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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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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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0/2021 [2022] HKCFI 11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 5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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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證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開源道往觀塘碼頭方向左二線上,以時速20至30公里行駛,他的前方是一輛的士,開源道三線行車。控方證人指上訴人當時則駕駛著一輛私家車在左三線上行駛,他前方不遠處一輛汽車停在左三線上。當上訴人駛至接近該汽車時,他亮起左指揮燈,從左三線切入左二線。這時,正在控方證人前方行駛的的士卻突然停車,控方證人也隨即停車,但卻聽到碰撞聲,控方證人發現其所駕的輕型貨車與私家車發生碰撞。 辯方案情 3.案發當天,上訴人駕駛其私家車,駛至意外地點時,因前方有汽車停在其行車線上,於是便亮起左指揮燈,等待合適的機會切線。當他亮起了左指揮燈約四至五秒後,便緩緩地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切線期間,正在左二線上行駛的輕型貨車因其前方的的士突然在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後停下,輕型貨車為避免與前方的的士發生碰撞,扭右軚閃避時撞及其所駕私家車。 上訴理據 4.基本上,上訴人重複初審時的抗辯理由,他指控方證人扭右軚,撞向其私家車,意外是對方引致的。 討論 5.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前後方均裝有攝錄機,拍得意外的經過,本席因此有機會細看事件的始末。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至18段講及其裁決理由,並在第15至18段有以下表述:
6.本席在看畢拍得的影像後,同意裁判官的決定,即意外是因上訴人在未有看清楚左二線的交通情況下便切線而引起的。輕型貨車確有撞向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但這並不表示對方犯錯。當上訴人看見其前方行車線停有貨車阻路,便開始切線,但是在左二線上行駛的輕型貨車和的士從沒有打算讓路,上訴人卻選擇繼續切線。輕型貨車一直在左二線上行駛,他與前方的士的距離也甚為接近,兩者之間根本沒有足夠空間讓上訴人切線,但上訴人卻執意這樣做,他理應停下車來,讓所有在他左方的車輛駛越後才切線。當的士亮起指揮燈切進左一線後停車,輕型貨車也剎車起來,但還是向前駛的,上訴人因仍在切線中,碰撞便出現起來。從拍得的相片看到,輕型貨車意外後仍停留在左二線上,由始至終都沒有越線。 7.上訴人亦指控方證人庭上證供所述 (即他沒有扭右軚) 與拍得的錄影片段有出入,故控方證人的證供實不可信。就此點,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第14段作出詳細的分析和解釋,本席在此不再重複,裁判官的解釋並非不合理。實際上,因為拍得的錄影片段已充分顯示意外的經過,控方證人是否曾扭右軚,只是一些枝節上的爭拗,不是問題重心。正如上文所述,本席接受是輕型貨車撞及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但這主要是因為上訴人當時採取的駕駛態度所造成的。裁判法院的上訴,除非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出現。 8.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