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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DCEC 2654/2019和DCEC 2655/2019兩宗案件,涉及發生於不同日期所據稱的工傷事故。第一宗案件DCEC 2654/2019發生於2017年11月12日,而第二宗案件DCEC 2655/2019則發生於其後的一天,即2017年11月13日。自開案以來,法庭就該兩宗案件所作出的命令和指示幾乎都是相同的。因此,本席會將兩宗案件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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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654/2019 [2022] HKDC 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6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6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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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有關DCEC 2654/2019和DCEC 2655/2019兩宗案件,涉及發生於不同日期所據稱的工傷事故。第一宗案件DCEC 2654/2019發生於2017年11月12日,而第二宗案件DCEC 2655/2019則發生於其後的一天,即2017年11月13日。自開案以來,法庭就該兩宗案件所作出的命令和指示幾乎都是相同的。因此,本席會將兩宗案件一併處理。 2.今天就這兩宗案件要處理的是申請人黃女士的情況。她於較早時將一份中止訴訟通知書存檔,但其後卻表示要取消中止訴訟通知書。法庭就此多次作出命令,包括着令黃女士不得提出取消中止訴訟的申請。黃女士就這兩宗案件各分別存檔了一張傳票,要求法庭對其沒有遵守命令一事加以寬免。在本席詳述有關申請前,或許需要指出,這兩宗案件均有着同一時序和背景。剛才已提及,兩案中聲稱的工傷日期只相差一天,分別是2017年11月12日和13日。就這兩宗工傷,申請人分別提出了兩個獨立的申請,即於2019年11月8日展開的這兩宗僱員補償案件。但她於提出申請後,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於2020年6月10日就兩宗案件親自將一份中止訴訟通知書存檔。在她把中止訴訟通知書存檔後,這兩宗案件已經完結。其後於2020年11月13日,申請人突然又致函法庭,表示希望重新追討工傷補償。有見及此,本席發出指示,決定就此進行指示聆訊,並將聆訊日期定於2021年1月18日。當日聆訊期間,本席作出了各項指示,包括要求申請人做一份用以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儘管本席認為可將其信件當作申請,但她也必須提交支持誓章,説明爲何要求撤銷中止訴訟通知書。當時,本席要求她於14天的指定時限内把支持誓章存檔。 3.然而,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誓章,本席因此於2021年4月12日發出除非命令,限制申請人在指定日期,即2021年4月26日或之前,按本席4月12日的命令,補做誓章存檔。可是,申請人並沒有遵守該命令。故此,在答辯人來信知會法庭申請人沒有遵守該除非命令後,本席遂於2021年5月14日發出命令,説明由於申請人並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存檔其支持誓章,法庭命令申請人不可提出取消中止訴訟的申請。
5.本席考慮了申請人的誓章,即上文提及的支持寬免的誓章。當中主要提及她身體欠佳,知識有限,導致她在遵守法庭指示上有所延誤,希望法庭能夠包容她這個傷殘、無能力的人士,再給她一次機會,讓她提出工傷補償申請。 6.本席經考慮申請人誓章的内容及譚律師簡短的陳詞,決定將申請人兩宗案件的傳票撤銷,理由如下:申請人提出的寬免申請,即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作出的申請,該規則第1段規定:「如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區域法院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a)至(j)段所提及的情況。如以上所述,本席藉着5月14日的命令已作出懲罰條款,即不批准申請人提出關於撤回中止訴訟通知書的申請。因此,申請人要求法庭對她沒遵守4月12日的除非命令的規定加以寬免。本席詳細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後,決定拒絕申請人的請求。以下將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各項適用的條款,並逐一加以解釋。 7.第一,本席接納譚律師的陳詞,即申請人要求寬免的申請並沒有迅速提出。上述拒絕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命令在5月14日發出,本席相信申請人理應在5月底收到該法庭命令。可是,申請人延遲了六個月才提出傳票申請,而傳票中除提及自己身體欠佳,知識不足外,並沒有解釋她爲何不早一點提出申請。本席注意到,申請人在兩宗案件不斷有信件送交法庭。既然她能夠去信法庭,而提出這項申請的形式亦大同小異,關於申請人爲何不可以盡快提出寬免申請一事,她並沒有作出解釋。 8.第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本席認為申請人沒有提供清楚、合理的解釋。她並沒有遵守本席較早時發出的命令,即要求她在指定時限内存檔支持誓章。其實本席已兩度給予申請人製備支持誓章的機會。第一道命令的日期為2021年1月18日,申請人並沒有遵守。之後,第二道命令的日期為2021年4月12日,規定完成時限則是2021年4月26日。換句話說,自1月18日發出命令直至提交誓章的時限,共有三個月的時間讓她製備支持誓章,但她在該三個月裏並沒有遵從法庭的命令,沒有製備支持申請的誓章。除了不斷重複自己身體欠佳,知識水平低以外,再沒有其他解釋。 9.第三,本席認為申請人不止一次沒有遵從法庭的命令。本席已一次又一次給予其機會,可見她不遵從法庭命令的情況十分嚴重。 10.第四,本席認為她完全是因爲自己的緣故而沒有遵從先後幾道法庭命令,與人無尤。 11.第五,本席認為她是明知故犯。在5月14日的命令發出後,她在完全欠缺解釋的情況下不遵守命令,最終在六個月後才提出申請。 12.除考慮申請人自身的情況外,本席亦需考慮該申請的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批准寬免申請人是不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則,原因是本案申請人聲稱的工傷發生於2017年,而現在已經是2021年,已經過去超過四年的時間,若再給她機會恢復訴訟,對於答辯人並不公平。所以本席認為基於公平的原則,有關申請須予以撤銷。 13.本席現下令撤銷兩宗案件的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另本席指示譚律師以中文分別草擬兩宗案件的命令,並於之後送達予申請人。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張馮許律師行的譚奕文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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