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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訟雙方是前夫婦,呈請人(「男方」),答辯人(「女方」),在2014年11月獲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當時官階)在2018年4月30日頒發雙方附屬濟助的判案書。彭法區就該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雙方在該命令頒布後七天內沒有作出任何申請,該暫准命令會被轉作絕對命令。

Case No.CACV 92/2020[2022] HKCA 17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2/2020

[2022] HKCA 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20 年第 92 號

(原本案件編號: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25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2月7 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

I.  訟費命令上訴

1.訴訟雙方是前夫婦,呈請人(「男方」),答辯人(「女方」),在2014年11月獲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當時官階)在2018年4月30日頒發雙方附屬濟助的判案書。彭法區就該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雙方在該命令頒布後七天內沒有作出任何申請,該暫准命令會被轉作絕對命令。

2.女方在2020年3月31日獲彭法官給予逾期上訴許可,讓她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男方沒有根據法庭指示提供書面陳詞,他亦沒有出席本申請。

3.女方就本上訴所提出的論點是,根據附屬濟助的判決,男方獲得的金額低於在2015年12月5日,由她當時的代表律師向男方提出的無損權利和解建議的金額,但該建議在2015年12月11日被男方拒絕。另外女方指男方多次拒絕她提出就附屬濟助申請調停和解的建議。女方認為她完全不應承擔訟費,所有訟費應由男方承擔,並要求他支付女方已經支付的和本次上訴及將來可能的相關訴訟的全部訟費。

II.   附屬濟助命令

4.彭法官在附屬濟助的判案書裁定雙方家庭總資產是$4,960,130.79。

男方   $            
存款   4,546.20      
工行股票   6,550.00      
個人貴重品   198,600.00      
撥回         280,475.60      
  490,171.80      
  ========      
女方   $            
存款   5,767.99      
股票   197,598.00      
個人貴重物品         198,600.00      
撥回         893,000.00      
  1,294,965.99      
  =========      
柏樹街單位[即前婚姻居所]   $            
同意估值   3,500,000.00      
按揭欠款   (325,000.00)      
(截至2017年3月)                                  
    3,175,000.00      
  =========      

$490,171.80 + 1,294,965.99 + 3,175,000 = $4,960,137.79。


5.彭法官命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布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前婚姻居所(「該居所」)出售,底價為$3,500,000元;

2)  在交易成交不少於兩個星期前,女方須遷出該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及

3)  在出售該居所後,樓價在扣除尚餘之按揭欠款及必須的費用後,所得的淨收益,以女方佔64%,男方佔36%的比例分配。所有付男方的款項受第一押記支配。出售該居所後所得的淨收益是$3,175,000($3,500,000 – $325,000)。男方佔36%得 $1,143,000,女方佔64% 得$2,032,000。

4)  雙方各自保留現有名下的資產,即男方有$490,171.80,女方有$1,294,965.99。

6.按以上安排,男方可獲大約$1,633,171.80,即$1,143,000 + $490,171.80。

7.彭法官後來給予女方上訴許可。彭法官接納女方認為他在該判案書就男方收入和支出作出錯誤計算的論點,男方其實有$231,550的盈餘需要撥作分配。之後上訴法庭在2019年5月10日根據雙方同意的款項更改彭法官的命令。男方須將出售該居所後所獲得的$1,143,000中的$148,192交付女方,餘款才屬於男方。按此安排,男方最終獲得的款項大約是$1,484,979.80(即$1,633,171.80–$148,192)。

III.  2015年和解建議

8.女方稱她2015年和解建議的內容如下:

「當時的家庭資產詳情如下:

1) 婚姻居所價值$2,500,000元;

2) 彩虹電子股票$140,000元;

3) 長期服務金$214,805.31元;

4) 答辯人代女兒投資的股票$900,000元;

5) [古]董及珠寶$400,000元;

6) 男方銀行戶口共$4,559.37元;

7) 女方銀行戶口共$3,607.40元;

以上的家庭資產:合共$4,162,972.08元

扣除以下支出後餘下金額付呈請人50%及付給答辯人50%:

1) 清還按揭欠款約$450,000元;

2) 由離婚呈請書至絕對離婚令日支出(以每月$26,000 元 x15 個月共$390,000計);

3) 絕對離婚令日起計至女兒大學畢業的支出(以每月$7,000 元 x 33個月共$231,000計);

4) 由2014年12月1日至賣出前婚姻居所期間答辯人付出的供樓支出(以每月$6,555計)共$117,990 元。

以上支出金額合共$1,188,990

家庭資產$4,162,972.08元―支出$1,188,990元=$2,973,982.08 元

當時的淨家庭資產為$2,973,982.08元,然後將家庭資產平均以50%去分配:即各自分得$2,973,982.08÷2= $1,486,991.04元。再加上男方收入盈餘$267,940元及工商銀行股票$6,500元。即$1,486,991.04 + $267,940 + 6,500=$1,761,431.04。」

9.彭法官引述女方的陳詞:若男方接受她2015年12月5日提出的和解建議,他當時便可獲得合共$1,761,431.04的家庭資產。按上訴法庭在2019年月5月10日作出命令來計算,男方現可獲得的家庭資產只有$1,484,978.80。對比倘若男方接受女方2015年12月5日提出的和解建議少了$276,452.24,所以女方有理由要求法庭批准她的訟費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以補償她的損失。女方要求法庭判予她可獲自2015年12月11 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的訟費,合共金額為$962,482.60。

10.彭法官作出無訟費命令的理據是:

