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Thoa 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9/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22.
1. 申請人在2021年4月9日存檔表格 86,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2017年5月15日的決定申請逾期司法覆核許可。如純粹以表格 86的申請日期和上訴委員會裁決後3個月的期限計算,申請人是逾期3 年多才存檔表格 86,但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認為由於申請人已於2018 年1月16日被入境處遞解出境,故此裁定申請人只是延誤了約5 個月提交表格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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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9/2022 [2022] HKCA 6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9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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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申請人在2021年4月9日存檔表格 86,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 2017年5月15日的決定申請逾期司法覆核許可。如純粹以表格 86的申請日期和上訴委員會裁決後3個月的期限計算,申請人是逾期3 年多才存檔表格 86,但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認為由於申請人已於2018 年1月16日被入境處遞解出境,故此裁定申請人只是延誤了約5 個月提交表格 86。 2.李法官在2021年8月19日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4) 條規則,申請人倘若提出上訴,他須在原審法官作出判決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人沒有準時提出上訴。她在2021年9月20日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李法官在2021年12月9日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14(3) 條規則, 申請人可於2021年12月9日起計7日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其申請。申請人在2022年1月7日向本庭提出重新申請。 5.2022年4月29日,本庭收到入境處處長 (「處長」)的來函,附上申請人(現正還押)致高等法院的信件。在該信件申請人稱她曾要求撤回本案及希望返回越南。 6.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14A(1) 條規則,本庭可於沒有口頭聆訊的情況下處理非正審申請。經閱讀申請人向本庭提交的文件後,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人的傳票申請。 2) 事實背景 7.申請人是越南國民。自1989年,她曾經多次以非法途徑入境香港及被入境處遣返越南。申請人在2015 年以書面形式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說如被遣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傷害她,甚至殺害她。 3) 處長免遣返決定通知書 8.處長在2016年4月18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根據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為由的申請,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9.處長在2016年12月29日發出第二份決定通知書,以根據《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為由的申請,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10.申請人在2020年3月再次非法來港及在2020年9 月16 日再提出後繼遣返聲請申請。處長於2021 年2 月23 日拒絕了申請人的後繼免遣返聲請申請。處長不接受申請人有任何重大環境改變以支持其後繼免遣返聲請。 4)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1.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於2016年4月29日向上訴委員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在2017 年5月15 日駁回她的上訴。它認為有關酷刑風險的議題,根據整體證據,申請人聲稱遭受的傷害程度未達國際公約中酷刑的定義。申請人的案件屬私人糾紛,與越南政府無關。申請人返回越南沒有真實風險。既然情況未達最低水準嚴苛程度,申請人亦未能滿足《人權法案》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最低程度。基於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返回越南會遭受因種族、宗教、社會或政治意見而遭受迫害,遭受迫害的風險並不成立。申請人未能成立免遣返保護聲請的任何可行理據。 5) 李法官的決定 12.李法官在2021年8月19日的判決指出,他同意上訴委員會裁定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若被遣返會遭受任何真實傷害風險的分析。申請人擬定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李法官因此撤銷了她的逾期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3.李法官2021年12月9日的判決指,即使以高度公平準則審理,申請人亦不能期望於整個法律程序中都獲得提供法律代表。李法官不接受申請人不知道有關上訴的期限。李法官因此撤銷了申請人的延期上訴申請。 6) 法律原則 14.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應考慮下列因素來決定是否延展上訴期限: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及 (4) 如批予延展上訴期限,答辯方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 7) 分析及裁決 (1) 延誤的時間和理據 15.申請人在她的傳票和誓章稱她延誤的原因是她不知道要在14 日內提出申請。她要求法庭給予她解釋的機會。她亦指李法官不公平。本庭不認為她對延誤提出了合理解釋。 (2) 上訴的合理成功機會 16.申請人在書面陳詞引用多項免遣返的法律原則和法例規定,但她並未清楚指出有關的原則和規定與她的案情有何關連。本庭認為李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充分分析,並就他撤銷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供了詳盡的理由。申請人這次申請只是引述法律原則,並沒有指出李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因此,她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擬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8) 裁決 17.由於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理據,法庭批准延期只是徒然。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2022 年1月7日的申請。 18.本庭亦根據申請人2022年4月29日的函件撤銷本案。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