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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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 申請人 羅國權在本年4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 入屋犯法罪 ,被區域法院潘敏琦法官,兩罪共判入獄26個月。現申請 許可 上訴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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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73/2000 CACC 17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173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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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6月7日 宣判日期:2000年6月7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羅國權在本年4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區域法院潘敏琦法官,兩罪共判入獄26個月。現申請許可上訴減刑。 2. 申請人承認他在1999年7月29日晚上潛入竹園明愛幼兒園,偷竊一個夾萬,內有印章、現金支票、收據及現金587.50元。此外申請人又承認他在1999年8月12日晚上,潛入慈雲山竹園北邨一個互助委員會的辦事處,偷去現金港幣300元。 3. 法官以被潛入的樓宇單位,並非民居,所以按照指引,定每罪起點為兩年半。但鑑於申請人承認控罪,減刑三分之一,即每罪判入獄20個月。由於兩罪發生於不同的時間,理應全部刑期相繼執行。但法官有鑑於整體刑罰的原則,遂命令第二項罪名的20個月刑期應在申請人第一項罪名刑期開始服刑後6個月後才執行。 4. 在上訴通知書上,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個,就是他認為法官所判的刑期過重。申請人向本庭補充稱他希望可以減刑。他稱他的律師曾對他說,有人犯同樣的罪名被判入獄只是18個月。申請人亦表示他曾被判入教導所,但因為他在本案被判入獄26個月,所以教導所命令被取消。現他要求減刑,以便他可以在服刑之後,重新返回教導所。他又向法庭稱家庭經濟有問題,母親又患有精神病,所以他希望能夠獲得減刑,以便他可以重新幫助家庭走出經濟困境。 5. 本庭認為法官在判刑時,已將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列入考慮之內。法官採納的刑期起點,是合符判刑指引的,法官亦有根據法庭一般的慣例,給予申請人因認罪而獲得之三分一減刑。整體而言,無論每罪的刑期起點,或每罪的判刑,或是兩罪共同的整體刑期,兩年兩個月,即26個月的刑期,並非是明顯的過重,或是違背原則。 6. 至於申請人希望重回教導所的問題,法官在判刑時亦有考慮。申請人以往曾因犯同樣罪行被判入教導所,在判刑時,法官亦有考慮過教導所提交有關申請人的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評估。該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不適宜再接受教導所或同類的處罰。委員會認為教導所的教導未能夠令申請人覺悟重新做人,所以向法官建議判他入獄。所以法官採納該委員建議判處申請人入獄,不是明顯的過重,亦不是有違判刑的原則,所以申請拒絕。
答辯人: 由陳雨舟高級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羅國權,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