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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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他在九龍長沙灣道828號萬利中心地下B1號舖,非法販運以經含毒量計算254克可卡因。申請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則被定罪,原審法官把他判囚13年3個月。申請人不服,在法援和大律師公會先後拒絕援助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CACC 77/2021[2022] HKCA 56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77/2021

[2022] HKCA 5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7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KOT WAI LUN (葛偉倫)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2年4月20日
判案日期: 2022年4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年4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他在九龍長沙灣道828號萬利中心地下B1號舖,非法販運以經含毒量計算254克可卡因。申請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則被定罪,原審法官把他判囚13年3個月。申請人不服,在法援和大律師公會先後拒絕援助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2018年10月12日,一件從埃塞俄比亞透過速遞公司寄出但收件人並非申請人名字的包裹(“該包裹”)運抵香港。該包裹內的一個鐵盒內,除了三件掛飾及一些飾物外,還藏有公訴書中列出的含254克可卡因的407克固體的毒品。2018年10月12日至22日期間,速遞公司接到不同的派遞指示,但都沒有成功派遞該包裹。2018年10月28日至29日期間,申請人以一張剛於10月28日才激活的電話卡,多次向速遞公司查詢及相約收取該包裹。最終,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0日上午約十點半,在速遞公司位於荔枝角的門市部,提取了該包裹。當申請人離開時被海關人員截停,關員向申請人表露身分之後,申請人隨即將該包裹丟在地上,關員隨即拘捕申請人。申請人在警誡之下向關員表示,他不知該包裹內裝著什麼,該包裹是申請人已移民到非洲的表姐叫他去領取的,他的表姐曾說該包裹內有申請人父母的遺物和一些私人物品,申請人表示他將會拿該包裹回家等候表姐的電話作進一步安排。整個拘捕過程,連同該包裹在申請人手上落在地上的情況,均由速遞公司的閉路電視所拍下,影像光碟亦呈堂為證物。涉案毒品於案發當日的市值超過港幣45萬元。

辯方說法

3.申請人選擇出庭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他同意了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申請人供稱他已移民非洲的表姐於10月初向他說在執屋時發現他父母的遺物,會委託表姐丈夫的弟弟的朋友寄給申請人。申請人說表姐告訴他該些遺物是以「搭單」形式附在該包裹內寄往香港,收件人收到該包裹後,便會拆開,再將遺物轉交給申請人。後來,他應表姐的要求與速遞公司聯絡,改由他自己收取該包裹。他打算收到該包裹後,才致電表姐作進一步安排。他不知道該包裹內有毒品,一直以為該包裹內裝有他父母的遺物,即一些相片和他媽媽的耳環。就申請人被捕時的情況,他供稱在收取該包裹後,有關員扯住他,而他當時又轉身,所以失了平衡,該包裹才跌落地上,他從來沒有故意將該包裹丟在地上。

原審法官的《導詞》

4.原審法官曾在《導詞》中詳細複述控辯雙方的立場、證據和說法,亦有將適用的法律原則向陪審團解釋。

上訴理由

5.申請人在他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中只寫下了「定罪不妥,判罪不公」幾個字,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或陳詞。

6.申請人在庭上解釋,那是律師在定罪後著他先寫上的,以換取時間尋求法律意見。不過,他也承認,在本年2月已獲告知有關的結果,即不認為他有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事實上,本庭接獲香港大學臨床法律教育服務辦公室日期為2022年4月4日的信件副本,指明未能為申請人提供任何協助。也就是說,包括法援、大律師公會和私人執業律師在內,至今已有四方面的法律專業人員參與考慮本案,但結論卻是一致的負面。亦因為這個原因,我不認為有什麼理由要把聆訊押後,讓申請人繼續尋求,直至得到他認為滿意的法律意見。

答辯方立場

7.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是全面、正確、公平、合理和足夠的。陪審團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說法,並根據控方的證據認定申請人知道該包裹內藏危險藥物。因此,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上訴庭沒有任何基礎推翻陪審團的裁決。

討論

8.我已翻閱過原審法官的《導詞》,但並未發現原審法官有錯。根據所有證據,陪審團實有足夠的證據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結論

9.申請人並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我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0.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