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銘峰(又名梅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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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0年2月18日0225時,警員於旺角山東街截停被告人及進行搜身,及後發現:—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49/2020[2022] HKDC 1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9/2020

[2022] HKDC 1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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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銘峰(又名梅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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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2年2月9日
出席人士:  張鵬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民輝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in a public place)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Trafficking in purported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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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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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

(一)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  管有危險藥物

(三)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於2020年2月18日0225時,警員於旺角山東街截停被告人及進行搜身,及後發現:—

(a)  在被告人的衛衣前袋內搜到一隻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內含0.1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11克晶狀固體(“E1”);

(b)  在被告人的孭袋內搜到:

(1)  一隻利是封內載有一隻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沒有內含任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的物質的20克晶狀固體(“E2” );

(2)  一把30厘米長的廚師刀放在一個米色的刀套中;

(3)  一把28厘米長的軍刀放在一個黑色刀鞘中。

3.於現場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回應:—

(a)  “啊sir,你係我件黑色衛衣搜到個包係冰嚟嘅,係我啱啱自己食淨嘅,”

(b)  “係我斜孭袋入面搵到個包係糖嚟嘅,我諗住有人問我買冰嘅時候,就俾啲糖佢,去呃下人賺錢啫。"

(c)  “啊sir,把廚師刀我買俾我老婆嘅,因為佢做廚師,俾佢開工用,"及“把軍刀我用嚟自衛嘅,我怕俾人打嘛。"

4.其後於錄影會面下,被告人進一步承認:—

(a)  他在兩三天前在永安百貨公司買了該把廚師刀給 老婆用,因為屋企嗰把爛咗;

(b)  另外一把軍刀係他好多年前在鴨寮街買嘅。因為最近有暴動,淨被人襲擊,所以帶喺身用嚟自衛。

(c)  E1係“冰”毒,是他自己食淨嘅;

(d)  是他在被逮捕前那天在旺角通州街橋底以100元買 來自己食用的;

(e)  他大約每2-3日服食一次“冰”毒,於4-5年前開始有服食“冰”毒的習慣。

(f)  E2是他在茶餐廳收集的砂糖。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28歲,香港出生,只有中二教育程度,被捕前並沒有工作。過往被告人有15項定罪紀錄,一項和毒品有關。

6.辯方亦坦言,本案所涉及之3項控罪,監禁式刑罰亦為無可避免。

7.控罪1,辯方指那菜刀是買回給太太使用,而軍刀則是用作自衛用途。

8.就菜刀而言,其說法是買回給妻子使用,本席亦表明不會接納此說,而辯方亦沒有作進一步陳詞。本席亦有機會觀看兩把刀之相片,兩者亦十分尖銳及鋒利,其殺傷力可想而知。

9.辯方亦同意,本案涉及兩刀,亦為調高量刑點之因素,即使只涉及一刀,監禁也是必然,而刑期亦非短期。考慮到本案是涉及兩把刀及攻擊性武器之種類,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下下調至10個月監禁。

10.就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本席同意如辯方大律師所言,流出風險較低。首先毒品份量相對較少,亦沒有分開小袋包裝。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過往有一項相同定罪記錄,亦曾被判處戒毒所,但考慮到被告人已還押一段長時間及他另有兩項嚴重指控,刑期亦非輕,故認為不用考慮戒毒所令。量刑主要考慮是涉案冰毒之份量,如前述,相對是較少,本席以4½個月作起點,3分1扣減,判處3個月監禁。

11.控罪3而言,辯方指出被告人純粹是希望用沙糖以欺騙別人讓別人誤以為是冰毒而騙取金錢。辯方亦引用了R v Lee Wing Chun [1982] HKC 653一案,該案上訴人販運聲稱4.54公斤的麵粉為毒品(白粉),上訴庭指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的刑罰比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較為輕,最終亦把原有4年之刑期下調至2年(認罪後)。

12.承如辯方大律師所指,涉案所指稱毒品之種類及重量亦應為量刑考慮之例,本案涉及之冰毒,其量刑指引較海洛英為高,但本案所涉及之重量較輕,當然這並非純以重量計算,說到底也不涉及真正的毒品,但Lee一案之量刑亦具其參考性。再者,若然成功出售,被告人亦是唯一得益者。本席考慮了Lee一案及本案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減至20個月。

13.最後,3項控罪實互不相關,但亦不能忽略量刑總體性之考慮。故控罪1其中7個月及控罪2其中2個月與控罪3分期執行。即共29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