「63. 男方和女方的公開建議,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也認為,訴訟雙方都花了大量的時間和資源,在無關重要的爭拗之上,虛耗了不少時間和訟費。本席現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11.彭法官給予女方逾期上訴許可的原因是他在作出無訟費命令時並未知悉女方在2015年所提出的和解建議。

IV.   本庭意見

12.彭法官是行使酌情權作出無訟費命令。上訴法庭只會在有關酌情權被錯誤行使時才會推翻該命令,並重新行使酌情權。原審法官錯誤行使酌情權的其中一個例子是他沒有考慮有關連的事項。本庭認為女方在2015年提出的和解建議與訟費裁決是有關連的。由於彭法官沒有考慮該建議,本庭是可以推翻該訟費命令,並重新行使酌情權處理這議題,但本庭經考慮本案情後認為不應該更改原本的訟費命令。

13.首先女方曾就附屬濟助命令提出多次上訴。在她提出第一次申請時,彭法官只是給予她許可就男方擁有$231,550的盈餘這議題提出上訴,但拒絕給予她就附屬濟助命令其他爭議議題的許可。本庭維持彭法官的裁決及在2019年5月10日就男方盈餘的議題更改附屬濟助命令。女方在2019年1月28日再次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這涉及女方認為彭法官計了她50個月的開支(即共$2,655,123.24)的議題,但這申請被彭法官拒絕。女方在2019年6月4日提出這次更改訟費的申請已是她第三次提出的申請,但她沒有在暫准訟費頒發的限期內提出更改申請。

14.本庭認為就原審裁決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必須要在同一時間提出。法庭不應該接納及不可以縱容像本案女方以流水方式多次提出申請做法的訴訟人士,這與法庭需要盡早解決雙方糾紛的目標並不相符。

15.另外,女方必須證明她可獲得原審的訟費是唯一合理的命令,但彭法官在2020年3月31日的上訴許可判案書說:


「17. 除了除訟費外無損權利書面建議外,法庭也須考慮各方的行為舉措,其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等因素。在2018年4月30日之判決書第19 段,本席在作出訟費判決時已指出,男方和女方的公開建議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訴訟雙方都花了大量的時間和資源在無關重要的爭拗之上而虛耗了不少時間和訟費,又女方不少案情都不為法庭所接受。所以,現時女方要求男方付其全部附屬濟助最終是否可全盤勝訴是未有一個定案。」

16.從彭法官的附屬濟助命令判案書可見雙方在審訊時亦提出其他建議,例如男方要求將柏樹街單位出售,將淨得 收益以58%對42%分配給男方及女方。從判案書第10段可見女方亦作出以下建議:

「10(20) 若法庭認為男方應得柏樹街單位一半權益、女方認為,須從柏樹街單位之市值,扣[除]下列款項,餘額之50%,才可算為男方可得之部分:-

(a) 尚未清還的按揭欠款;

(b) 若將柏樹街單位出售,所需之律師費及代支費用;

(c) 女方的家庭債務;

(d) 女方欠弟弟之$366,000元。

(21) 女方要求,以分期付款方式來支付男方可得之款項,以避免將柏樹街單位出售。」

17.明顯地這些是女方的新建議,它與2015年的建議不同。彭法官亦不是以這新建議作出他的附屬濟助裁決。


18.另外,彭法官亦對女方訟費計算有所保留:

「22. … 女方的訟費計算見附件十四、附件十五、附件十六和附件十七。女方訟費計算中包括了不少2018年4月30日以後之法律程序之訟費。事實上,這些法律程序會有自己的訟費命令。又女方的訟費計算的基準和方法都有--慣常的做法。」

19.本庭認為本上訴更重要的考慮點是本庭不同意女方提出男方在附屬濟助命令所獲得的款項金額是低於她2015年和解建議的金額。女方現在提出她2015年和解建議的計算方法其實與她2015年的和解建議內容並不相同。當時女方建議:

1)  雙方同意以$2,500,000的售價把該居所出售;

2)  在售出該居所所得款項中扣除以下開支後,男女雙方各獲50%:

(1)  計至出售該居所成交日尚未清還的按揭欠款約$450,000;

(2)  所有因出售該居所及解除按揭而產生的雙方律師費及代支費用(包括經紀佣金);

(3)  女方由離婚呈請書日期至絕對離婚令日期支付的家庭支出(以每月$26,000 x15個月共$390,000計);

(4)  絕對離婚令日期起計至女兒大學畢業的支出(以每月$7,000元 x 33個月共$231,000計);及

(5)  由2014年12月1日至賣出前婚姻居所期間女方付出的供樓支出(以每月$6,555計)[女方稱總數$117,900]。

20.上述(1), (3), (4) 和 (5)的總數是$1,188,990。

21.另外,2015年和解建議是將以下的資產兩人平均分配:

1)   彩虹電子股票$140,000;

2)  男方長期服務金$214,805.31;及

3)  女方代兩名女兒投資的股票總值$900,000。

22.女方2015年和解建議第8段說「古董、玉器、珠寶及銀行戶口現金,雙方另行用協議方法解決」。

23.按此建議出售樓價$2,500,000減去上述支出$1,188,990 是$1,311,010,男方可佔50%的分配,他獲得的款項是$655,505。另外,他以佔50%的分配可獲得彩虹電子股票$70,000、長期服務金$107,402.65、代女兒投資$450,000,總數$1,282,907.65。這數目是低於彭法官更改附屬濟助命令後他可獲得的$1,484,979.80)。

24.本庭相信若彭法官進一步考慮本庭上述的分析,他不會給予女方上訴許可。

25.本庭裁定女方未能提出充分理據來支持她的上訴。本庭駁回女方上訴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