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謝松發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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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謝松發先生經營一間洗衣店,曾僱用一名員工,名叫陳佩芳。後來,陳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謝先生提出申索(2018年第3762號),追討欠薪、有薪假期等;謝先生則在該案提出反申索,要求陳女士退回一些多收款項。於2021年1月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盧康慧作出判決,裁定陳女士勝訴,謝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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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565/2021[2022] HKCA 33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65/2021

[2022] HKCA 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565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1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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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謝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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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2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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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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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謝松發先生經營一間洗衣店,曾僱用一名員工,名叫陳佩芳。後來,陳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謝先生提出申索(2018年第3762號),追討欠薪、有薪假期等;謝先生則在該案提出反申索,要求陳女士退回一些多收款項。於2021年1月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盧康慧作出判決,裁定陳女士勝訴,謝先生敗訴。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條,謝先生可在該命令送達給他的日期後七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謝先生並沒有在該判決送達給他後的七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到2021年8月,謝先生才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延長期限。

3.於2021年8月31日,許家灝聆案官作出裁決,拒絕延長期限。拒絕原因為上訴理由不牽涉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犯錯,而上訴理據亦沒有合理的法律基礎支持。

4.於2021年11月11日,謝先生在原訟法庭以單方面原訴傳票(雜項案件2021年第1787號)提出申請,要求廢除勞資審裁處2021年1月5日的裁決及許家灝聆案官2021年8月31日的命令。

5.於2021年11月29日,經聆聽謝先生親自陳詞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作出裁決,撤銷謝先生的申請,理由如下:

「 3. 謝先生……到8月才申請上訴許可,比法律原本批准的時間超出接近七個月。許家灝聆案官在2021年8月31日作了一個命令,不批准謝先生延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由於聆案官作了決定,謝先生便不能再申請上訴許可,而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法官亦無從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

4. 即使本席有權力處理上訴許可,謝先生今天提交給法庭的文件及陳詞顯示:(1)謝先生沒有指出勞資審裁處犯上那些法律觀點方面的錯誤,或者超越了司法權限;及(2)謝先生的陳詞顯示他不服勞資審裁處在事實方面的裁斷,而謝先生未能顯示勞資審裁處在該方面的裁斷有那些是違反了一般的要求,即勞資審裁處錯誤考慮一些事實、證據,而沒有考慮一些證據,或者對事實方面的裁斷是悖理的。就住事實方面的上訴,謝先生沒有辦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基於以上兩個原因,謝先生毫無上訴的基礎。」

6.謝先生於2021年12月13日發出及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歐陽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並申請廢除勞資審裁處及許家灝聆案官的裁決。

7.於本年1月4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作出指示:於2021年8月31日拒絕延長申請人的上訴期限是一個最終的決定,因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基於上述原因,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呈交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倘若謝先生不同意他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他可向上訴法庭呈交書面陳詞闡述反對理由。收到他的陳詞後,上訴法庭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8.於本年2月7日,謝先生向本庭提交了一份非宗教式誓詞,本庭將視之為他的書面陳詞。謝先生認為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偏頗、不按證據判案、矛盾重重。他指稱陳女士偽造文件作為證據,而且他已就此向警方報案。

9.本庭認為,謝先生的上訴通知書明顯缺乏任何法律基礎,應被剔除。本庭明白謝先生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感到不滿,可是法定的時限已過,謝先生並沒有在限期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沒有得到司法常務官批准延長期限,因此他根本不能在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即使他能提出申請,《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3)條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上訴法庭對此並沒有管轄權。

10.因上述理由,本庭剔除謝先生的上訴通知書,駁回他的上訴,並不作訟費命令。

(林雲浩)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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