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少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1/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22.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61/2020[2022] HKCFI 5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1/2020

[2022] HKCFI 5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0 年第 3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5022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少泉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2年2月14日
判案日期: 2022年2月24日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簡要而言上訴人在事發當天於臨興街西行線上駕駛一輛私家車,他在沒有使用指揮燈情況下,突以時速5-10公里右轉駛進臨興街東行線上,引致一輛當時正以時速35-40公里行駛的電單車煞車及扭左閃避,避免兩車發生碰撞。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長,駕駛著一輛沒有識別的警車在臨興街西行線上行駛,在他正前方的便是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兩車之間沒有東西阻隔。當控方第一證人停下等候交通燈轉換時,留意到臨興街東行線上正有一輛電單車,以時速35-40公里向其方向駛近。當電單車駛至與他相距約15米時,上訴人所駕的車輛在沒有亮起指揮燈情況下右轉切線,導致電單車緊急煞車,向左閃避,兩車最近距離僅0.5米。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亮起了警車上的警號,下車表露身份,並截停兩車作調查。

4.控方第二證人指他在案發時正駕駛著一輛電單車沿臨興街以時速35-40公里前進,他所在的行車線交通暢順,至於相反方向的行車線則擠塞,看不到「龍尾」。此時,上訴人所駕的車輛在沒有亮起指揮燈情況下,突然右轉駛進他的行車線上,意欲掉頭,但這舉動導致他需急煞及扭左閃避,兩車的最近距離不足1米,他先駛過對方車頭,再駛越其車尾後才停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共三點,概括而言指裁判官:(i) 沒有處理控方兩位證人證供上矛盾;(ii) 錯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和 (iii) 審訊程序不公,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在休庭時曾交談。

討論

7.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基本指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表示電單車在作出閃避時,是從上訴人的車頭駛過,但控方第二證人初則指他是從車尾駛過的,唯最終在裁判官引導下才改稱他實從車頭駛越。

8.實際的情況是控方第二證人在審訊時指出,因為上訴人所駕的車輛意欲右轉,故正以一角度跨越兩線,而他所駕的電單車與上訴人所駕的汽車行駛方向是相反的,即俗語所謂的「對頭」,故此為避免發生碰撞,他扭左駛經上訴人汽車車頭,再駛越其車尾後才停下。控方第二證人從沒有講及當他駛越上訴人的車頭後,再繞過上訴人的車尾作出閃避。從當時的交通情況考慮,控方第二證人很大程度也未必能繞過上訴人的車尾,因為這會進入相反方向的行車線,而當時該行車線上還有「車龍」。控方第二證人亦就此在審訊時畫上一幅草圖,解釋當時情況。本席有機會閱覽過此草圖,信納控方第二證人所述合乎情理。

9.次項的上訴理據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只是他純粹想像出來而作出的,裁判官不應接納。

10.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務人員,沒有證供指他與上訴人過往相識又或曾有恩怨,他只是被困在「車龍」中其中一輛汽車的司機,本席看不到他有任何動機,需與控方第二證人一同捏造證供,陷上訴人於不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直接、明確、沒有誇大失實,故接納其證供。裁判官在初審時,有機會親身聆聽證供和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這是他聽畢其證供後所作的決定。除非裁判官的裁決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11.就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人指控方第二、第三證人在休庭時曾作交談,故程序上不公平,兩人也有「夾口供」之嫌。就此,裁判官在審訊時己知悉此事,並向雙方查詢,信納兩人之間對話既不涉「夾口供」,也沒有任何不當的地方。市民有言論自由,證人也不例外。沒有任何案例又或法律規定證人在休庭期間不可以交談,重要的是證人之間的交談有否涉及串通和改動口供,又或作出一些妨礙司法公正的舉動。若雙方只講及一些無關痛癢的事情,這並不構成審訊不公,本席也不會作出干預。

12.在考慮所有的上訴理據後,本席信納上訴人所提的理據不足以推翻初審的裁決,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