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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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水佳麗女士裁定(控罪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控罪三)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上訴人被判處九星期監禁;就控罪三,他被判處四星期監禁,所有控罪分期執行。

Case No.HCMA 432/2021[2022] HKCFI 3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32/2021

[2022] HKCFI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3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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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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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2 年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22 年1月12日

A.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水佳麗女士裁定(控罪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控罪三)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上訴人被判處九星期監禁;就控罪三,他被判處四星期監禁,所有控罪分期執行。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根據控方案情顯示,案件發生於2020年9月11日晚上,當時上訴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到達一名控方證人的家中追債,並在追債期間襲擊該名控方證人,引致他左邊眼眉上蓋側有表面裂傷;及後在天水圍警署,上訴人阻礙一位警務人員的工作,這就是他被定罪的兩項罪名的基本案情。

4.本上訴定於2022年1月12日聆訊。法庭於2021年9月24日將上訴文件冊分別以平郵及掛號郵遞的方式寄交給上訴人,有關文件沒有被退回。此外,法庭亦於2021年12月10日分別以平郵及掛號郵遞方式寄出上訴聆訊通知書給上訴人,根據法庭紀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已成功派遞到上訴人一向報稱的住址,平郵寄出的文件也沒有被退回。

5.聆訊當日上訴人缺席。答辯人於庭上指出,警方於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間曾多次到訪上訴人報稱的住址尋找上訴人,嘗試將答辯人的陳詞交給他,但沒有人應門。

6.聆訊當日下午1時10分,上訴人依然缺席聆訊,同時答辯方亦表示未能聯絡上訴人。

7.本席認為通知書應已送達上訴人,然而他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上訴。本案案情簡單,案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不應再拖延。再者,本席經閱讀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書」,其定罪裁決建基於充份的事實根據,足以支持相關控罪。案中亦無理據顯示裁判官在法律、事實或程序上犯錯,他的定罪裁決是安全及穩妥的。此外,裁判官的判處亦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判處的刑罰也沒有任何不妥。因此,本席決定撤銷上訴人就定罪及判處的上訴。

8.上訴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聆訊,保釋條件包括港幣20,000元正的現金,及每星期六晚上6時至9時之間到田心警署報到。由於上訴人沒有依法庭指定歸押出席聆訊,因此本席下令充公他港幣20,000元的保釋金,並對上訴人發出拘捕令。

9.此外,答辯人在庭上表示,上訴人早於2021年9月18日開始已經沒有到田心警署報到,但是直到案件主管在2021年12月24日向田心警署作出查詢時,才首次得知上訴人數月來一直違反每週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

10.本席對於控方不能夠及早將上訴人違反保釋條件一事通知法庭感到驚訝,亦不解為何有關警署竟延至案件主管於2021年12月主動作出查問時,才告知此事。就此,本席下令律政司對有關情況作出調查,致函告知法庭調查的結果,並將副本呈交警務處長,由其決定是否需作進一步跟進。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