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anh T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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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9年1月28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2019年1月24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沒有要求出席口頭聆訊。經考慮到申請的性質、理據、爭議的議題、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及所有的情況,法庭認為他的申請可以用文件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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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69/2019 [2022] HKCFI 4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 269 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偷渡到 1.申請人於2019年1月28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2019年1月24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沒有要求出席口頭聆訊。經考慮到申請的性質、理據、爭議的議題、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及所有的情況,法庭認為他的申請可以用文件方式處理。 2.申請人白稱於2015年6月從越南進入中國東興,然後於6月6日偷渡到香港。於6月11日,他向入境事務處就未經准許而入境的罪名自首,並同時以書面陳述形式提出免遣返聲請。於2017年1月9日,他遞交免遣返聲請表格正式申請。他的免遣返聲請理據是,因不能償還債項,若被遺返回越南,會遭債主及其手下傷害甚至殺死,所以要逃到香港尋求保護。 3.入境事務處按照統一審核機制就所有適用的理由審理他的申請。這些理由包括:
4.經詳細審理後,入境事務處於2017年2月6日發出決定通知書,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申請人遂針對該通知書內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他的主要上訴理由是重申他面對被殺害的風險。於2019年1月24日,上訴委員發出決定書駁回他的上訴。他便於同日提出本申請。 申請人的案情 5.申請人下述的案情主要是基於他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及會面紀錄的證供。 6.申請人是越南京族人,於1987年8月10日出生,現齡34歲,未婚,曾接受約十六年教育至大學畢業,經營電子計算機裝嵌生意。 7.於2013年,他與舊回事計劃在河內市開設一家電子計算機裝嵌公司。他向一名有黑社會背景專門經營放債業務的人借貸10億5千萬越南盾,為期兩年,月息450萬越南盾。初期,他每月獲利1億越南盾,足以付月息給債主。直至2014年中,他的客戶開始拖欠貨款,致使他沒有能力還月息給債主。 8.2014年10月某日,近傍晚時份,債主約他到公司附近的咖啡館會面。到達時,債主和兩名手下用槍指嚇他,並將他押上一輛私家車。他們將申請人押到河內山西區一塊荒地,對他拳打腳踢,綁著他的手腳,說要給他一點警誡,然後把氣油灌進他口中,強迫他喝下,導致他嘔吐,他們繼續毆打他直到他失去知覺。 9.申請人醒來時已天亮,他解脫綑綁,吐出氣油。他的手機被摔壞了,錢包裡的錢亦全被偷去。他走了約3小時的路回家。 10.這次襲擊致使他手腳割傷流血,全身紅腫及瘀傷。他沒有求診,只自行塗了些藥油,約一個月後便康復。 11.由於擔心債主會再次傷害他,申請人向母親索取金錢讓他逃離越南。於2014年11 月,他從越南芒街進入中國東興,在東興逗留了約六個月,期間依靠家人寄錢維生。他從女友得知,債主仍然到處打聽他的下落。在中介人安排下,於2016年6月,他經深圳偷渡到香港。 12.申請人認為他不能搬遷到越南的其他地方,因為他的資金和財產有限,也沒有可投靠的親友;而且債主勢力遍布整個越南,即使投靠親友,債主亦會找到他,也會連與他的親友。 13.他從沒有向越南當局求助,因的他深信越南政府機構絕對不會,亦不可能向他提供任何協助,而且政府只會當發生人命事故時才會干涉。他認為債主與黑社會勾結,財雄勢大,容易賄賂有關機構。他又認為黑社會亦與公安勾結,所以他不敢報警,恐怕會害及家人。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4.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在免遣返聲請表格關於他案件核心的證據與他在上訴聆訊時所作的證供有三項重要分歧。在免遣返聲請表格他稱向債主「借了一筆大概10.5億越南盾的貸款」,即10億5千萬越南盾,月息450萬越南盾。但在聆訊時,他說貸款是15億越南盾,月息4,500萬越南盾。此外,他又作出另一項新指稱。