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瑋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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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兩名被告在2022年3月2日於本席面前承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 兩名辯方大律師亦分別替他們求情。本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 期間傳召有關於第一被告(D1)的教導所報告, 及有關於第二被告(D2)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以及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戒毒所報告。期間兩名被告還押在監房。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02/2021[2022] HKDC 2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2/2021

[2022] HKDC 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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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俊瑋 第一被告人
  梁家豪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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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 2022年3月29日上午9時58分
出席人士 : 謝志浩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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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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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經修訂的控罪書列出3項控罪。

2.兩名被告在2022年3月2日於本席面前承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 兩名辯方大律師亦分別替他們求情。本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 期間傳召有關於第一被告(D1)的教導所報告, 及有關於第二被告(D2)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以及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戒毒所報告。期間兩名被告還押在監房。

3.2022年3月16日, 由於D2在還押期間與一名新冠病毒確診病人有緊密接觸, 基於防疫的規定, D2未能出席聆訊。因此, 本席在當天只是處理D1的判刑, 亦將D2的判刑押後。本席現時處理D2的判刑。

4.D2承認控罪書上的第二項控罪, 罪名是管有危險藥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5.D2亦承認第三項控罪, 罪名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

案情

6.2021年4月16日晚上約10時19分, 兩名警員前往黃大仙慈樂邨樂天樓的一個單位(「該單位」)進行調查, 因為有人向警求助。該單位是D1的住所。

7.當兩名警員到達時, D1、D2、D1的母親、一名男子(D1母親的朋友), 和D2的父母在該單位內。警員在客廳的一張枱面上發現44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裡裝有可卡因(「證物1」)和一個黑色背包。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 這44個膠袋總共載有內含5.32克可卡因的共5.96克固體。

8.在警方調查期間, D1的母親走進廁所, 跟著大叫又有一包。警員在廁所地上發現一個用紙巾包裹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 內有2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裡載有可卡因(「證物2」)。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 這21個膠袋總共載有內含3.13克可卡因的共3.36克固體。D1的母親確認, 在D1和D2回到該單位之前, 證物2不在廁所內。

9.警員檢取證物1和2及該黑色背包, 並且拘捕D1和D2。當時D1身上有一部經已壞了的流動電話, D2身上亦有一部流動電話。

10.D2其後接受錄影會面。D2在警誡下供稱:

(a) 2021年4月16日, 在與D1見面之前, 他在慈雲山中心的士站附近向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以港幣4,500元購買證物2自用。

(b) 他購買證物2後將它放在內褲裡。

(c) 他應D1的要求陪同D1回家解決毒品被母親發現一事。他在該單位內看見毒品放在客廳枱上。他不知道這些毒品的來源。

(d) 由於D1的母親不准他離開, 所以他致電給他的父母。

(e) 警察到場後, 他把證物2丟在地上, 以免被人從他的身上搜出。

(f) 他在約一年前開始吸食可卡因, 他將可卡因放在香煙內吸食。

11.D2在認罪時亦承認, 他管有證物2(第二項控罪)。

12.2021年10月7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發出移交令將本案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批准D1和D2保釋外出, 並指定他們必須在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出席區域法院的聆訊。但D2沒有依時出席聆訊。區域法院因此向D2發出逮捕令。警方其後在2021年11月5日晚上7時35分於慈樂邨樂祥樓外拘捕D2。

13.D2其後接受錄影會面。D2在警誡下承認, 他知道必須在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出席聆訊, 但因為害怕而沒有出庭。從當天起, 他在街上流連, 直至他打算回家休息, 但在住所外被警方拘捕。他知道不應該潛逃。

14.D2在認罪時亦承認, 他身為獲准保釋的人,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令歸押(第三項控罪)。

犯罪紀錄

15.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6.D2現時20歲, 於2001年4月11日在香港出生, 未婚, 接受教育至中三, 其後曾經任職菜市場散工、飲食服務員和跟車, 現時因經濟不景失業。D2在2021年11月5日被捕後, 翌日於拘留期間感到頭暈, 被送往急症室接受治療, 醫生當時的診斷為「不穩定步伐」。D2離院後繼續感到不適, 左腦疼痛。根據D2所說, 他曾經在醫院留院5天, X光掃描顯示他的左腦部分呈現白影, 現時頭痛徵狀日益嚴重。為了找出病因, D2的個案經已轉介至聖母醫院, 他正等待安排詳細身體檢查。

17.與D2同住的家人有他的69歲父親、54歲母親和19歲弟弟。父親過往經營茶餐廳, 生意失敗後破產, 現時已經退休, 但健康欠佳, 患有糖尿病和淋巴腫瘤, 現等候政府醫院安排做手術。弟弟患有自閉症及有特殊學習需要, 中學畢業後嘗試找尋工作但仍未找到。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 因為照顧丈夫和幼子及家庭的經濟問題感到巨大壓力而患上抑鬱症, 需要接受精神科服務。基於家庭經濟困難, D2一家人申請及獲批綜援金。D2還有一名不同住的同父異母哥哥。哥哥現時40歲, 已經結婚, 與妻子和兒子同住。他是一名建築工人。D2與哥哥保持緊密和良好的關係。

