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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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共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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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0/2021 [2022] HKDC 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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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共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案發期間,男子朱先生是香港健康協會負責人,協會位於九龍旺角荔枝角道93 - 95號IW Centre 8樓(單位),為長者提供中醫門診服務。IW Centre樓高13層,每層兩個單位、兩部升降機、兩條樓梯、兩個出入口。大廈有僱用保安員,但沒有安裝閉路電視。 控罪一 3.2021年5月5日2000時左右,香港健康協會職員陳先生檢查單位,一切妥當鎖門離開。2021年5月6日0800時左右,他返回單位,發現單位木門被撬,內有搜掠痕跡,他發現現金港幣約63,000元(收銀處的港幣3,000元及診症室抽屜內的港幣60,000元)及一部三星平板電腦(價值約3,000元)不見了。 控罪二 4.2021年5月9日1600時左右,上述朱先生鎖好單位門窗離開。2021年5月10日0905時左右返回單位,發現單位木板被撬開,診症室有搜掠痕跡,他發現診症室抽屜內的現金港幣10,000元不見了。 控罪三 5.經過上述兩次事件,朱先生在單位接侍處範圍安裝了閉路電視攝錄機。2021年5月18日0915時左右,他返回單位,發現木門被撬開,診症室內的現金港幣200元不見了。 6.2021年5月18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7.2021年5月20日,警員看見被告,懷疑他是上述事件竊匪,於是將他截停。 8.被告在警誡下說荔枝角道爆竊案是他干犯的。被告其後被拘捕,罪名是爆竊。被告再被警誡,他說被拘捕前數天半夜4時左右,他前往涉案單位偷了港幣200元,用來吃飯花光了。 9.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
10.被告現年45歲,過往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2004及2008年干犯相同的入屋犯法罪,另有12項盜竊罪,最後在2021年6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個月。 11.代表被告的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任職搬運及車房工作,但因疫情肆虐,整體經濟受挫,被告工作大減,欠下債項。及後向朋友借錢不果,2021年5月5日他在後巷發現鐵支及回想曾經過該健康中心便折返犯案,犯案所得金錢已用作還債,其餘兩項罪行所得亦同樣用作還債。被告現已努力改過自新,考獲燒焊及紮鐵牌照。 12.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就自己的行為作出深切反省,承認是一時衝動及愚蠢的行為,表明不會再犯。 13.此外,黎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最初只是因一時起了貪念而犯案,並非早有預謀或計劃,而該健康中心顯然亦不會是有很多現金或貴重財物的地方,況且首兩項罪行亦是因被告主動招認下才有證據。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4.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過往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應予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一案,亦臚列出多項可加刑的因素,包括若犯案者過往已有多項及相同的案底或干犯了多項控罪的情況,均可予以加刑。 15.無疑,被告在短短兩個星期內連續在同一地方干犯三次案件,罪行嚴重,若非負責人最後加裝了閉路電視攝錄機,否則被告隨時可逃離法網。但無論如何,被告已主動招認前兩次的犯案,才可把他繩之於法。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適當地各項罪行仍以兩年半監禁為量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0個月。 16.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總體而言,三項控罪共判以32個月監禁為合適的。 17.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各20個月監禁; 而第二及第三項當中各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18.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20加6再加6,即總共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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