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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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第4(3)  及39條,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Case No.DCCC 344/2020[2021] HKDC 11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4/2020

[2021] HKDC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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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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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1年9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程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治瑋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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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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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第4(3)  及39條,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2.控罪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9年1月29日,在香港與奚詠妮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8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87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9.57克可卡因的20.9克固體。

3.控方指稱被告人和奚小姐有一個協議,該協議的內容為奚小姐替被告人從香港攜帶毒品往澳門,奚小姐會獲得金錢及毒品報酬。 案發當天,被告人提供毒品並著奚小姐把毒品收藏在其鞋子內。當他們經中港客運碼頭打算前往澳門期間,他們被海關關員截停。及後,海關關員在奚小姐身上發現毒品。

4.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多項事實,其中包括:—

- 奚小姐和被告人於2019年1月29日期間,乘坐的士到中港客運碼頭過關。

- 他們兩人於海關離境大堂被海關關員截停。

- 海關關員使用離子偵測器檢查奚小姐的隨身物品,測試結果為陽性,即顯示有毒品;而被告人的測試結果則為陰性。

- 不久,海關關員釋放被告人。

- 及後,海關關員在奚小姐的鞋內發現控罪書所列的毒品。

- 最後,奚小姐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她承認控罪,現正等候判刑。

5.控方一共傳召兩名證人,分別為奚小姐及當天負責截停奚小姐及被告人的海關關員。

6.奚小姐稱於2019年1月29日前兩三天左右,因被告人一向知道她有毒品需求,所以向她提議她可以往澳門「走一轉」,既可獲得金錢,也有毒品吸食。奚小姐指她考慮了兩三天之後便同意相關安排。

7.2019年1月29日傍晚,她獲被告人指示到達被告人家中。當時她目睹被告人正在包裝毒品,亦看到被告人當時的家中內有一個電子磅,有一些包裝袋用作包裝毒品。她稱她目睹被告人把毒品放入袋中,然後把該些袋子放上電子磅量度重量,她當時看到被告人有穿戴手套進行毒品包裝工作。

8.她指被告人大約花費十分鐘左右便完成包裝。之後,被告人告訴奚小姐,她可以把包裝好的毒品放入她的一雙鞋子內。

9.奚小姐指她分別把兩包毒品放入她當時穿著的兩隻鞋子,然而她覺得有點不舒服,被告人便告訴她可以用一些氣泡包裝紙把那些毒品包好,然後再放入鞋子,奚小姐照辦。

10.之後奚小姐在被告人的家中曾吸煙及往洗手間,然後他們便一同離開,乘坐的士往尖沙咀中港客運碼頭。

11.奚小姐指被告人曾承諾會給她10,000港元作報酬,她亦指被告人曾告訴她,他們到達澳門後,奚小姐只需要把毒品交給被告人,被告人之後便會把毒品轉交給其他人。奚小姐亦指被告人曾告知她,他們可以留起一些毒品,給他們兩個自己服用。

12.在到達中港客運碼頭後,奚小姐及被告人經E通道進入中港客運碼頭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奚小姐指她在離境大堂曾短暫等候被告人,之後他們分別被海關關員截停,並指示他們到行李檢查區。

13.奚小姐指一名關員使用一張紙張在她身上掃了一下,然後便把那張紙張放入機器檢查有沒有毒品。同一時間,她聽到有海關關員詢問被告人是否認識她,被告人的回應是他不認識。隨後海關關員亦詢問她認不認識被告人,奚小姐的回答是不認識。

14.及後,海關關員在奚小姐身上找到毒品,而因被告人的毒品測試結果為陰性,之後海關關員讓被告人離開。

15.奚小姐稱當時她被拘捕後,並沒有立即指證被告人,是因為她認為讓被告人離開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她亦覺得她這樣做很有「義氣」,但後來被告人只是往懲教院所探望了她一兩次,之後便失去聯絡。而她亦從她的朋友得知一些事情,令到她有所懷疑。所以最後她決定把實情告訴她的法律代表,然後向海關錄取了一份不損權益的證供詞,亦向海關提供了被告人的地址、電話號碼及外貌。