減刑陳詞

18.D2代表大律師黃樂雯女士指出, D2承認在被捕之前已經有一年吸食可卡因經驗, 但都是由朋友提供毒品, 而證物2是他第一次購買的毒品。D2承認全部毒品由他自用, 而且份量不多, 所以這些毒品沒有出售或轉交他人的風險。黃大律師亦替D2告知本席, 他現時經已作出深刻反省, 知道不應沾染毒品, 在還押期間得到家人的經常探訪和勉勵, 令他感到後悔和羞愧, 所以他決定不會再重蹈覆轍。

19.黃大律師亦指出, 雖然D2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出庭, 但他完全沒有計劃潛逃海外, 他只是害怕出庭會被重判, 故此流連街頭或朋友居所作為逃避, 但依然與家人保持聯絡, 亦有打算自首。黃大律師強調, D2在棄保後的第11天便在自家住宅門口再次被捕, 被捕時與警員合作, 沒有嘗試逃走, 其後被帶到法庭時也沒有對不出庭作出狡辯。

20.黃大律師替D2呈上3封求情信, 分別由D2、他的父母和一名認識了D2一家人20多年的太平紳士撰寫。全部信件均強調D2經已感到後悔, 不會再犯, 所有人都希望法庭給予D2改過自新的機會。

21.黃大律師指出, D2的最大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 而且, D2是初犯。黃大律師認為, D2的兩項罪行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案情, 而且D2已經被扣押了4個多月, 具有阻嚇作用, 令D2積極面對毒品問題。

判刑前報告

22.正如已述, 本席在2022年3月2日要求感化官呈交有關於D2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亦要求懲教署署長呈交有關D2的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戒毒所報告。在2022年3月16日的聆訊時, 本席取得感化官的建議, 但由於D2在還押期間需要隔離, 懲教署署長未能呈交報告。考慮了感化官的建議後, 本席不再要求懲教署署長呈交報告, 因為本席經已獲得足夠的資料對D2進行判刑。

23.對D2和他的家人作出調查後, 感化官相信D2感到後悔, 亦得到家人的支持幫助他進行更生。感化官認為值得給予D2一個機會, 在開放式的環境下進行更生。感化官亦認為D2現時需要輔導和指引, 因此, 建議法庭判處D2感化令12個月, 並提出感化令需要附加5項特別條件。

24.黃大律師告知本席, D2同意感化官報告的內容, 亦同意履行感化官建議的感化令。因此, 法庭可以考慮判處D2接受感化令。

判刑理由

25.本席首先考慮D2的罪責。

26.就著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 D2管有3.13克可卡因, 分量不小, 但亦不是大量至不可能由D2全數自用, 毒品流入他人手上的潛在風險亦難以評估, 在這種情況下, 疑點利益必然歸於D2。在這些事實基礎下, 本席接納他的罪責不是達致非以拘禁式刑罰處理不可的地步。

27.就著第三項控罪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D2潛逃的時間是11天, 時間不是太長, 其罪責亦不是重至非判處拘禁式的刑罰不可。

28.另一方面, 對D2有利的減刑因素頗多。他是一名年青人、過往沒有犯罪紀錄、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充分合作、在法庭坦白認罪、承諾不會再行犯罪、得到家人的支持改過, 感化官亦對他作出正面的評核。除此之外, D2亦因為沒有依時出庭被還押在監房, 直至今天已經長達4個多月。本席希望, D2可以從失去自由的經驗警惕自己以後不再干犯任何罪行。

29.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同意黃大律師的陳詞, 亦接納感化官的建議。本席接納可以給予D2一次在開放式環境裡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本席必須提醒D2, 假若他未能履行感化令的任何一項要求而違反感化令, 及/或在感化令的有效期間再行犯罪, 不論這些罪行與本案的罪行是否性質相同或相類似, 法庭便會向他就著這兩項控罪再行判刑。假若這種情況發生, 法庭就難以給予D2輕判的機會。

30.基於以上原因, 就著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的每一項, 本席判處D2接受感化令12個月, 並且必須遵守以下的特定條件, 即D2必須:

(1) 遠離任何類形的危險藥物和第一類毒藥;

(2) 按照感化官的指示及在感化官指定的時間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3) 按照感化官的指示及在感化官指定的時間參與任何類形的戒毒治療;

(4) 每天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逗留在居住的地方, 除非在外出時得到父母不少於一人的陪同及得到感化官的預先批准;

(5) 按照感化官的指示及在感化官指定的時間參與有助於更生的社區項目及/或活動。

31.本席亦下令, 這兩項控罪的感化令同期執行。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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