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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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進入戒毒所。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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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2022 [2022] HKCFI 10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5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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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進入戒毒所。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2021年7月4日晚上,警員在旺角砵蘭街近長沙街交界,看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在上訴人的腰帶內,警員搜獲一膠袋,內藏0.8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是自用的。 3.上訴人有五次定罪紀錄,其中兩次與毒品有關,他在剛離開監獄不久,便干犯本案。 4.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對毒品的意志薄弱,2021年6月再次接觸冰毒,現仍有毒癮,強制式戒毒療程和日後監管對他有幫助,建議入住戒毒所。 5.上訴人表示他沒有吸毒習慣,在戒毒所只會遇上更多對吸食毒品有興趣的人,故希望能改判往其他懲教所。 6.根據戒毒所的報告,上訴人確有毒癮。戒毒所內的其他在囚人士,談及毒品問題乃正常不過的事,一旦他日上訴人重回社會,也需面對同一問題。上訴人需要學懂的正是如何不受他人影響,本席相信戒除心理上對毒品的依賴比戒除生理上的毒癮可能更為艱難,不過也更為重要。 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凱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