16.奚小姐指她在錄取完不損權益供詞後,才知道她可能會因為指證被告人而獲得減刑。奚小姐同意她在判刑前獲得保釋,但她的律師告知她判刑後無論如何也需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17.奚小姐否認在案發前一段短時間,她和被告人建立了情侶關係及曾發生性行為。她亦否認在案發前一天,她有到過被告人的家中和他發生性行為,亦否認當天是她主動邀請被告人到澳門。奚小姐否認被告人是在案發後才得知她在案發當天身上帶有毒品。

18.奚小姐全盤否認辯方指稱奚小姐在還押期間因得悉被告人另結新歡,因懷恨在心及希望爭取減刑,所以誣蔑被告人。

19.韓文勇關員於2019年1月29日在尖沙咀中港碼頭當值,當日他分別截停過奚小姐及被告人,他指截停他們後指示他們兩人到行李檢查櫃位,他亦指示兩名海關關員分別向奚小姐及被告人作離子偵測器毒品測試。

20.奚小姐的毒品測試結果為陽性,而被告人的毒品測試結果則為陰性。韓關員指這個測試可以檢測被檢測者有沒有毒品殘餘物留在身上。

21.韓關員指他有詢問過奚小姐是否一個人過關,有沒有和其他人一起,奚小姐的回應是沒有。他亦有詢問過被告人相同問題,而被告人的答覆亦是沒有。因為奚小姐的毒品測試有反應,所以他要求另一名關員帶她去做進一步的檢查,而因為被告人的毒品測試結果為陰性,所以可以讓被告人離開。

辯方案情

22.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據分析及裁斷

23.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標準必須為毫無合理疑點。

24.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為他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

25.本案控方是完全倚賴奚小姐的證供,因此,她的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的唯一議題。

26.本席謹記奚小姐有可能會因為她作供指證被告人,而令被告人入罪而獲得減刑。因此,她是有動機作出一些不實的陳述。

27.辯方大律師於其書面結案陳詞詳列多項奚小姐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之處,本席認為只需要處理以下一項已經足夠。

28.就被告人和奚小姐的毒品測試結果,沒有任何證供顯示奚小姐當天或較早時間,有接觸過除被告人交給她之外的其他毒品。而按奚小姐所述,她到達被告人家中時,被告人已經在包裝毒品。那麼被告人逗留在一個毒品暴露於大氣環境中的處所及直接接觸到毒品的時間及程度,必然較奚小姐長及大。如果奚小姐在離子測試機測試到其隨身物品有毒品的殘餘物,那麼理應被告人身上或其隨身物品也會有毒品殘餘。

29.本席沒有忽略奚小姐所指被告人當天包裝毒品期間有穿戴手套,但沒有任何證供顯示被告人當天有穿著任何保護衣物,沒有任何證據指被告人在奚小姐到達其家中直至一同離開前,更換衣服或清潔身體。奚小姐的證供只是說她把毒品放入其鞋子後,她曾吸煙及往洗手間。

30.再者,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離子測試器的敏感度如何,甚麼情況下可以測試到毒品的殘餘物,毒品的殘餘物會留在衣物上或皮膚上多久,有甚麼因素會促使該離子測試器檢測不到一名曾於同日處理毒品人士身上有毒品的殘餘物,及奚小姐的隨身物品究竟是甚麼等等。

31.本席認為在證供上就被告人及奚小姐於被海關截停後,毒品測試結果的差異沒有存在一個合理的解釋。

32.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能穩妥接納奚小姐聲稱她當天曾往被告人家中,按被告人的指示接收及運送毒品的說法。

33.縱然被告人於被截停後否認他認識奚小姐的言行非常可疑,但本案完全倚賴奚小姐的證供,控方接納而本席亦同意,單憑被告人的謊言不足以推斷其說謊言的唯一原因是因為他不清白。

34.基於本席不接納奚小姐的證供,本席認為控方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干犯控罪。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高偉雄)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