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Tran Cong Dang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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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在2021年5月3日作出判決 [1] ,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在2021年12月1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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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44/2020 [2022] HKCA 1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54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9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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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法庭在2021年5月3日作出判決[1],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在2021年12月1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2.申請人沒有遵從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的上訴的決定,以及彭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 條並規定,上訴法庭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 6.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超過6個月,屬嚴重的延誤。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期限時,會考慮延誤的長短、造成延誤的原因、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如果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7.如上文所述,申請人的申請嚴重超時。他在誓詞解釋,由於不明白法庭信件和文件內容,不知道是判案書,所以錯過提出申請的時限,但申請人沒有提供詳情或作出進一步闡述。本庭不認為申請人為延誤提供了良好的解說。 8.至於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9.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內容與上訴時他向本庭提交的書面陳詞大致相同。 10.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 11.申請人擬提的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即使延長申請的期限亦是徒然。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他2021年12月15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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