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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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 有意圖 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36/2021[2022] HKDC 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6/2021

[2022] HKDC 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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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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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1月19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Matthew Ng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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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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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控罪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12月19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期地下G114-115號舖神石燒牛扒水產專門店,意圖使陳佳妝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她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答辯

3.被告人否認原有控罪,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但不為控方所接納。

背景

4.傷者與被告人在同一間餐廳工作。控方指稱,事發時,傷者進入廚房取咇咇機,不小心撞到被告人。爭拗期間,被告人以手指篤傷者的左眼,令傷者的左眼嚴重受傷。

5.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當時只想用手指篤傷者的太陽穴,但不小心篤到傷者的左眼。

審訊程序

6.控辯雙方呈上一份承認事實、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傷者的兩份醫生報告及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7.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作供。

8.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控方案情撮要

傷者陳女士

9.控方第一證人是案發餐廳的侍應,而被告人是餐廳的廚師。

10.事發當日早上約11時25分,她入廚房拿已充滿電的咇咇機,在廚房內的通道遇見被告人。由於通道狹窄,當她經過被告人時,她右上臂碰到被告人的右上臂。被告人反應很大,說為何撞他。傷者說只是揩到,不是故意撞他。被告人用粗口駡她。

11.她繼續伸手從高櫃拿那些咇咇機。之後她與被告人面對面爭拗。突然,被告人用手指插她的左眼,她感到手指很深地插入她左眼球,她感到很痛,左眼完全看不到東西。她之後用手機報警。

12.她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稱左邊眼球爆裂,穿了三份之一,並即時進行手術。之後出現白內障。在2021年2月21日進行第二次手術清除白內障和血塊。

13.現時,她的左眼只有少部份視力,下方完全看不到,而左、右及上方的視力收窄,且看得不清楚。現時需要塗藥、滴眼藥水及定期覆診,並可能要做第三次手術。

14.在盤問下,她同意在第一份證人口供紙她稱“唔小心撞到輝哥”。她也同意當時對被告人說 “我撞你,吹咩”。她也同意與被告人沒有私人恩怨或過節,而之前也與被告人及其他同事一起外出用膳約兩至三次。

閉路電視片段(P3)

15.片段內清楚見到被告人右手帶着藍色手套,與控方證人面對面時,被告人突然用手指插向她左眼一下,她即時用手掩住左眼。被告人沒有理會她,並推門離開廚房。

傷者第一份醫生報告

16.根據表現,其右眼的視力為20/25,而左眼的視力則為有光感。左眼的眼壓低(7毫米汞柱),左眼的眼球破裂,破裂的鞏膜覆蓋由9點鐘至12點鐘的位置及由角膜緣起3毫米。於2020年12月19日接受緊急手術,以修補破裂的左眼眼球。當她最近一次到眼科覆診時,其右眼(在沒有輔助下)的視力為0.4,而左眼的視力則為1/36。左眼的眼球已重組,眼前房有輕微發炎。眼前房出血的情況已解決。但患上早期白內障。眼後段的檢查結果顯示玻璃體出血的情況正在解決,視網膜平坦。病人須使用外用藥物,以控制炎症,而有關炎症將會於未來數月逐漸減退。如白內障的病情使其視力進一步減弱,病人未來可能須接受治療其左眼白內障的手術。

傷者第二份醫生報告

17.眼部檢查結果顯示,左眼結膜流血,眼球異常柔軟,玻璃體出血。醫生於2020年12月19日進行緊急手術,並於手術期間診斷出其左眼的眼球破裂。眼部檢查發現,左眼全層鞏膜裂傷傷口在角膜後方由9點鐘位置延伸至12點鐘位置(約1.5厘米長)。醫生對其鞏膜傷口進行緊急初步修補。其左眼於手術後有一些玻璃體血塊及玻璃體纏套在鞏膜傷口,並出現白內障。於2021年2月2日進行另一次左眼玻璃體切除、眼球內注氣及白內障清除的手術,並植入人工晶體。病人最近於2021年4月28日覆診。眼部情況正在癒合。但鑑於有關傷勢嚴重,其左眼視力的預後結果預計會有所保留。在沒有輔助下,其視力(針孔矯正)為0.7(右眼)及0.05(左眼)。她下一次覆診預約日期為2021年6月9日。

