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h Van Hoc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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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在 2021 年 10 月 4 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讓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申請人在2021 年10 月15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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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52/2021[2022] HKCA 64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52/2021

[2022] HKCA 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52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4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DINH VAN HOC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  2022 年 5 月 6 日

判 決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上訴法庭在 2021 年 10 月 4 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讓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申請人在2021 年10 月15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其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本庭在此不再重複。

I.  上訴理由

3.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非宗教式誓詞及書面陳詞,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

II.  分析及裁決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22(1)(b) 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

5.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他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1 年10 月15 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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