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銨(又名張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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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控罪一的電單車車主將電單車停泊在天橋底,早上返回時發現電單車及其他一些物品不見了。該電單車稍後被尋回,但車主損失其他失物共1,800元及要支付3,000元維修費。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47/2021[2022] HKDC 3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7/2021

[2022] HKDC 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家銨(又名張家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4月28日
出席人士:  吳建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 Lee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3] 及 [6] 盜竊罪(Theft)
  [4]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7] 及 [8]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9]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dangerous drugs)
  [10] 偽造文件(Forgery of a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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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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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共被控十項控罪如下:—

三項盜竊電單車;

一項盜竊車輛字牌;

一項偽造文件;

一項停牌期間駕駛;

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

二項管有危險藥物;和

一項管有吸服危險藥物器具。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及二

3.事發時,控罪一的電單車車主將電單車停泊在天橋底,早上返回時發現電單車及其他一些物品不見了。該電單車稍後被尋回,但車主損失其他失物共1,800元及要支付3,000元維修費。

4.控罪二的電單車車主將他的電單車停泊在佐敦道的電單車車位,於一星期後取車時,發現電單車的字牌不見了,要支付100元維修費。

控罪三至五

5.在控罪三時間,電單車車主將他的電單車泊在一條後巷,其後返回上址,發現電單車及其他物品不見了。後來,該電單車被尋回,但其他物品共損失5,200元,及支付50元維修費。

6.於控罪四及五的時間,後巷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有人駕駛該電單車離開。被告人承認該人就是他。

7.根據運輸署的紀錄,被告人由2018年6月20日起,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

控罪六及十

8.在控罪六的時間,電單車車主將他的電單車停泊在興田邨停車場的行人路上。翌日早上返回現場,發現電單車和一些物品不見了。後來,該電單車被尋回,就其他物品,共損失400元,而維修費為1,800元。

9.該電單車被尋回時,已被更換成另一字牌。被告人承認是他更換的。

控罪七至九

10.被告人於2020年12月6日在平田商場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他的背包內找到控罪七的危險藥物(0.16克的冰毒)。

11.警員在控罪六的電單車的儲物箱內檢獲控罪八的危險藥物(0.03克冰毒及0.13克草本大麻)及兩個吸服危險藥物的裝置。

12.於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以上所有罪行。

被告人的背景

13.被告人年50歲,與前女友生有一兒子,現16歲,亦有母親。他在還押期間,他繼續學習一些技能,如紥鐵、燒焊和操作起重機。待出獄後,他會重新考取牌照。

14.他有9次刑事紀錄,共涉及50多項控罪,與本案各項控罪類同。

量刑

15.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共涉及3部電單車和其他罪行;

(2)  辯方求情各點及被告人的求情信;

(3)  辯方呈上的案例;及

(4)  被告人以往的刑事紀錄。

量刑起點

16.在10項的控罪中,較為嚴重的是偷竊共3部電單車。就偷竊電單車沒有判刑指引。

17.本席考慮了3部電單車的價值由3萬餘元至4萬餘元不等,全部被尋回。而被盜的時間由2日至19日左右,以及辯方呈上的案例。就偷竊電單車的控罪,法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控罪一

18.量刑起點為18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判監12個月。

控罪二

19.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經扣減後,判監3個月。

控罪三

20.量刑起點為18個月,經扣減後,判監12個月。

控罪四

21.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判監6個月。

22.同時法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特別理由,下令被告人須停牌12年。

控罪五

23.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經扣減後,判監3個月。

24.法庭也裁定沒有特別理由,下令被告人停牌3年,與控罪四的停牌令同期執行。

控罪六

25.量刑起點為18個月,經扣減後,判監12個月。

控罪十

26.量刑起點為6個月,經扣減後,判監4個月。

控罪七至九

27.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經扣減後,各項控罪判監4個月。

整體量刑原則

28.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並將被告人的10項控罪分為四組處理。

第一組別

控罪三至五

29.控罪四及五的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的3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即第一組別的刑期為15個月監禁。

第二組別

控罪一及二

30.這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的5個月與第一組別的刑期分期執行。

第三組別

控罪六及十

31.這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的5個月與第一及第二組別的刑期分期執行。

第四組別

控罪七至九

32.這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但其中的3個月與第一至第三組別分期執行。

判刑

33.總刑期為15個月、加5個月、加5個月及再加3個月,即合共28個月監禁。

賠償令

34.控罪一:賠償4,800元

控罪二:賠償100元

控罪三:賠償5,250元

控罪六:賠償2,200元

被告人須於服刑期滿後4個月內支付。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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