期起計的11個月後,給予對方1個月的通知期或等值租金,終止這份租約,換而言之,最短的租期可以是12個月。

23.在沒有第1份租約的證物下,本席只考慮第2份租約的內容,作為計算男方在前婚姻居所的租金收入。同樣,在沒有證據顯示

第2份租約中途被提前終止,租金收入將以第2份租約開始截至審訊日為止,即是自2018年7月開始計算至2019年1月本審訊日 (合共7個月),即 HK$210,000 (HK$30,000 x 7),按金則不作計算。

24.女方在她存檔的誓章內附上證物,出示了33頁男方的銀行賬戶的相片,當中包括有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亦有其他銀行的信用咭及提款咭,包括有星展豐盛理財提款咭, Citibank Visa 信用咭,同時亦有一份由國內的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文件等等[6]

25.女方不要求法庭考慮男方的銀行結存,基於是女方在離開前婚姻居所前看見的文件,時至今日這些文件所見的實質情況,確實是無從稽考,女方只是希望法庭留意,男方的2015年9月18日的恒生銀行綜合戶口結單內,顯示的綜合資產價值為 HK$5,518,339.20 (包括有港幣存款、外幣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其他投資)。此外,男方在2014年4月30日,曾經向國內的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幣2,000,000 元購買一份名為 “前海盛世財富終身壽險 (萬能型)” 的產品,按照網上查冊所得的資料,這項產品每年可獲得約5.05% 的收益。經計算下,自購買日起至本案審訊日的4年9個月的時間,女方估計男方經已獲得大約人民幣479,750 (人民幣2,000,000 x 4年9個月x 5.05%)。

26.對於這項產品的估計收益約人民幣479,750 元,在沒有充分文件證據男方確實經已賺取,單憑產品在網上的資料[7]作為事實並不穩妥。因此,本席不加入此筆估計收益成為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

27.對於男方的銀行結餘及投資方面,按照女方存檔的文件及資料,確實存有極大困難作準確計算,當中屬於婚姻財產的部分究竟

是多少。基於男方的持續不合作態度,包括但不限於不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不出席聆訊及不作出任何交待或表明立場,按程序下法庭是可以採納女方的證供,並對男方作出適當的不利推定 (adverse inference)。

28.在男方的銀行結餘、投資及相關收益上,本席以女方提供的資料作基礎,計算如下 :-

- 銀行綜合資產價值 HK$5,500,000
- 保險產品價值 HK$2,500,000
    (以人民幣2,000,000 x 1.25計算)
  合共:         HK$8,000,000

29.女方在她存檔的誓章內,指男方在她不知情下購買了大量貴重物品,她在前婚姻居所內找到一些單據並拍下照片,當中的一些

貴重物品存放在家中的保管箱內,女方把24張照片展示在她的誓章內的證物 “5-NSC-6”[8]。經粗略計算下,價值大約為港幣70多萬元。

30.經小心考慮,本席接納女方的證供,並相信購買那些貴重物品的資金來源,是屬於婚姻財產的一部份。從一些照片中的單據檢視,購買的時間是2015年7、8、9份,正是女方被男方襲擊前的數個月購買,照片中亦可見到一些男方名字的信用咭簽帳存根 。在2015年,男方是71歲並經已退休,本席看不到甚麽原因,男方須要在短短的3個月內,購買70多萬元的貴重物品。

31.在缺乏男方的解釋下,唯一及合理的推定是男方故意揮霍婚姻財產,如是者,法庭可補回男方所花掉的婚姻財產,計算雙方的附屬濟助[9]。因此,本席將補回一筆HK$700,000的價值作為部分的婚姻財產,以供計算附屬濟助。

32.女方在她的最後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申報銀行存款為 HK$9,120.88 (或以HK$9,000方便計算),貴重物品價值約為HK$19,000。基於女方自2015年12月開始,須要向大女兒借款支付她的日常開支,於審訊日已欠下大女兒HK$58,500 (最後表格E的時候,即2018年5月17日,欠下大女兒HK$45,000)。

33.綜合上述資料,婚姻財產為 :-

男方      
(a) 前婚姻居所 HK$  18,508,000  
(b) 男方已收租金 HK$   210,000  
(c) 銀行結餘、投資及 相關收益 HK$  8,000,000  
(d) 補回花掉的婚姻財產 HK$   700,000  
HK$ 27,418,000  
女方      
(a) 銀行存款 HK$  9,000  
(b) 貴重物品 HK$  19,000  
    HK$  28,000  

34.本案之婚姻財產數值為HK$27,446,000 (即HK$27,418,000 + HK$28,000)。

()

35.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或任何誓章,本席沒有任何證據作出考慮男方的經濟需要。