他說10月的襲擊事件前,債主與手下曾於10月初到他的公司討債,要求償還本息合共15億9,000萬越南盾。他請求給予三個月時間還款,但遭債主拒絕,並警告若不還,便向他施以酷刑及殺死他。但申請人卻沒有在免遣返聲請表格提及10月初的事件。此外,申請人關於何時開始拖欠還息的證據亦出現矛盾。 15.當上訴委員會向他指出關於貸款額與利息的分歧時,他說免遣返聲請表格的紀錄不正確,是當席律師的錯誤。當上訴委員會向他指出他沒有在免遣返聲請表格提及10月初的事件時,他說他已經提及了該事件但不明白為何沒有被紀錄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內。當上訴委員會向他指出傳譯員已用越南語向他解釋了免遣返聲請表格的內容時,他辯稱傳譯員僅簡要地宣讀內容但不詳細。他說聽到傳譯員讀出貸款額為15億,但不記得他宣讀的利息是4,500萬還是450萬越南盾,但若他聽到傳譯員出錯,他必定會糾正傳譯員。他稱傳譯員沒有將整段關於貸款的陳述向他讀出。他說他管有與當席律師會面的錄音紀錄。但當上訴委員會向他作進一步查詢時,他卻拒絕呈交。經詳細分析他的證據後,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無法解釋證據上的分歧,他的解釋不合理及難以接受[1]。上訴委員會裁定他不是個可信證人,並裁定他未能證明向債主借錢的指稱。 16.上訴委員會亦不相信他有關10月尾被襲的證供。首先,他沒有在免遣返聲請表格提及10月初討債及恐嚇事件。其二是他的行為與所指稱襲擊的嚴重性不符。若他真的受到所指稱的嚴重傷害,他沒有理由不到醫院求診。他的證據是,他只塗些藥油,約於一個月後便康復。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證據矛盾,不合邏輯,作供時不斷構造新證據,不是個可信證人。上訴委員會不信納他曾在10月受恐嚇、襲擊及被施以酷刑[2]。 17.縱使他曾被虐待,上訴委員會裁定他受到的傷害不算嚴重。雖然申請人稱於2015至2016年間,債主曾到他的前女友家找他,但他亦確認此後債主沒有再找他的前女友。因此,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若返回越南要面對嚴重傷害的可能性不高。 18.基於原居國家資訊,上訴委員會裁定若返回越南,申請人可獲得越南政府足夠的保護,從而減低或消除他受傷害的風險;他亦可以搬遷到越南其他地區被免該風險。 適用於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 19.法庭在審理司法覆核的責任不是重新評估申請人的免遣返申請。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時,主要的決定者是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只是他們才有權利評估證據,證人的可信性及作與免遣返相關的事實裁定,例如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所有適用的理由與所指的風險、原居國家所能提供的保護及在原居國家內搬遷的可行性等。法庭會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法庭僅會針對上訴委員會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所犯的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通過司法覆核方式進行干預:見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3]。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據 20.申請人於2019年1月28日作出誓章,支持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在誓章內,他列出兩個申請理由:
申請人投訴的實質是他不同意上訴委員會不信納他的證據,不相信他是因害怕追債被殺而必須逃離越南;因而裁定他的免遣返聲請完全欠缺事實基礎,拒絕他的聲請。 21.申請人第一項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實質上是投訴上訴委員會錯誤地依賴第三者的證據,因而不當地影響上訴委員會評估他的可信性及他的證據的內在可信性。所謂「第三者」是指原居國家資訊,即決定書內所稱「Country of Origin Information」或「COI」。這些原居國家資訊均出於具權威性及可信來源,如美國國務院出版的2017年各國人權報告- 越南;美國中央情報告局出版的World Fact Book - Vietnam、英國內政部出版的2013年國家資訊報告、路透社新聞報導、中國人民網環球時報及其他越南本地的新聞報導等。這些資訊有支持申請人所指稱的越南官員與公安的貪腐,亦有報導政府積極改革、打貪與成果。越南本地新聞也有關於拘捕及檢控高層公安官員的報導。 22.申請人引述news.sina.com.cn 於2006年6月23日報導關於越南總理潘文凱因為政府貪污嚴重引咎辭職,支持他對越南政府貪腐的嚴重性指控。藉著這報導,他的陳述是上訴委員會不應全盤採納原居國家資訊對越南公安及政府的正面評價,而對他作出不公平的裁定。他依賴的報導是發生於這次件前八年,只反映距今十六年前的社會情況,參考價值不高。