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銘峰(又名梅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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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0年2月18日0225時,警員於旺角山東街截停被告人及進行搜身,及後發現:—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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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9/2020 [2022] HKDC 1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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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
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於2020年2月18日0225時,警員於旺角山東街截停被告人及進行搜身,及後發現:—
3.於現場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回應:—
4.其後於錄影會面下,被告人進一步承認:—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28歲,香港出生,只有中二教育程度,被捕前並沒有工作。過往被告人有15項定罪紀錄,一項和毒品有關。 6.辯方亦坦言,本案所涉及之3項控罪,監禁式刑罰亦為無可避免。 7.控罪1,辯方指那菜刀是買回給太太使用,而軍刀則是用作自衛用途。 8.就菜刀而言,其說法是買回給妻子使用,本席亦表明不會接納此說,而辯方亦沒有作進一步陳詞。本席亦有機會觀看兩把刀之相片,兩者亦十分尖銳及鋒利,其殺傷力可想而知。 9.辯方亦同意,本案涉及兩刀,亦為調高量刑點之因素,即使只涉及一刀,監禁也是必然,而刑期亦非短期。考慮到本案是涉及兩把刀及攻擊性武器之種類,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下下調至10個月監禁。 10.就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本席同意如辯方大律師所言,流出風險較低。首先毒品份量相對較少,亦沒有分開小袋包裝。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過往有一項相同定罪記錄,亦曾被判處戒毒所,但考慮到被告人已還押一段長時間及他另有兩項嚴重指控,刑期亦非輕,故認為不用考慮戒毒所令。量刑主要考慮是涉案冰毒之份量,如前述,相對是較少,本席以4½個月作起點,3分1扣減,判處3個月監禁。 11.控罪3而言,辯方指出被告人純粹是希望用沙糖以欺騙別人讓別人誤以為是冰毒而騙取金錢。辯方亦引用了R v Lee Wing Chun [1982] HKC 653一案,該案上訴人販運聲稱4.54公斤的麵粉為毒品(白粉),上訴庭指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的刑罰比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較為輕,最終亦把原有4年之刑期下調至2年(認罪後)。 12.承如辯方大律師所指,涉案所指稱毒品之種類及重量亦應為量刑考慮之例,本案涉及之冰毒,其量刑指引較海洛英為高,但本案所涉及之重量較輕,當然這並非純以重量計算,說到底也不涉及真正的毒品,但Lee一案之量刑亦具其參考性。再者,若然成功出售,被告人亦是唯一得益者。本席考慮了Lee一案及本案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減至20個月。 13.最後,3項控罪實互不相關,但亦不能忽略量刑總體性之考慮。故控罪1其中7個月及控罪2其中2個月與控罪3分期執行。即共2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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