36.儘管情況並不理想,但從女方提供的證供,配合男方銀行綜合月結單顯示的投資組合,相信男方有能力運用這次附屬濟助所得之分配,妥善地安排他自己日後的生活開支。

37.女方現年79歲,於審訊日寄居在親戚家中,沒有居住上的開支。她存檔的最新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10],可見女方每月領取長者津貼,於審訊日的數目為HK$3,585 ,但開支方面則大約為HK$8,500,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女方須要向大女兒借款幫補生活所需,因此欠下大女兒HK$58,500。

38.此外,女方患有白內障和青光眼,預計這方面日後之手術費用大約 HK$50,000; 手術後醫生費用HK$7,000。因身體不斷變差,手腳麻痺情況越來越嚴重,須依靠拐杖走路,亦預計將來須要聘請傭人照顧日常起居生活,預計購買按摩椅舒緩手腳麻痺花費 HK$20,000。女方亦交待她的牙齒脫落,須要鑲假牙花費約 HK$10,000[11]

39.對於女方的種種經濟上的需要,法庭信納為真實。

()

40.這是一段長的婚姻,按照女方的敘事式誓章[12]內容及庭上證供,給予小心考慮,本席相信女方的案情及相關證供可信,她對家庭及這段近半世紀(49年)的婚姻,作出了頗大的貢獻。

41.縱使沒有男方的任何誓章或證供,不論是交待男方自己的貢獻或是挑戰女方的貢獻,本席看不到任何因由可以偏離「平等分享」的原則作起點。

()

42.儘管男方處理本案採用逃避及不理睬的態度,亦曾經犯上藐視法庭因而被交付羈押了7天,但顧及男方現時已是75歲,女方現時80歲,在沒有男方的證供的情況下,本席決定以「平等分享」婚姻財產作為裁斷雙方的附屬濟助。

()

43.如前述,本案之婚姻財產數值為HK$27,446,000[13],女方欠下大女兒 HK$58,500[14],經扣減後,可供分配的數值為HK$27,387,500

(即HK$27,446,000 – HK$58,500)。

44.按「平等分享」的原則,男方與女方各人可得 HK$13,693,750 (即HK$27,387,500 x ½)。

45.女方持有HK$28,000數值的資產[15],因此女方可得到的數目,或是男方須向女方支付的數目為HK$13,665,750 (即HK$13,693,750 – HK$28,000)。

46.為方便計算,本席現裁斷女方可得到 HK$13,666,000之整筆贍養費,作為她的附屬濟助,須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本席給予男方30天的時間付款(自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

47.此整筆贍養費HK$13,666,000須受制於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訟費

48.本席裁斷男方須支付本案附屬濟助申請之全部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亦須支付公証行物業估值報告費用的全數,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49.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0.此為暫准訟費命令,倘若於14天內沒有申請,將成為絶對命令。

法庭指示

51.綜觀男方的不理睬態度面對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席相信男方極可能不履行裁斷,置諸不理。因此,為免現年80歲的女方繼續被拖𨒂,本席現作出下列的指示,確保裁斷盡快執行以彰顯公義。

52.倘若男方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30天內,沒有向女方支付 HK$13,666,000之整筆贍養費,女方可即時向法庭申請執行裁斷的進一步合適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前婚姻居所命令。

53.本裁斷之蓋印命令,須以中文草擬及附上罰則通知,並以下述方式送達給予男方 :-

-  以平郵及掛號郵遞至前婚姻居所; 及

-  投放入前婚姻居所的信箱; 及

-  親身送達給予証人xx先生及他受聘的地產代理,並附上律師行信件要求轉達給予男方。

裁斷

54.本席現頒發以下裁斷及指令 :-

(a)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HK$13,666,000 整筆贍養費;

(b)  此整筆贍養費HK$13,666,000須受制於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c)  男方須在本判䅁書頒發日起計30天內作出支付;

(d)  男方須支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亦須支付公証行物業估值報告費用的全數,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e)  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f)  本裁斷附有罰則通知;

(g)  本裁斷以中文撰寫;

(h)  本裁斷之蓋印副本命令,以下述方式送達給予男方 :-

-  以平郵及掛號郵遞至前婚姻居所; 及

-  投放入前婚姻居所的信箱; 及

-  親身送達給予証人xx先生及他受聘的地產

代理,並附上律師行信件要求轉達給予男方。

(簽署)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何敏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1] 見文件册第4至6頁

[2] 見文件册第119至120頁

[3] 見文件册第121至123頁

[4] 見文件册第41至49頁

[5] 見証物 “P-1”

[6] 見證物 “5-NSC-10 (文件册第307至339頁)

[7] 見文件册第389至393頁

[8] 見文件册第275 至298 頁

[9] 見 Norris v. Norris [2003] 1 FLR 1142

[10] 見文件册第66至91頁

[11] 見文件册第84頁

[12] 見文件册第57至65頁

[13] 見第34段

[14] 見第37段

[15] 見第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