此外,總理引咎辭職正反映當權者積極改革及打貪的決心,讓有能者帶領國家踏上改革之路,更支持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上訴委員會沒有全盤採納來源地資訊,它接納越南社會貪污嚴重;但經評估全部原居國家資訊及申請人所面對的風險,它裁定越南政府能給予申請人足夠保護而申請人亦可以搬遷到越南其他他區以被免風險。這裁定是一項事實的裁定,也獨是上訴委員會才有權作出的裁定。 23.申請人投訴上訴委員會在決定書第15段的裁定。在該段,上訴委員會分析申請人的證據,指出他證據上的矛盾及不可信的原因。然後上訴委員會在第28段至36段作出事實裁定。這分析與裁定的撮要理由可見於上文第14段至18段。這裁定是事實的裁定,也獨是上訴委員會才有權作出的裁定。 24.申請人投訴上訴委員會裁定他沒有受到嚴重傷害是不合邏輯及荒謬。他在誓章內展示一幅他的腹部相片,顯示腹部呈現類似皮診的狀況。他稱這是因被灌飲電油導致的後遺症。他更投訴當局沒有替他驗傷。他指稱上訴委員會憑主觀判傷作出這裁定對他絕對不公平。 25.首先,入境處沒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安排免遣返聲請人驗傷。申請人與入境主任會面時,亦沒有要求驗傷。他說塗了些藥油,一個月便康復。再者,若他認為傷勢嚴重,他應主動地要求驗傷及治療。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他曾要求驗傷,但遭拒絕。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就他所指的嚴重傷害到醫院求診。他的相片只顯示他的腹部出現類似皮疹的狀況。在欠缺醫學證供,本庭難以決定症狀及成因。更遑論這相片是新證據,申請人未必能符合提供新證據的條件。 26.總結而言,申請人實質是藉司法覆核的名義挑戰上訴委員會的事實裁定。但他的理據欠缺實質,屬鎖碎無聊,無理取鬧。 討論 27.上訴委員會正確地列出統一審核機制下所有適用的理由包括: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款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款風險及受迫害風險。上訴委員會亦正確地引述適用的法律原則,舉證標準,並援引了相關案例支持它的決定。它知悉到在裁決上訴時須重新考慮所有相關事情的始末,而並非只考慮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否正確。上訴委員會正確地確定申請人的免遣返申請是建基於他指稱欠下債主的債項、債主討債所使用的武力與威嚇、他所遭受迫害的風險、越南政府所能提供的保護、他所面對受傷害的真實機會等。 28.申請人負上舉證責任。根據他的案情,他的免遺返申請基礎是因無能償還債項而恐懼會遭債主或其手下殺害。他的案件核心是他所欠的債項與債主所施的武力。他最基本要證明:(一)所欠債的債項、(二)因而被債主討債與恐嚇、(三)討債對他造成的傷害與風險及(四)該傷害與風險合符統一機制內四項理由其中一項的資格。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不能成功舉證上述第(一)及(二)項的基本事實。他的免遣返申請完全欠缺事實基礎。這裁定足以讓上訴委員會駁回他的上訴。不過,上訴委員會假設申請人能證明這兩項事實,而進一步評估他返回越南面對的傷害與風險及該傷害與風險是否合符統一機制內四項理由其中一項的資格。可是,上訴委員會裁定該風險低及不合符統一機制內任何一項的資格。 29.申請人實質是藉司法覆核的名義挑戰上訴委員會的事實裁定。在作出事實裁定及證人可信性的評估時,法庭最常用的測試是證人所指稱事實的內在可信性,這亦是最可靠的試金石。申請人免遣返申請的基礎是他所欠的債、沒有償還債項的能力、債主的恐嚇及傷害、他返回越南受傷害的可能性或風險。他所指稱的貸款數額與利息正是他所指稱的欠債的要素,是債主對他施加恐嚇及他可能受到傷害的因由。若他真的曾向債主借款,他沒有可能不能清楚交代。上訴委員會考慮這方面的證據是完全洽當。上訴委員會已清楚交代不信納申請人的理由。這該裁定是上訴委員會獨有權作的事實裁定。申請人的理據不足以構成合理的申請司法覆核理由,申請人基於這理據的申請也沒有成功機會。此外,他的理據欠缺實質,屬鎖碎無聊,無理取鬧。 30.經認真及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書、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後,法庭確定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完全沒有絲毫錯誤,它的決定不存在可被視為程序不公平或「溫斯伯里」不合理的況(即按照Wednesbury一案所訂標準,原審法官只須審查案中證據,從而決定是否根據這些證據,一個合理的法官,對自己作出恰當的法律指引後,不可能會作出的決定)。申請人在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他的司法覆核申請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結論 31.基於上述的理由,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2年2月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 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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