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ran Van Th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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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於2021年12月9日作出判決 ( [2021] HKCA 1850 ),駁回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於2021年12月14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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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140/2021[2022] HKCA 21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40/2021

[2022] HKCA 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14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5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TRAN VAN THAN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2年2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法庭於2021年12月9日作出判決 ([2021] HKCA 1850),駁回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於2021年12月14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本庭在此不再重複。

3.申請人並沒有遵從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於在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書面指示,呈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本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分析及裁決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申請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中,只是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但他並無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申請人於2021年12月14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區慶祥)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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