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昱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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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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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8/2021 [2022] HKCFI 9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7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10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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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 2.主任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將案情道出:
C.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3.主任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將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道出:
D. 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4.主任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將她的判刑理由道出:
E.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一項上訴理由:他覺得刑期過長。 F. 本席作出的考慮 6.主任裁判官在仔細考慮了案情、上訴人的背景 (尤其是他有相同的刑事紀錄)、及上訴人當時的代表律師提出的求情陳詞後,選擇即時判處監禁此具阻嚇性的刑罰。本席認同主任裁判官的做法恰當。 7.就刑期方面,本席不認為3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過份嚴苛。主任裁判官採納3個月為量刑起點後,給予上訴人認罪後1/3刑期扣減,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此處理方法亦為恰當。 G. 裁決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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