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92/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9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Lump sum maintenance – Costs – Respondent absent and in contempt – Court infers assets from Petitioner's evidence – Property valued at HK$18.5m – Wasted assets added back – Petitioner's medical needs considered – LKW v DD principles applied – Total assets HK$27.4m – Net assets after debt HK$27.4m – Equal share HK$13.7m each – Petitioner's existing assets deducted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HK$13.7m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all costs – Enforcement orders made for non-payment.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Quantum of Lump Sum Maintenance · Costs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lump sum maintenance to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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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2/2016 [2019] HKFC 25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年第119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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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申請) ----------------------- 前言 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本案呈請人為妻子(下稱“女方”),答辯人為丈夫(下稱“男方”)。 3.於1969年,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於本審訊日均已成年及自立。 4.於2016年1月,女方以男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同時亦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當中包括物業方面的頒令。 5.男方在他存檔的送達認收書(表格4)[1],曾經提出抗辯離婚,但最終沒有存檔他的抗辯理由書。 6.於2018年1月2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判令[2],同日亦宣告並無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8條適用的家庭子女,並將附屬濟助事宜押後處理[3]。 7.女方附屬濟助的申請,進度未如理想,男方只是一次在2016年4月18日的首次約見的首次聆訊現身法庭,其後的聆訊均全部缺席,亦不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逼使女方在別無他選下,須要提出交付羈押的法律程序[4]。 8.於2017年10月26日,男方被法庭執達吏逮捕及帶往法庭,在聽取男方的陳詞後,法庭裁定男方藐視法庭,同日頒令男方須接受7天的交付羈押懲罰,並須向女方支付交付羈押法律程序的一切訟費。 9.儘管男方被法庭懲罰,男方仍然保持他的不合作態度,繼續不出席法庭的聆訊,亦繼續不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不必要地延誤。 10.早前法庭曾經安排2018年8月21日審訊女方的附屬濟助,但基於當天發現2018年4月19日的蓋印命令,並沒有送達給予男方,通知他審訊日期,繼而附屬濟助審訊押後至2019年1月29日展開,以便女方的代表律師妥善處理送達命令及聆訊通知給予男方。 11.本案之前婚姻居所物業,是以男方個人名義登記為業主。於訴訟期間,男方委托地產代理代他出租及管理此物業,因此本席頒令這次的審訊通知,同時須要送達給予該地產代理以便轉達給予男方。 12.一如以往,男方缺席令天的審訊。法庭在查證及滿意送達審訊通知給予男方後,展開這次的審訊。 13.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任何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沒有存檔任何誓章,亦沒有出席這次的審訊,法庭只能從女方的證供作出調查及考慮,以決定本案的附屬濟助。 14.女方安排了男方所委托的物業代理的負責人許先生出庭作供,交代前婚姻居所現時的租務情況。 