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家仁及另一人 對 中國海外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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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申索人楊女士追討被拖欠的工資,案件聚焦於楊女士是否受僱於D4沈先生。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2/2022[2022] HKCFI 1053
Court
HCLA
Date12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2022

[2022] HKCFI 10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652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第一申索人 SHI JIAREN史家仁  
第二申索人
(申請人)
YANG CHEN楊晨  
   
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CHINA OVERSEA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中國海外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第二答辯人)
GOLD MANTIS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LIMITED
金螳螂(國際)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第三答辯人)
HAP YING (HONG KONG) ENGINEERING LIMITED
合盈(香港)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人
(第四答辯人)
沈卓群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2022年3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5月12日

判  決  書

1.第二申索人楊女士追討被拖欠的工資,案件聚焦於楊女士是否受僱於D4沈先生。

2.在詳細地分析了證據和各證人的供詞後,暫委審裁官質疑楊女士及其證人(第一申索人史先生,楊女士的丈夫)的可信性,最後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楊女士受僱於D4沈先生,因而撤銷楊女士的申索。

3.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申請人須提出足供爭辯的上訴理由,即是審裁處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或審判超越審裁處的司法權限,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4.一般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推翻就着事實方面的決定的,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原審的法庭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或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因欠缺調查的緣故而引致不公:Wai Mei Lai Stella v Viya Pramita,HCLA 3/2010, 區慶祥法官(當時官階),2011年6月28日。

5.楊女士曾申請法援,但法律援助署於2022年4月12日拒絕她的申請。

6.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正確地在裁斷理由書的B部寫出相關法律,楊女士的申請理由沒有指出審裁處的判決如何符合上述條例第32(1)條的要求。

7.審裁處的裁定是基於事實方面而作出的決定。楊女士駁斥審裁處某些看法,但那只是重提她在審裁處的說法,沒有指出事實方面的裁決如何符合第4段的原則,以致需要推翻。

8.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二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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