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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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鄭燕芳女士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2021] HKCA 1608 ),該判案書已提述本案的背景,在此不贅。原告人在2021年11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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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12/2021[2022] HKCA 1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12/2021

[2022] HKCA 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2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2年第11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第一被告人 終審法院  
第二被告人 董建華特首長官  
第三被告人 律政司梁愛詩司長  
第四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月31日

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鄭燕芳女士逾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2021] HKCA 1608),該判案書已提述本案的背景,在此不贅。原告人在2021年11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1年11月10日,根據《實務指示2.1》作出指示,本申請可以書面方式作出裁定。考慮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無須口頭聆訊。

上訴理由

3.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聲稱,「鑑於本訟案是國際性訟案」,必須由終審法院審理作出最終裁決。

4.她在書面陳詞提出的論點大致如下:

(1)     上訴庭的判決書缺乏上訴文件佐證,必然對原告人不利,等同泯滅證據,有犯下顛覆國家法治權的罪行之嫌;

(2)     根據法例一般15年停止繼續訟案,訟案會自動被視爲撤銷不獲受理。本案沒有超越該終止期限,可以繼續聆訊;

(3)     本案爲國際公約律法令執行的訟案,不受時間制約。

分析及裁決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 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上訴法庭在2021年11月4日的判決書,已清楚述明原告人濫用司法程序,兼且沒有任何可爭辯的上訴理據。原告人在本申請提出的上訴理由,同樣是毫無根據。她擬提出的上訴亦明顯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她亦未能證明,本案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7.因此,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應被撤銷。由於是次申請爲原告人單方面申請,被告人無須作陳詞,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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