法例條文 15.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4條,法庭可以在頒令離婚時,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附屬濟助命令。按照第6條,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再者,按照第6A條,法庭亦有權作出命令將財產出售。 16.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1) 條,法庭在行使第4、6、6A條所賦予的權力時,法庭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案例 17.香港終審法院在LKW–v- DD 一案 (FACV No.16/2008),判決日期為2010年11月12日,對於法庭應該如何運用上述的第7條 法例考慮附屬濟助時,訂出了指導性的4項原則及5個步驟。在原則方面,分别為 :
18.在步驟方面,分别為 :
步驟(一) 19.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法庭只能按照女方的證供,包括但不限於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的內容、女方庭上所述所說的一切,配合客觀環境事實作出合適的推定及考慮。 20.本案之首要重大資產為前婚姻居所,座落於新界元朗區橫州的一楝三層高物業(“前婚姻居所”),為男方單名註冊持有,並沒有按揭。根據2018年7月19日的估價報告,前婚姻居所連租約出售的價格約為 HK$18,238,000,而交吉出售的價格則約為 HK$18,508,000。在沒有男方的反對下,法庭將採納估價報告中的交吉出售價,用作為計算本案的家庭資產。 21.在2015年10月26日女方被男方襲擊後 ,她便搬離前婚姻居所,男方亦把前婚姻居所出租,女方案情聲稱男方獲得的租金收入如下 :
合共 HK$774,000 (HK$414,000 + HK$360,000)。另男方管有第2份租約的兩個月按金HK$60,000 (HK$30,000 x 2)。 22.女方傳召証人許xx先生作供,這名証人是受男方委托的物業代理,處理前婚姻居所的租務,許先生出示了第2份租約證物[5],當中可見租約期為兩年,自10/7/2018起至9/7/2020為止,在租約期內業主及租客,均有權在租期起計的11個月後,給予對方1個月的通知期或等值租金,終止這份租約,換而言之,最短的租期可以是12個月。 23.在沒有第1份租約的證物下,本席只考慮第2份租約的內容,作為計算男方在前婚姻居所的租金收入。同樣,在沒有證據顯示 第2份租約中途被提前終止,租金收入將以第2份租約開始截至審訊日為止,即是自2018年7月開始計算至2019年1月本審訊日 (合共7個月),即 HK$210,000 (HK$30,000 x 7),按金則不作計算。 24.女方在她存檔的誓章內附上證物,出示了33頁男方的銀行賬戶的相片,當中包括有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亦有其他銀行的信用咭及提款咭,包括有星展豐盛理財提款咭, Citibank Visa 信用咭,同時亦有一份由國內的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文件等等[6]。 25.女方不要求法庭考慮男方的銀行結存,基於是女方在離開前婚姻居所前看見的文件,時至今日這些文件所見的實質情況,確實是無從稽考,女方只是希望法庭留意,男方的2015年9月18日的恒生銀行綜合戶口結單內,顯示的綜合資產價值為 HK$5,518,339.20 (包括有港幣存款、外幣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其他投資)。此外,男方在2014年4月30日,曾經向國內的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幣2,000,000 元購買一份名為 “前海盛世財富終身壽險 (萬能型)” 的產品,按照網上查冊所得的資料,這項產品每年可獲得約5.05% 的收益。經計算下,自購買日起至本案審訊日的4年9個月的時間,女方估計男方經已獲得大約人民幣479,750 (人民幣2,000,000 x 4年9個月x 5.05%)。 26.對於這項產品的估計收益約人民幣479,750 元,在沒有充分文件證據男方確實經已賺取,單憑產品在網上的資料[7]作為事實並不穩妥。因此,本席不加入此筆估計收益成為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 27.對於男方的銀行結餘及投資方面,按照女方存檔的文件及資料,確實存有極大困難作準確計算,當中屬於婚姻財產的部分究竟 是多少。基於男方的持續不合作態度,包括但不限於不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不出席聆訊及不作出任何交待或表明立場,按程序下法庭是可以採納女方的證供,並對男方作出適當的不利推定 (adverse inference)。 28.在男方的銀行結餘、投資及相關收益上,本席以女方提供的資料作基礎,計算如下 :-
