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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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s 19侵害人身罪)及同意案情而被裁定罪成。

Case No.DCCC 885/2021[2022] HKDC 2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5/2021

[2022] HKDC 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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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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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2年3月17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婉嫻女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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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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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s 19侵害人身罪)及同意案情而被裁定罪成。

案情

2.2020年4月12日下午約4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丁先生”)及控方第二證人(“曾女士”)正在位於深水埗長沙灣道220號地下之“丁丁百貨”工作,期間注意到被告人在店外喃喃自語及不斷用頭盔敲打店外牆壁。怎料,被告人突然走向控方第一證人及用頭盔打了他頭部一下,控方第一證人受傷,事件亦報警處理。

3.後來警方到場後把被告人拘捕,但由於被告人胡言亂語,難以理解,故送往明愛醫院留醫。

控方第一證人傷勢

4.控方第一證人多處受傷,當中包括右眼角有1厘米裂傷,右邊三腳架骨折移位,以及右邊顳骨關節結骨折。他於2020年4月15出院。於2020年4月22日再進行有關顴骨骨折移位的手術,亦於翌日出院。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45歲,已婚,育有1子1女,分別為6歲及14歲。被告人只有中二教育程度,自2020年11月起便沒有工作,而失業前為散工,月入約港幣12,000。被告人過往共有48項定罪紀錄,而11項是相同的。

6.本席留意到被告人被捕之精神狀況看似有異,本應先考慮精神科醫生之看法,但辯方於求情中指出被告人現況已穩定,希望不用再索取任何報告。但考慮到其精神問題乃源於濫藥所致,而他過往亦有和毒品相關之紀錄,故本席先索取戒毒所報告以作考慮,最終,報告指他因被扣押而遠離毒品10個多月,已不是毒品依賴者,故並不建議戒毒所令。

7.就量刑起點,這類型控罪並沒有指引,但非短期監禁亦時常可見。是次襲擊,本席同意是沒預謀,亦如大律師所指,是受其精神問題所致。但於量刑時亦需考慮證人所受之傷勢,而是次襲擊亦用上了武器,雖則只是攻擊了一下,但所帶來的傷勢亦十分嚴重。再者,看到被告人過往之定罪紀錄,和暴力有關亦多達11項,積犯這點亦無庸置疑。本席以15個月作起點,就積犯而言,上調3個月至18個月,給予1/3扣減,即為12個月監禁。

8.最後,辯方帶出若本案能早點處理,便能和他早前被判處之監禁一併考慮,故本席亦需考慮這點,本席同意並留意到本案發生時間為2020年4月,而被告人於去年(即2021年3月、7月)均被判處監禁,惟現已就所有刑期服刑完畢,本席亦探討過這案件之流程,為何不早點處理,本席得知2020年4月被告人獲警方擔保,但於6月時沒有出現續保,而於2021年警方獲告知被告人在白沙灣而於2021年1月14日正式落案,從日子看來,案件亦應及可以和另外的案件一併早點處理。若本案早點處理,被告人亦可受惠於量刑總體性原則,故本席亦把刑期下調2個月以反映這因素,就其面對控罪判處10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