辯方案情撮要

被告人的證供

18.他於事發前6個月入職該餐廳為廚師,而控方證人是侍應。在工作以外沒有與她接觸。事發之前也與控方證人和其他同事一起外出用膳約3次。他與她沒有積怨。

19.事發時,被告人在廚房內工作。突然,控方證人經過他身邊時撞到他的手臂,他的手機差點跌落地。被告人大聲說為何撞他,控方證人答 “我撞你,吹咩”,被告人很憤怒。當時大家面對面,被告人說 “你食錯藥,點解撞親人都咁惡”。被告人想用手指指控方證人的太陽穴,但不小心篤到她的左眼,被告人很內疚、很後悔。控方證人稱要報警,被告人不知道控方證人嚴重受傷,便繼續工作。

證供分析

20.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辯方無須證明任何事情。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考慮了Berrada的案例,對該品格良好的人,其證供會較為可信,而犯罪的傾向性也會較低。

21.本席考慮了辯方陳詞各點、呈上的案例,也仔細考量過控辯雙方的證供,包括有關的證物。

22.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楚直接,她詳細講述事發的經過。閉路電視拍攝到整個過程,也完全吻合控方證人的講法,醫生報告顯示的傷勢,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

23.在盤問下,對於事發時與被告人的一些對話內容等她記得不清楚。她解釋,由於今次的事件,已做了兩次眼部手術,她的記憶受到影響。同時已事隔一年多。其三,本席認為對話的內容只屬一些小節,這完全不影響她證供的可信性。

24.本席裁定控方證人是一位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她的證供。

25.至於辯方的講法,被告人稱只想用手指指傷者的太陽穴,不過不小心篤到她左眼。

26.第一,本席審視過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可以清楚見到當控方證人的面微微向前時,被告人用右手手指,直接篤向對方的左眼,完全見不到被告人的手指曾有篤向控方證人太陽穴的情況。本席認為從片段可見,被告人是直截了當地用手指篤控方證人的左眼。

27.第二,被告人稱不小心篤到對方左眼,但是從片段可見,被告人篤到對方的眼球,控方證人即時用手掩住眼,但被告人不但沒有在場慰問,只是繼續工作,還推門外出再搬箱子入廚房,如果只是不小心篤到人,怎會這樣反應。

28.第三,根據控方證人的形容她感覺到手指深深插入她的眼球。可見有一定的力度,如果只是一意不小心,沒有理由會如此般大力插到對方眼球。

29.在考慮了有關的證供後,本席不相信被告人只是不小心篤到控方證人的左眼。

30.本席認為他是用手指直接篤向控方證人的左眼的。

控罪的考慮

31.在接納和依賴控方的證供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襲擊,且是非法及惡意的。本席也裁定該襲擊導致控方證人的左眼受嚴重傷害。

32.本案重點在於被告人是否意圖使控方證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本席必須強調這意圖是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33.本案考慮了辯方呈上案例。

34.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被告人只作出一次的襲擊動作;

(2)  這襲擊只用他的手指篤對方;

(3)  這襲擊沒有使用武器;

(4)  事件由碰撞引起爭吵,在爭吵期間被告人出手襲擊;

(5)  事件之前,雙方沒有過節,也沒有積怨。控方證人與被告人和其他同事也曾一起外出用膳;

(6)  沒有證據顯示在事發之前雙方有一些事故發生,令到被告人採取報警行動。

35.在考慮過本案所有證供後,本席裁定,法庭未能得出一個唯一以及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是意圖使控方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36.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到被告人有這意圖。

37.但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非法及惡意導致控方證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結論

38.本席裁定被告人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非法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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