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謝松發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65/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rch 2022.
1. 上訴人謝松發先生經營一間洗衣店,曾僱用一名員工,名叫陳佩芳。後來,陳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謝先生提出申索(2018年第3762號),追討欠薪、有薪假期等;謝先生則在該案提出反申索,要求陳女士退回一些多收款項。於2021年1月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盧康慧作出判決,裁定陳女士勝訴,謝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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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65/2021 [2022] HKCA 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565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178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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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謝松發先生經營一間洗衣店,曾僱用一名員工,名叫陳佩芳。後來,陳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謝先生提出申索(2018年第3762號),追討欠薪、有薪假期等;謝先生則在該案提出反申索,要求陳女士退回一些多收款項。於2021年1月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盧康慧作出判決,裁定陳女士勝訴,謝先生敗訴。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條,謝先生可在該命令送達給他的日期後七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謝先生並沒有在該判決送達給他後的七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到2021年8月,謝先生才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延長期限。 3.於2021年8月31日,許家灝聆案官作出裁決,拒絕延長期限。拒絕原因為上訴理由不牽涉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犯錯,而上訴理據亦沒有合理的法律基礎支持。 4.於2021年11月11日,謝先生在原訟法庭以單方面原訴傳票(雜項案件2021年第1787號)提出申請,要求廢除勞資審裁處2021年1月5日的裁決及許家灝聆案官2021年8月31日的命令。 5.於2021年11月29日,經聆聽謝先生親自陳詞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作出裁決,撤銷謝先生的申請,理由如下:
6.謝先生於2021年12月13日發出及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歐陽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並申請廢除勞資審裁處及許家灝聆案官的裁決。 7.於本年1月4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作出指示:於2021年8月31日拒絕延長申請人的上訴期限是一個最終的決定,因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基於上述原因,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呈交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倘若謝先生不同意他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他可向上訴法庭呈交書面陳詞闡述反對理由。收到他的陳詞後,上訴法庭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8.於本年2月7日,謝先生向本庭提交了一份非宗教式誓詞,本庭將視之為他的書面陳詞。謝先生認為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偏頗、不按證據判案、矛盾重重。他指稱陳女士偽造文件作為證據,而且他已就此向警方報案。 9.本庭認為,謝先生的上訴通知書明顯缺乏任何法律基礎,應被剔除。本庭明白謝先生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感到不滿,可是法定的時限已過,謝先生並沒有在限期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沒有得到司法常務官批准延長期限,因此他根本不能在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即使他能提出申請,《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3)條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上訴法庭對此並沒有管轄權。 10.因上述理由,本庭剔除謝先生的上訴通知書,駁回他的上訴,並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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