29.女方在她存檔的誓章內,指男方在她不知情下購買了大量貴重物品,她在前婚姻居所內找到一些單據並拍下照片,當中的一些 貴重物品存放在家中的保管箱內,女方把24張照片展示在她的誓章內的證物 “5-NSC-6”[8]。經粗略計算下,價值大約為港幣70多萬元。 30.經小心考慮,本席接納女方的證供,並相信購買那些貴重物品的資金來源,是屬於婚姻財產的一部份。從一些照片中的單據檢視,購買的時間是2015年7、8、9份,正是女方被男方襲擊前的數個月購買,照片中亦可見到一些男方名字的信用咭簽帳存根 。在2015年,男方是71歲並經已退休,本席看不到甚麽原因,男方須要在短短的3個月內,購買70多萬元的貴重物品。 31.在缺乏男方的解釋下,唯一及合理的推定是男方故意揮霍婚姻財產,如是者,法庭可補回男方所花掉的婚姻財產,計算雙方的附屬濟助[9]。因此,本席將補回一筆HK$700,000的價值作為部分的婚姻財產,以供計算附屬濟助。 32.女方在她的最後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申報銀行存款為 HK$9,120.88 (或以HK$9,000方便計算),貴重物品價值約為HK$19,000。基於女方自2015年12月開始,須要向大女兒借款支付她的日常開支,於審訊日已欠下大女兒HK$58,500 (最後表格E的時候,即2018年5月17日,欠下大女兒HK$45,000)。 33.綜合上述資料,婚姻財產為 :-
34.本案之婚姻財產數值為HK$27,446,000 (即HK$27,418,000 + HK$28,000)。 步驟(二) 35.基於男方完全沒有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 或任何誓章,本席沒有任何證據作出考慮男方的經濟需要。 36.儘管情況並不理想,但從女方提供的證供,配合男方銀行綜合月結單顯示的投資組合,相信男方有能力運用這次附屬濟助所得之分配,妥善地安排他自己日後的生活開支。 37.女方現年79歲,於審訊日寄居在親戚家中,沒有居住上的開支。她存檔的最新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E)[10],可見女方每月領取長者津貼,於審訊日的數目為HK$3,585 ,但開支方面則大約為HK$8,500,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女方須要向大女兒借款幫補生活所需,因此欠下大女兒HK$58,500。 38.此外,女方患有白內障和青光眼,預計這方面日後之手術費用大約 HK$50,000; 手術後醫生費用HK$7,000。因身體不斷變差,手腳麻痺情況越來越嚴重,須依靠拐杖走路,亦預計將來須要聘請傭人照顧日常起居生活,預計購買按摩椅舒緩手腳麻痺花費 HK$20,000。女方亦交待她的牙齒脫落,須要鑲假牙花費約 HK$10,000[11]。 39.對於女方的種種經濟上的需要,法庭信納為真實。 步驟(三) 40.這是一段長的婚姻,按照女方的敘事式誓章[12]內容及庭上證供,給予小心考慮,本席相信女方的案情及相關證供可信,她對家庭及這段近半世紀(49年)的婚姻,作出了頗大的貢獻。 41.縱使沒有男方的任何誓章或證供,不論是交待男方自己的貢獻或是挑戰女方的貢獻,本席看不到任何因由可以偏離「平等分享」的原則作起點。 步驟(四) 42.儘管男方處理本案採用逃避及不理睬的態度,亦曾經犯上藐視法庭因而被交付羈押了7天,但顧及男方現時已是75歲,女方現時80歲,在沒有男方的證供的情況下,本席決定以「平等分享」婚姻財產作為裁斷雙方的附屬濟助。 步驟(五) 43.如前述,本案之婚姻財產數值為HK$27,446,000[13],女方欠下大女兒 HK$58,500[14],經扣減後,可供分配的數值為HK$27,387,500 (即HK$27,446,000 – HK$58,500)。 44.按「平等分享」的原則,男方與女方各人可得 HK$13,693,750 (即HK$27,387,500 x ½)。 45.女方持有HK$28,000數值的資產[15],因此女方可得到的數目,或是男方須向女方支付的數目為HK$13,665,750 (即HK$13,693,750 – HK$28,000)。 46.為方便計算,本席現裁斷女方可得到 HK$13,666,000之整筆贍養費,作為她的附屬濟助,須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本席給予男方30天的時間付款(自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 47.此整筆贍養費HK$13,666,000須受制於女方的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訟費 48.本席裁斷男方須支付本案附屬濟助申請之全部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亦須支付公証行物業估值報告費用的全數,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算21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49.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0.此為暫准訟費命令,倘若於14天內沒有申請,將成為絶對命令。 法庭指示 51.綜觀男方的不理睬態度面對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席相信男方極可能不履行裁斷,置諸不理。因此,為免現年80歲的女方繼續被拖𨒂,本席現作出下列的指示,確保裁斷盡快執行以彰顯公義。 52.倘若男方在本判案書頒發日起計30天內,沒有向女方支付 HK$13,666,000之整筆贍養費,女方可即時向法庭申請執行裁斷的進一步合適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前婚姻居所命令。 53.本裁斷之蓋印命令,須以中文草擬及附上罰則通知,並以下述方式送達給予男方 :-
裁斷 54.本席現頒發以下裁斷及指令 :-
呈請人:由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何敏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