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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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206/2021[2022] HKCFI 1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06/2021

[2022] HKCFI 1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L.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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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2年3月22日上午10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祖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強姦(Rape)
  [2] 至 [3] 亂倫(Inc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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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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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L.H.H.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強姦及兩項亂倫罪,分別為本案的第1、2及3項控罪。第1項控罪的強姦罪是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6月某一天,在香港新界屯門強姦X。兩項亂倫罪皆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第47(1)條,分別指他在2019年7月的兩個不同日子,在屯門與X發生性行為,知道X是他的妹妹。

被告人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A是被告人及X的親生母親,被告人是X的兄長,出生於2002年9月21日,而X則出生於2004年9月18日,兩人皆為學生。

在2019年6月某一天,X及被告人分別在家裡的雙人床及雙層床玩手提電話。被告人走到X處,除去X的短褲及內褲。X問他幹甚麼,但他沒有回答。他壓在X身上,將他的陽具插入X的陰道及前後移動,沒有戴安全套。X不願意性交,及曾經嘗試將被告人推開,但不成功。當被告人進入她的時候,她說痛,但被告人說一會兒就會不痛。這是第1項的強姦罪。

2至3星期之後,7月的某一天下午,X睡在雙人床上,被告人走到床前,拉開X蓋在身上的羽絨被,除去X的短褲及內褲,並將他的陽具插入X的陰道,前後移動,沒有戴安全套。大約3至5分鐘之後,被告人將陽具拔出,X不知道他有沒有射精。X同意這一次性交。這是第2項控罪的亂倫罪。

2至3星期之後,在同一個月份某一天的下午2時15分,X睡在雙人床上玩手提電話,被告人走過來,壓在X身上,除去自己及X的短褲和內褲,將陽具插入X的陰道,前後移動,沒有戴安全套。大約3至5分鐘後,被告人將陽具拔出,X不知道他有沒有射精。她同意這一次性交。這是第3項控罪的亂倫罪。

2020年1月8日,A因為X月經沒有來,帶她到診所作身體檢查。同年1月17日,X於屯門醫院作進一步檢查,及證實她已懷孕22星期。於2020年1月24日及1月29日進行了終止胎兒生命及人工流產的手術後,X於2020年1月31日將胎兒及胎盤排出,並於2月3日出院。於2020年2月15日,X因為持續陰道出血,而需要接受進一步的手術。手術後,X復原過程理想,及在婦科門診接受跟進的治療。

經過DNA剖析後,證實被告人為胎兒的父親。

於2020年1月17日事件報警之後,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在香港出生,17歲,就讀中四,及A是他的母親,而X是他的妹妹。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X心理創傷報告

報告指X感覺自己是一個失敗及沒有用的人,並且存有自殺的念頭。她的低落及焦慮的情緒已達致臨床顯著影響性的程度。X表現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強烈逃避任何令她回想性侵犯的事物的傾向。因為受到事件的回憶的影響,令她感到悲痛及難於表達她的感受。她有強烈的不安全感。基於父母在分開前,父親曾經對母親施用暴力,令她對母親能否在危難中保護她沒信心。在性侵犯後,她感到焦慮、情緒化及恐慌,並對被告人感到恐懼。因此,常在街頭流連及與朋輩遊玩,以消磨時間,等待母親晚上回到家裡。性侵犯令她常發惡夢。她以專注她的學業及倚賴朋輩的支持,去令自己避免回想性侵犯的事。心理學家指X的心理創傷已達致臨床顯著影響性的程度,及X需要接受心理輔導。心理學家同時認為X的母親也要接受心理輔導,以幫助她們母女有能力應付這一個家庭悲劇。

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報告指被告人對於性侵犯他的妹妹感到後悔。他自小學六年級開始,就已經浸淫於色情刊物和頻密的自凟行為。基於這個原因,加上他缺乏處理異性關係的技巧和因為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即ADHD),以及比一般人低的智商造成的自制力低落,令到他多次性侵犯他的妹妹。報告指被告人需接受心理輔導,及須避免與他的妹妹單獨相處。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人除了患有ADHD外,沒有精神病,及毋須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

報告詳盡地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及指被告人精神、心理及體魄上都適合進入教導所。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詳盡及有力的求情。他指被告人今年19歲,被拘捕前就讀中四。在讀書期間,他在麥當勞快餐店兼職,幫補家計。他的父、母親已經離異,而母親在一間學校的飯堂工作。被告人因為對性產生好奇而觸犯本案,現在已知錯,及感到非常後悔。李大律師遞上被告人自己、被告人母親及兩封教會和社工的求情信。母親、教會的牧師和傳道人,以及社工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及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和感覺羞恥。他對母親對他不離不棄,感覺慚愧,及對教會朋友和學校社工在獄中探望他而感動。他希望法庭輕判,令他改過自新,繼續學業,報答母親和幫助他的人,以及以最好的行為補償妹妹。

