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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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 吳再明 (男)(41歲),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8(1)及(5)條及第二項控罪為「違反在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條。

Case No.DCCC 696/2021[2022] HKDC 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6/2021

[2022] HKDC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再明(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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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2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劉德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Contravention of restrictions during quarantine)
  [2]  違反在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Contravention of requirement to wear mask in specified public place during specified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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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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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吳再明(男)(41歲),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8(1)及(5)條及第二項控罪為「違反在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A(1)及6(1)條。

案情

2.根據第一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的經修訂的案情撮要顯示,本案的背景是於2020年11月10日,當時第一被告人經深圳灣管制站進入香港,故此,到港後須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當時負責獲授權人員(控方第一證人)曾藉書面命令對第一被告人實行檢疫十四日,檢疫期自到港當日起計算至2020年11月23日深夜11時59分為止。控方第一證人指示第一被告人須留在選定的檢疫地點十四日,當時第一被告人表示明白。根據該項檢疫令指明的條款包括:(一)第一被告人須即時在九龍油麻地吳松街70至72號2樓(1F)201室(即「該處所」),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並可以某個聯絡電話號碼與第一被告人保持聯繫;(二)除非獲得授權人員同意,第一被告人必須留在上址接受檢疫,不得離開香港。

3.2020年11月13日晚上8時30分左右,第一被告人在九龍佐敦寧波街與吳松街交界出現,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時他身處街上,沒有佩戴口罩。其後第一被告人於2020年11月14日約0時30分被警方到達該處所對他進行拘捕。經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於2020年11月13日因打算購買食物及胃藥而離開該處所,他亦承認於離開處所前,並沒有通知衞生署。

被告人的背景

4.第一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11歲大的女兒,就讀小學六年級,及一名9歲兒子,就讀小學三年級。被捕前,他報稱為一名商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

5.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求情時表示此類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由於每宗案件之情節不同,過去法庭判處的處理方法由罰款至即時監禁不等。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他的當事人已經有心理準備,法庭可能會判監,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改以緩刑方式,或較短之監禁期判處。

6.大律師指出,案發時第一被告人只因為感到肚餓以及胃痛,故此離開檢疫地點,前往購買食物以及胃藥。他亦因為一時大意,並沒有佩戴口罩。

7.大律師強調,雖然第一被告人今次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仍望法庭能夠考慮給予四分一的刑期扣減。

量刑考慮

8.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全球,而本港於2020年11月期間,正值疫情嚴重的日子。政府為了防控疫情,正在當時收緊各項社交距離的措施,包括關閉酒吧、浴室、夜總會及派對房間亦限制一般飲食場所有關顧客人數的規定為通常座位數目之百分之五十等等。根據法庭在網上搜尋有關當時食物及衞生局於2020年11月24日之發言顯示(大律師亦不爭議)當時香港的冠狀病毒的病情出現了急劇變化,室內群組之聚集活動已經引致到大型群組爆發,涉及過百宗的確診個案。由於案發時正值香港的疫情愈發嚴重,在這背景底下,本席認為有必要對第一被告人處以即時監禁,以反映法庭是絕對不會容忍這些罔顧市民大眾及公共衛生風險的自私行為。

9.今早,控方向法庭提交一份列表,詳細列出至今共有二百宗之個案經過法庭處理,當中除有四宗之外,全部均是認罪的案件。而在認罪的案件當中有一百宗案件,法庭是判處十至三十天的監禁,其餘監禁一至八天的,總共有五十宗,而涉及罰款或緩刑案件就大概有四十宗。

10.第一項控罪的違例者最高罰則是25,000元的罰款及監禁6個月。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時,他不單只肆意違反有關之檢疫規定,並且在街上時,同時沒有佩戴口罩令案情更加嚴重。本席經過考慮之後,最後決定以二十天作為量刑起點,由於第一被告人認罪,雖然不是第一時間適時認罪,法庭最終仍然會給予他四分之一的量刑扣減,所以在第一項控罪,判第一被告人即時監禁十五天。

11.至於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人違反佩戴口罩的要求,根據條例,最高罰款為5,000元。考慮到第一被告人因為第一項控罪已經被判監,所以本席只下令有關控罪罰款2,000元,有關罰款將會從第一被告人的保釋金裡全數扣除。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