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Vinh 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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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三項控罪,分別為 ‘盜竊’(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3),被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囚共46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65/2021[2022] HKCA 53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65/2021

[2022] HKCA 5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6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9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HOANG VINH HO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2年4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14日

1.申請人承認三項控罪,分別為 ‘盜竊’(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3),被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囚共46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承認案情

2.2020年8月3日晚上約8時,申請人走進一間售賣手袋銀包的專門店,偷去一個價值550元的銀包,被女店員發現,在店外把他截停並帶回店舖内。(控罪1)

3.返回店舖後,申請人表示想購買該被盜銀包,但女店員沒有理會並叫另一店員聯絡商場的保安員。申請人欲離開店舖,但遭女店員阻止,而雙方拉扯起來。

4.首先到來的何姓保安員嘗試阻止申請人離開之際,申請人突然從背囊裏拿出一把鎅刀襲擊何先生,導致他身體受傷。何先生的傷勢如下:左耳、手及左腹被割傷;左耳有兩條一厘米長的割傷,左腹有兩條分別10厘米和18厘米長的割傷。(控罪2)

5.另一王姓保安員也來到協助制服申請人,但遭到申請人咬傷左手。王先生的傷勢如下: 左手中指及無名指有擦傷和疼痛,而左手手腕有咬痕、瘀傷、擦傷和疼痛。(控罪3)

6.最後兩名保安員都能成功制服申請人,交予到來調查的警員處理。兩名保安員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輕判請求

7.申請人被判刑時56歲,越南籍,表格8持有人,已離婚,有一名8歲大兒子跟前妻在越南生活。他有6次定罪紀錄,包括4項店鋪盜竊罪。最後的定罪紀錄日期為2019年,也是店鋪盜竊罪,被判囚3個月。

8.辯方在求情時指申請人因一時貪心而干犯店舖盜竊,在掙扎期間被保安員壓着心口位置令他呼吸困難,一時驚慌和不知所措下,才失理智拿出原為盜竊工具的鎅刀傷人。辯方呈遞了SJ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供法庭參考,該案的申請人以一把五吋半長的刀片𠝹傷他人腹部及下陰位置造成兩道約5厘米長的傷口,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判處五年的監禁是恰當的。

判刑理由

9.就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在考慮到申請人的刑事紀錄、兩名傷者的傷勢和本案涉及利器,原審法官分別採取6個月(控罪1)、60個月(控罪2)和12個月(控罪3)。鑒於申請人是表格8持有人,控罪1加刑3個月,另外兩項控罪各加刑6個月。因認罪,給予應得的三分一扣減後,各控罪的量刑起點依次減至6個月、44個月和12個月 。顧及到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原審法官頒令控罪2的刑期與另外兩項刑期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

申請人上訴理由

10.申請人並未提供任何書面上訴理由或陳詞。寫在表格XI的上訴理由是:他8歲的兒子現無人照顧,希望能盡快回國照顧。

答辯人的陳詞

11.答辯人認為:

(一)  就控罪1,申請人重複干犯店舖盜竊,是一名積犯,原審法官所採納的起刑點並無不當,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二)  就控罪2,從醫療紀錄及何先生的傷勢照片及涉案的鎅刀的照片中可見,鎅刀的刀鋒是鋒利的,而受害人何先生的傷勢亦確實是十分嚴重。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申請人明顯是要令何先生嚴重受傷,及何先生沒有遭受永久傷殘純屬幸運。

(三)  就控罪3,就另一名受害人王先生方面,從醫療紀錄及傷勢照片中見,他的傷勢雖然不算十分嚴重,但也並非十分輕微。

(四)  考慮到申請人施襲的模式,兩名受害人的傷勢,及他們當時是在正當執行職務而無辜受襲,原審法官就控罪2及3所採納的起刑點均是恰當,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五)  原審法官基於申請人為表格8的持有人而把各控罪的起刑點上調,符合既有案例原則。

(六)  原審法官在考慮總量刑的原則後,下令控罪1及3當中的部分刑期,與控罪2分期執行;及原審法官最後判處申請人的46個月監禁的總刑期,均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討論及結論

12.我已詳細閱卷。我完全同意答辯人的觀點。無論獨立或綜合而言,我都不認為本案的刑期有錯。申請人提出的所謂上訴理由,也不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拒絕他的申請。

警告

13.在聆訊中,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曾霆鏗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