李大律師也遞上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報告。綜合這些報告,被告人的智力屬邊緣等級。被告人的智力、溝通技巧、日常生活能力、社交及工作能力,與這一等級的智力吻合。精神科醫生指案發的時候,被告人的智力沒有影響他知道X不同意性交的行為。心理學家指被告人的語言、智能,與非語言能力有明顯差異,前者屬有限至中下智能,而後者,包括常識、日常生活應對及算術表現,則屬中下至中上智能。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言語治療和教育心理學家輔導。

李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人性侵犯X的時候,並沒有使用暴力,及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李大律師援引多個案例予法庭參考,包括HKSAR v A.S. [2021] HKCFI 1673R v Wong Kin Wa [1989] 1 HKC 143、HKSAR v Chiu Man Ki HCCC 96/2013,及HKSAR v C.C.W. HCCC 408/2010。李大律師指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他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判刑

被告人所觸犯的是非常嚴重和非常令人厭惡的罪行。他是X的兄長,但他不單沒有好好盡兄長的責任去保護及教導X,更利用作為兄長的方便去性侵犯X。他嚴重地違反他作為一個兄長所有的誠信。他在強姦及與X亂倫過程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令到X懷孕,需要進行人工流產及之後的進一步手術,令到X身心都受到創傷。根據X的心理創傷報告,X患上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使她不能正常地生活,需要接受心理的輔導。這一個性侵犯已經在X的心中留下一個難以磨滅的烙印,不但會影響X的成長,亦會影響她今後的生活。被告人因為要發洩自己的性慾,而摧毀妹妹的一生。對此,被告人應感到極度的羞恥和慚愧。

這個事件對於X來說,毫無疑問是一個悲劇。對被告人、A及他們的整個家庭,亦同樣地是一個悲劇。被告人生長在一個破碎家庭,父母並沒有正式結婚,而父親對母親常作出暴力的行為。在這樣的家庭長大,被告人的成長必然受到不良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後,被告人及X由母親照顧。被告人明顯地未能在一個健康的家庭照顧中成長,未能得到父母適當的照顧和輔導,這對於被告人的成長,有著深遠的不良影響。

被告人本身亦有著不少的問題。他的智商屬邊緣等級,有很多方面的能力都在中下的程度。他雖然在主流學校修讀,但要接受多方面的教育輔導。他患有ADHD。

青少年人對性產生好奇是很自然的事,但社會期望他們控制自己的慾望,而絕大多數的青少年都不會以自己的妹妹作為洩慾的對象。

本席認為被告人觸犯本案,與他在成長的過程中得不到良好的父母照顧和引導,有一定程度的關係。觸犯法例,特別是如此嚴重的罪行,當然要受到懲罰。被告人年紀還輕,加上他的背景和個人的問題,本席認為單單監禁式的刑罰,不一定能幫助被告人改過自新。法庭最不希望見到一個年輕人在服刑之後因為得不到適當及必需的輔導,而未能改變自己的性態度,繼而重複地觸犯性罪行,而成為一個性罪犯。

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說法,對被告人來說,懲罰和輔導同樣地重要。被告人已經被羈留了兩年多的時間,如果判處他進入教導所,他會被扣留接受輔導不多於三年的時間。一般來說,在教導所扣留的時間是15至18個月。如果以18個月計算,即是說被告人從教導所釋放的時候,會服刑了大約3年半至4年的時間。考慮了在獄中行為良好的扣減,這會相等於一個約5年至6年的監禁刑期。

就法庭判刑而言,在認罪的情況下,這個刑期的量刑基準會是7年多至9年監禁。因此,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不可以說是一個輕的刑罰。最重要的是,在教導所中,被告人會有更好和更適合的環境去接受輔導和繼續學業。這自然有助於被告人改過自新和培養一個正確的性觀念。此外,對一個年輕人來說,進入教導所比在監獄服刑有一個更優勝的地方,就是離開教導所之後需要接受3年的監管。這3年的監管可以更有效地確保被告人真的能夠重新融入社會,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

在考慮了李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及被告人的背景和個人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是對被告人及社會最有裨益的做法。本席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3項控罪,判以一個同期執行的教導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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