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2/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anuary 2022.
1. 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鄭燕芳女士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2021] HKCA 1608 ),該判案書已提述本案的背景,在此不贅。原告人在2021年11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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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2/2021 [2022] HKCA 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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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鄭燕芳女士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2021] HKCA 1608),該判案書已提述本案的背景,在此不贅。原告人在2021年11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1年11月10日,根據《實務指示2.1》作出指示,本申請可以書面方式作出裁定。考慮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無須口頭聆訊。 上訴理由 3.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聲稱,「鑑於本訟案是國際性訟案」,必須由終審法院審理作出最終裁決。 4.她在書面陳詞提出的論點大致如下:
分析及裁決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 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的判決書,已清楚述明原告人濫用司法程序,兼且沒有任何可爭辯的上訴理據。原告人在本申請提出的上訴理由,同樣是毫無根據。她擬提出的上訴亦明顯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她亦未能證明,本案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7.因此,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應被撤銷。由於是次申請爲原告人單方面申請,被告人無須作陳詞,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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